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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拖欠朋友7萬元,無錢還帳買冥幣充數:不只是缺德
活躍思維
據看看新聞截取滁州琅琊公安的視頻顯示,一男子借朋友七萬元,在還帳時居然以冥幣充數,這是缺德,還是昧良心?實則已經涉嫌違法。
視頻顯示,男子將冥幣放在中間,上下兩面各放一張真的100元人民幣,到朋友那還七萬元借款,不等朋友點錢就趕緊離開。結果被朋友發現裡面全是冥幣後報警。據看看新聞報導,男子在民警的勸說下,已經投案自首。
跟朋友借錢,肯定是自己經營或者家庭遇到困難才向別人伸手。而在自己遭遇困難的時候,有朋友出手相救,借給七萬元,已經夠難能可貴。俗話說,滴水之恩當湧泉相報,可滁州琅琊這一男子不僅不是對借錢的朋友心懷感激,反而在還錢時還藏奸耍詐,真的是不僅缺德,還得外加說其昧良心。
只是,這一男子想得太簡單。將真的100元放到前後兩面,中間夾入冥幣,倘若是三五百元,大家都不會在意,而還的是七萬元,換做任何一個人都不可能不予清點。如此這般,這男子不是缺心眼,也是蠢之又蠢。不僅將朋友得罪,堵上了今後困難之時向別人借錢的路。說男子欺詐,涉嫌違法也不是不可能。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同時,第四十三條規定, 購買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而持有、使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一萬元以下罰款。
從滁州男子的以冥幣代替人民幣還帳的行為看,其本人知道自己還帳用的是變造的人民幣,至少已經涉嫌違犯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而其以假充真,數額巨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十八條,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滁州男子以冥幣代替人民幣還帳,應該說其已經涉嫌欺詐。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滁州男子的行為,是否可以依照這一規定予以懲處?
不知專業人士和大家是怎樣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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