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19年2月21日,上海海關網站發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滬浦江關緝違字〔2019〕0010號)顯示,上海怡世翔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有限公司涉嫌申報不實被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浦江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浦江關緝違字〔2019〕0010號
當事人:上海怡世翔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崇明縣城橋鎮鰲山路2號13幢107室
法定代表人:陳徵
海關編碼:3121980010
2017年5月10日,當事人受資生堂(中國)投資有限公司委託向海關申報進口一般貿易項下肌膚之鑰光採防曬修顏霜等50項貨物,申報數量共計7366.74千克,申報總價共計817658.80美元,申報成交方式為FOB,申報保費為0,報關單號220120171000163760。經查,上述貨物漏報保費人民幣5697.59元。
經核定,上述貨物漏繳稅款人民幣11323.17元。
上述事實業已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以上行為有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證、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修改/撤銷確認書、海關稅款計核證明書、營業執照、情況說明、查問筆錄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33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海關(上海海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之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被扣押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