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結構:
戰國各國都吸收春秋時君權下替的歷史教訓,建立新的官僚體制以糾過去宗法貴族把持國家大權之失。
戰國時中央最高的官吏為相邦。相邦是百官之長,治理朝中百事,對大小官吏有賞罰之權。各國都置此官,但名稱上略有歧異,有些國家借用太宰、冢宰、令尹之類的舊名。有的國家稱為宰相,秦有時不置相邦,而設左、右丞相。
較相邦為低並分掌各種具體職務的官吏,有主管民政、軍事和工程事務的司徒、司馬和司空(見三有事),有管理刑罰和辭訟的司寇或司理。還有專管農業、手工業、山林資源的司田、工師、虞師等官。
地方上一般都分成若干縣,以替代過去貴族的封邑,秦商鞅變法後,全國共設四十一縣,《戰國策》說魏有百縣。縣也稱都,古書中常將縣都連稱。在縣以下有鄉、裡。有的國家在鄉、裡之間還有州。裡之下又分成若干個什、伍,伍是五家,什是十家。縣的主管官吏為令,秦或三晉,也稱縣令為大嗇夫。在令之下有丞、尉、御史以及縣司空、縣司馬等官。鄉、裡設三老、裡典、伍長等。縣置於君主統治之下,君主的政令可通過地方小吏一直貫徹到鄉、裡,中央集權制比過去大為加強。
各國在邊境地區或新佔領的地方,往往設郡以統縣。如魏在河西設上郡,秦滅蜀後設蜀郡,趙打敗林胡、樓煩後建立雲中、雁門等郡。戰國時的郡都比較大,韓的上黨郡有十七縣,趙、燕的代、上谷郡都各有三十六縣。郡的主管官吏為守,也有稱太守者。設郡的目的是為了加強地方的軍事防禦能力,故郡守除治民外,還掌握兵權,可以率兵自衛或出擊敵人。
從相邦到地方的守、令,都由國君來任免。在任命官吏時要授予官璽。官吏有了官璽才能行使其權力。在免官時君主又要將官璽收回,當時稱為「收璽」或「奪璽」。君主通過所謂的「上計」,考核官吏治績。官吏不稱職或有過失者,君主可收其璽而免其官。《荀子》說:「相邦歲終奉其成功以效於君,當則可,不當則廢。」相邦為百官之長,如君主對其不滿,隨時可被免職。可見當時對官吏的考核是比較嚴格的。正因為如此,各國政府大都能保持較高的行政效率。
春秋時實行任人唯親,官吏主要由公子、公孫擔任。戰國時任人唯賢比較流行。雖然像齊、楚等國任用宗族的現象仍未斷絕,但多數國家都主要從平民中擢用有用人才,甚至像申不害、範雎等出身於貧賤者也能被破格任用。秦多用外來的客卿,廣攬天下的英才。秦能最強於天下,與此不無關係。官吏人才多通過大臣或名流之推薦和保舉。如果推舉者徇私,則將受到一定的懲罰。如秦國對於「凡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
官吏一般都是領取實物為俸祿。高官可以食祿千鍾,甚至到三千鍾、萬鍾。稍低的俸祿為一千石,依次而下為八百石、七百石、六百石、五百石、四百石、三百石、二百石、一百石、五十石。更低者為鬥食。按照秦制,六百石以上者皆屬高官級別。官吏有特殊功勳者,國家往往賞賜田地。如《商君書》曾說:「得甲首一,賞爵一級,益田一頃。」
封爵仍有,但和春秋之制有較大區別。如屬宗室或有功之大臣,可獲得君或侯之稱號,有封邑或封地,主要食租稅,僅有一定的治民權。這些封君多終身或傳數世,很難長期世襲。稍低者為卿或大夫,一般是獎勵給功臣或名賢。秦的爵制,級別較多,從侯到大夫、士。其中的低爵,獲得者為平民或士兵。
