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1月22日,上海海關官網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外高橋保稅區海關關於美夏國際貿易(上海)有限公司申報不實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外保關緝違字〔2020〕000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外高橋保稅區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外保關緝違字〔2020〕0007號
當事人:美夏國際貿易(上海)有限公司
地 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美盛路168號南樓第三層
法定代表人:Christopher Roy Cramond
海關代碼:3122441927
上海外高橋保稅區海關對當事人編號為0910的保稅倉庫進行核查。
經查,當事人於2015年9月29日向海關申報保稅區倉儲轉口項下幹露緣峰卡本妮蘇維翁紅葡萄酒16800瓶,一般貿易項下進口時申報為原野卡本妮蘇維翁紅葡萄酒;當事人於2015年6月12日向海關申報保稅區倉儲轉口項下幹露遠山梅洛紅葡萄酒11760瓶,一般貿易項下進口時申報為幹露緣峰梅洛紅葡萄酒。該倉庫中迪費極品玫瑰紅起泡葡萄酒等貨物數量短少共1972.33單位,價值20824.02美元(詳見清單)。
上述事實業已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以上行為有:專項審計報告、海關進境貨物備案清單、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海關稅款計核證明書、當事人書面陳述、查問筆錄、情況說明等為證。
由於迪費極品玫瑰紅起泡葡萄酒等貨物數量短少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十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對於原野卡本妮蘇維翁紅葡萄酒、幹露緣峰梅洛紅葡萄酒品名申報不實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對於阿曼盧梭哲維瑞香貝丹紅葡萄酒等貨物數量短少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十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對於漢諾君主天然型香檳等貨物數量短少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十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400元。
綜上,對當事人科處罰款人民幣4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上海海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