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19年1月15日,深圳海關官網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蛇口海關對廣州市龍恩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侵犯智慧財產權的行政處罰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蛇口海關對廣州市龍恩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侵犯智慧財產權的
行政處罰決定
深關知罰字[2019]第7003號
當事人:廣州市龍恩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廣州市南沙區豐澤東路106號(自編1號樓)X1301-B8168(集群註冊)(JM)
法定代表人:石光華
2018年12月20日,當事人委託廣州海順報關有限公司以市場採購方式向蛇口海關申報出口節能燈一批到科威特,報關單號513120180318637347。2018年12月23日,經海關查驗,發現實際出口貨物是標有「Marlboro」標識的香菸11029200支,案值人民幣882336元。
2019年1月4日,經權利人菲利普莫裡斯品牌有限責任公司確權,涉嫌侵犯權利人在海關備案的智慧財產權。權利人提出扣留申請並提交擔保。
我關經調查認為,當事人未經上述智慧財產權權利人許可,在上述貨物上擅自使用他人註冊商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侵犯權利人在海關總署備案的「Marlboro」標識(備案號:T2017-54155)註冊商標專用權。當事人出口上述貨物的行為已構成出口侵犯商標權的行為。
以上有出口貨物報關單及報關隨附單證、海關查驗記錄、海關扣留決定書、扣留清單、現場筆錄、智慧財產權權利人採取智慧財產權保護措施申請、當事人查問筆錄和出口貨物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決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上述侵權貨物並處罰款人民幣176467.2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深圳海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海關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關印)
2019 年 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