1月11日,央行發布《徵信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信辦法)對於徵信業進行引導與規制,其中我們發現根據現實情況變化,增加了反歧視、反壟斷性質的條款,同時,對於徵信不公對個人和企業將產生的潛在危害進行了原則規定,頗有新意。在徵信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當下,我...
1月11日,央行發布《徵信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信辦法)對於徵信業進行引導與規制,其中我們發現根據現實情況變化,增加了反歧視、反壟斷性質的條款,同時,對於徵信不公對個人和企業將產生的潛在危害進行了原則規定,頗有新意。在徵信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當下,我們願意與讀者一起,學習研究徵信辦法,持續推薦徵信業務管理的法治化進程。
01 徵信辦法是適應數位化時代而來,重點規制「信用信息」
請注意,信用信息不僅包括我們通常意義上更偏重的公民個人信息裡的徵信內容,還包括企業信用情況。按照徵信辦法第三條規定,徵信信息是指為金融經濟活動提供服務,用於判斷個人和企業信用狀況的各類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個人和企業的身份、地址、交通、通信、債務、財產、支付、消費、生產經營、履行法定義務等信息,以及基於前述信息對個人和企業信用狀況形成的分析、評價類信息。
也就是說,個人信用報告+企業信用報告都是徵信辦法此次需要重點規制的內容。颯姐去年在沿海地區調研時,發現一些公司專門進行企業信用報告的收集和銷售,業務額驚人,很多大型央企、國企在招投標時對企業徵信報告的權重佔比大。當時確無規制此類行為的規章文件,此次徵信業務管理辦法填補了這一法律層級上的空白。個人信用報告自不待言,未來將正式公布的《個人信息保護法》是市場主體主要參考的法律,而本次徵信辦法是輔助規章。
02 斬斷不良商業模式
誠然,在徵信行業有些商業模式和收入根本上不了臺面,其中就有徵信機構「有償」刪除不良徵信信息或故意不採集不良信息。
這種貓膩也早已被監管機構看破,徵信辦法在其二十三條明確指出:「徵信機構不得以刪除不良信息或不採集不良信息為由,向信息主體收取費用。」但是很可惜,徵信機構做了此種錯事,如何處罰上,徵信辦法由於法律位階不高,沒有直接規定如何處罰。颯姐找到了第六章監督管理,發現徵信辦法借用上位法對市場主體進行規制,卻沒有發現對違反第二十三條如何處罰的內容,颯姐強烈建議對於不良商業模式,必須徹底斬斷,行政處罰手段必須要有,否則,將出現直接被刑法第225條非法經營罪規制的尷尬局面。
03 算法半公開化
周末與某國有大行的核心高管開業務研討會,其中談及數據合規問題,其實信用信息合規是數據合規的子集。
但不可否認,隨著數據化發展,金融行業被徹底地改變了。從銀行風控環節的員工都紛紛成為碼農就可窺見一斑。徵信辦法必須跟上形勢,根據其二十五條第二款的內容,徵信機構淫蕩對外披露個人信用評價類產品所採用的評分方法和模型,披露程度以反映評價可信性為限。在這一點上,颯姐與國有大行高管的觀點一致,我們認為評分方法和模型實際上屬於企業商業秘密,倘若一律公開不利於行業發展,我們建議採取專家質詢或者聽證會的形式,在籤署保密協議的專家中隨機抽取單數個數的專家,組成聽證會對評分邏輯算法等進行科學評估。
否則,很難實現徵信辦法中所提到的「反映評價可信性」的標準,倘若不做修改,颯姐可以預測未來此類案件會發生,屆時還要聘請專家證人到法庭唇槍舌劍,浪費司法成本。因此,我建議將此環節前置到行政監管程序中,不要留到後續司法程序裡。
04 徵信機構的跨境業務
隨著商務部2021年1月9日發布《阻斷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辦法》,中國企業的跨境業務必然會受到一定影響。對於徵信機構而言,在中國境內開展徵信業務的,生產資料庫、備份資料庫應當設置在中國境內。
徵信機構向境外提供企業信用信息查詢服務,應當審查信息使用者的身份、用途,確保信用信息用於跨境貿易、融資等合理用途,並採取單筆查詢的方式提供。不得將某一區域、某一行業批量企業的信用信息傳輸至境外同一信息使用者。向境外提供企業信用信息,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備案,讀者不要多想,向境外提供個人信用信息,更嚴苛,具體見颯姐之前文章。敲黑板,請注意,徵信辦法用的詞彙是「合理用途」而不是「合法用途」,其中可以權衡的空間極大,首先使用這些數據要合法,然後,使用數據還要合理,颯姐估計至少需要兩個文件:1是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來證明需求合法;2是專家出具的可行性報告,證明數據傳輸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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