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0年1月14日,深圳海關官網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觀瀾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瀾關緝字[2019]002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觀瀾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
瀾關緝字【2019】002號
當事人:深圳市明彩新世紀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柯林炎 企業代碼: 4403160RUD
地址:深圳市龍華區觀瀾街道庫坑社區皇帝印工業區2號B棟廠房一樓101至三樓廠房
2019年7月17日,觀瀾海關對當事人開展稽查,發現當事人在執行加工貿易手冊C535719A0075期間,截止2019年7月17日短少保稅料件不能提供正當理由,經調查核實,涉及短少保稅料件:序號6液晶顯示片32"/410個,經計核,貨物價值人民幣10.72萬元。
以上行為有海關稽查通知書、檢查記錄、手冊、進出口報關單、企業報告、加工貿易企業合同執行情況核算總表、稅款計核證明書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決定:科處罰款人民幣0.96萬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深圳海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來源: 中國質量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