戰國初,各國變法進一步使法律系統化。魏國李悝所編《法經》,包括盜法、賊法、囚法、捕法、雜法和具法。盜法治偷竊,賊法治殺人。囚法和捕法是對盜賊偵查和逮捕的處理程序。雜法是對盜、賊以外犯罪的懲罰規定。具法是根據情況對犯罪予以減輕或加重處罰的規定。秦國本來就有族誅之刑。商鞅變法,設連坐之法,更制定了嚴厲的法律,增加肉刑、大闢,有鑿頂、抽肋、鑊烹之刑。其它各國也競相制定嚴刑酷法。如齊有烹、殺、醞、金刀等刑,楚國有戮、肢解、烹、貫耳、鞭,笞、刖、宮、梏、礫、滅家、夷宗、三族等刑,燕有截、刳腹、系獄、劓等刑。
戰國時各國都用嚴刑峻法以治國。為此而制訂出一批新的成文法典。魏有李悝的《法經》,最為有名。趙有《國律》,燕有《奉法》。但這些法典都早已亡佚。秦律是在《法經》的基礎上編訂而成,也已不復存在。但1972年出土的雲夢秦律和其他有關材料,其中大部分都應是戰國時期秦國的法律條文,是了解秦或其他國家法制狀況的寶貴資料。
秦律將保護私有財產的神聖不可侵犯性放在首要的地位,如對犯盜竊罪者處罰極為嚴酷。凡參與分贓或窩贓者,則將和盜竊者受到同樣的懲罰。竊賊盜竊所得,其價值超過六百六十錢,就要被處以次於死刑的重刑。如盜竊別人的桑葉,其價值不到一錢,也要服苦役三十天。
其次,法律對官吏的違法行為頗為重視。秦律中有多種的官府法規性質的內容,如有《置吏律》、《效律》、《軍爵律》等,還有和生產有關的《田律》、《工律》和《金布律》。官吏在執法時忽於職守者為「不勝任」,對重罪輕判或輕罪重判為「不直」,「不勝任」和「不直」都構成犯罪。「不廉潔」的官吏為「惡吏」,也為法律所不容。
戰國時刑罰殘酷。刑罰有死刑、肉刑、徒刑等類。肉刑分髡、黥、刖、劓等。徒刑是使罪人長期服苦役,三晉稱這類罪犯為胥靡,秦稱刑徒城旦或鬼薪、隸臣。秦徒刑中以城旦為最重,犯人髡髮穿赭衣,頸中戴鐵鉗,腳上戴鐵釱。同時還要處以黥、劓等肉刑。城旦在嚴密的監督下服長期的苦役,實際上成為罪犯奴隸。肉刑在戰國時已成為前一時代的殘餘,而徒刑則變為一種重要的懲罰手段。較輕的刑罰有遷刑、笞刑和罰金、罰徭。遷刑是把犯人遷徙到邊地去服役或戍守。犯人的家屬也要承擔法律責任,《法經》中的三族刑,即犯人的父、母、妻的親屬也要受株連。秦律中所謂的「收」,也是指籍沒罪人的妻孥。
春秋一百多國,經過不斷兼併,戰國初年,約有十幾個國。大國有秦、魏、韓、燕、趙、齊、楚,即「戰國七雄」。此外還有越國一個較為強大的國家。小國有宋、魯、衛、中山、滕、鄒等。另外還有不少少數民族分布在四周,北與西北有林胡、樓煩、東胡、儀渠,南有巴國、蜀國、閩越。至秦統一,通過列國的兼併戰爭和自發的經濟、文化交流與遷徙,這些少數民族多與中原民族融合,有些則保持了原有的民族風貌,部分如匈奴則與中原成對立姿態。
戰國時期最有實力的是齊、楚、燕、韓、趙、魏、秦,人稱「戰國七雄」。
戰國前期,「七雄」形成,各國將精力用在內部整理上。各國招賢才能,勵精圖治,像李悝、吳起、商鞅等人的變法維新就發生在這時期。
戰國中期,就是大戰的時候。真是:「國無寧日,歲無寧日」,「邦無定交,土無定主」的混戰局面。各個國家為保持自己的生存和擴大國土的勢力,君主們都相繼稱王,獨霸一方。一方面加強中央集權,改革圖強,加強軍備;另一方面,在外交上頻頻爭取別國的「合縱」、「連橫」。
戰國後期,秦昭襄王用範雎為相,採用了「遠交近攻」之計,破壞了各國的「合縱」,加強了秦國的國力、軍事,成了戰國時期的第一強國,削弱了各國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