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粵01執2924號
中山市小欖鎮敢為五金電器廠:
本院立案執行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與你廠智慧財產權與競爭糾紛一案,因你廠下落不明,無法送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廠公告送達本院(2020)粵01執2924號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
執行通知書內容為:
申請執行人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與你司智慧財產權與競爭糾紛一案,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2018)粵73民初2407號民事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你廠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本院決定立案強制執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責令你廠在收到本通知後立即履行如下義務:
●向申請執行人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款項51725元(暫計);
●交納執行費676元(暫計)。
若通過本院帳戶付款,需在匯款單上註明案件當事人名稱、案號。
本院開戶銀行:平安銀行廣州越秀支行
戶 名: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帳 號:30200727030979
報告財產令內容為:
本院受理的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執行你廠智慧財產權與競爭糾紛一案,你廠如不能按執行通知書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應自本令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實向本院報告當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執行過程中,如財產狀況發生變動,應當自財產變動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補充報告。逾期不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本院將依法對你廠採取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消費、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
本公告自發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