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申東
日前,寧夏回族自治區平羅縣人民法院對王海等14人涉黑案公開宣判。被告人王海因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10項罪名,數罪併罰,被判處有期徒刑2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13名被告人因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名,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至12年2個月不等;被告單位寧夏海利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因犯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虛開發票罪,數罪併罰,被判處罰金3050萬元。
兩年前,王海因犯敲詐勒索罪等罪,被平羅縣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2年6個月,並處罰金20萬元。宣判後,王海不服,提出上訴。2018年9月26日,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隨後,王海被異地關押到山西省潞城監獄服刑。
今年4月,該案因涉黑被重新提起——銀川公安機關公開徵集王海等人涉黑犯罪線索。10月26日,平羅縣法院開庭審理寧夏高院指定管轄的王海等人涉黑案。
法院經審理查明,上世紀90年代中期,王海以血親、姻親為紐帶,網羅社會閒散人員,先後實施隨意毆打他人、強佔集體土地、擾亂社會秩序等違法行為。1995年,王海與王某、洪某某等人實施了非法拘禁磚廠承包人王某某及磚廠工人的犯罪行為,在賀蘭縣及周邊逐漸形成惡名,形成了以王海為首的犯罪團夥。
2002年以來,王海以寧夏海利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為依託,有組織地實施敲詐勒索、強迫交易、賭博、偷稅、串通競拍等違法犯罪活動,攫取經濟利益,稱霸一方,欺壓、殘害群眾,對賀蘭縣金貴鎮周邊區域制磚行業形成非法控制,並對賀蘭縣、銀川市興慶區等地的房地產行業造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法院認為,該組織骨幹成員穩定,人數眾多、層級分明,紀律嚴明、分工明確,以王海為首的犯罪組織依法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王海對整個組織的發展、運行、活動進行決策、指揮、協調、管理,應當按照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其中有3名被告人系該犯罪組織的積極參加者、骨幹分子,4名被告人系一般參加者,均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本案涉案人數眾多、證據複雜,判決書長達600多頁34萬多字。按照常態化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平羅縣人民法院通過遠程視頻庭審系統對本案公開宣判,並通過室外電子大屏幕直播了宣判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