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記者從省人社廳獲悉,該廳印發《關於調整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臨時退休待遇核算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2020年1月及以後退休的人員的臨時退休待遇核算方法將有改變,新的標準將於2021年1月起實施。
為何改變核算辦法?據介紹,2017年6月,省人社廳印發了《關於做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來退休人員臨時退休待遇核定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在退休人員按照制度改革計發辦法核算養老保險待遇(正式待遇)前,統一將基本工資標準封定在2014年9月、按改革前退休待遇計發辦法核算發放臨時退休待遇,較好地保障了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但是,由於未考慮待遇增長因素,隨著制度改革的推進,臨時退休待遇與退休人員最終應享受的正式待遇差距逐年增大。為妥善解決這一問題,經研究,決定調整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臨時退休待遇核算辦法。
咋調整?此次涉及人員主要是2020年1月及以後退休的人員(含退職人員,下同)。目前,此類人員臨時退休待遇計算方法為:2014年9月本人基本工資標準×工作人員退休時工作年限對應的計發比例+2014年9月本人職務對應的退休生活補貼+預增發退休費。調整後,調臨時待遇=目前臨時退休待遇計算金額×(1+2015年以來各年度臨時待遇增長率)。
咋實施?分成兩類:
第一類: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間退休、已按原規定核算發放臨時退休待遇的人員,由各級社保經辦機構通過河南社會保障信息系統統一調整臨時退休待遇標準,2021年1月按新標準發放,同時補發退休次月至2020年12月期間的待遇差額部分。
第二類:2021年1月及以後退休的人員,以及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間退休、但2020年12月底前尚未核算發放臨時退休待遇的人員,由參保單位填報《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臨時退休待遇申領表》,社保經辦機構按新規定核算發放臨時退休待遇。
另外,還有一些注意事項:
2014年10月以來職務(技術職稱)降低的人員,根據單位申請,可按降低後的職務(技術職稱)對應的2014年9月工資標準核算發放臨時退休待遇。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來從企業調入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退休時,以本人調入機關事業單位首次確定的職務(技術職稱),參照同職務(技術職稱)同條件人員對應的2014年9月工資標準核算發放臨時退休待遇。
退休人員核算正式待遇時,對正式待遇與此前已發放的臨時退休待遇進行差額結算,多退少補。
具體核算公式如下:
臨時退休待遇統一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退休待遇計發辦法、並綜合考慮制度改革以來退休人員正式待遇增長幅度等因素核定,其中基本工資標準封定在2014年9月,計發比例仍按國人部發〔2006〕60號文件規定執行。
臨時退休待遇=( En-1)
A:2014年9月工作人員本人的基本工資標準(具體指國家規定的基本工資標準、人民警察警銜津貼、海關津貼、按國家規定的基本工資提高部分、特殊教育補貼)。
B:2014年9月工作人員本人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等對應的退休補貼標準(具體指退休人員生活補貼、教齡津貼、護齡津貼、特級教師津貼、1993年工改保留物價福利補貼)。
C: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和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三個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3號)規定相應增加的退休費標準。
M:按照原人事部 財政部《關於印發<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計發離退休費等問題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60號) 規定的工作人員退休時工作年限對應的計發比例。
En-1:臨時退休待遇增長率。綜合考慮制度改革以來退休人員正式待遇增長幅度等因素,由省社會保險中心測算後確定,n[2015,N],且E2014=0。
N:過渡期內退休人員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視同為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