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楊彥軍等29人涉黑案二審公開宣判 維持原判

2020-12-22 海報新聞

大眾網·海報新聞記者 杜倩 通訊員 王偉 濟寧報導

2020年7月7日,楊彥軍等29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在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宣判。濟寧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宋曉磊出庭履行職務,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馮愛冰擔任審判長。

經審理查明,鄒城市安慶煙花爆竹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慶公司」)於2003年註冊登記,隸屬於鄒城市供銷合作社聯合社。歷經數次股東變更,2006年3月安慶公司轉變為民營企業,楊彥軍擔任安慶公司的經理、執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為更好的利用煙花爆竹特許經營權進一步攫取經濟利益,楊彥軍通過招募隊員、購買裝備,重整、擴充「稽查大隊」,壯大公司力量,先後吸納了張亮、來存勝、潘光明等人成為稽查隊員。自2008年1月,在鄒城市轄區內有組織的對煙花爆竹經營活動實施暴力稽查等違法犯罪活動,形成了以楊彥軍為組織者、領導者,潘光明、來存勝、張亮、駱永強為骨幹成員,宋振偉、韓洪震、劉勇、王延慶、黃長誠、高亞東、李海東、陳慶寶為積極參加者,薛峰、鄭憲坤、步賀、洪進、王輝、盛超為一般參加者,組織結構穩定、人數較多且骨幹成員基本固定、層級和職責分明,具有一定經濟勢力,形成重大影響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犯罪組織實施了尋釁滋事犯罪35起,非法搜查犯罪5起,妨害公務犯罪1起,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犯罪4起,偽造公司、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犯罪2起,隱匿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犯罪1起,違法行為48起,致一人輕傷二級,七人輕微傷,造成多部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強拿硬要及故意毀損財物價值約100萬元,橫行鄉裡、欺壓殘害百姓,在鄒城市煙花爆竹銷售、消費市場形成非法控制,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秩序,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

2019年12月27日,鄒城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數罪併罰,判處楊彥軍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分別判處潘光明、來存勝、張亮等人十三年六個月至一年五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涉案的財產、違法所得、作案工具等依法予以追繳、沒收。一審宣判後,楊彥軍等18人提出上訴。

二審期間,濟寧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部分原審被告人檢舉他人犯罪的線索,督促公安機關進行了調查核實,均未查實。經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理,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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