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日23時18分許,交警二大隊執勤民警在雲中路執勤時查獲一名男子無證酒後駕駛無牌摩託車且未戴安全頭盔嚴重交通違法行為。
民警詢問該男子薛某時,其說話躲躲閃閃,後發現其還有酒駕嫌疑。經酒精測試儀現場測試,薛某呼吸測試酒精含量為46mg/100ml。
薛某實施飲酒後駕駛機動車,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且駕駛摩託車時,駕駛人未按規定佩戴安全頭盔等4項交通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條第一款、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九十條;《山西省實施辦法》第八十七條第一款、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七十三條第四項的規定,交警二大隊民警對其作出合併罰款1550元的處罰。
大同交警提示:駕駛摩託車應該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且佩戴安全頭盔,摩託車應按規定登記註冊後領取機動車號牌後方可上道路行駛。不得酒後駕車,酒後駕車使人判斷和控制能力下降,易造成交通事故。廣大群眾要遵守法律法規,珍惜自己的勞動成果,不要讓辛勤勞動得到的報酬因交通違法而遭受損失。
來源:大同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