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玉環案糾正的全過程

2021-02-25 鄰家律師

張玉環,1993年10月27日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警方帶走,被羈押和入獄近27年,2020年8月4日被改判無罪。

回顧這段經歷,年逾半百的張玉環用「法治的進步」來形容。如今他正在建造新房子,每日接送孫子上學。他希望被社會逐漸淡忘,更好地回歸平靜生活。

1993年10月24日,江西省南昌市進賢縣凰嶺鄉張家村兩名男童失蹤,一名6歲、一名4歲,男童失蹤後其伯父向當地警方報警。1993年10月25日,兩名孩子的遺體被從張家村附近的下馬塘水庫打撈出來。法醫鑑定兩名男童是被人掐死和勒死後拋屍水庫。在男童伯父報案後的第三天,兩名男童的鄰居、26歲的張玉環被認定具有重大犯罪嫌疑,被警方帶走調查。

1995年1月,江西省南昌市中級法院一審認定張玉環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張玉環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6年後的2001年,江西省高級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將案件發回重審。2001年11月,江西省南昌市中級法院就張玉環故意殺人案再審開庭,維持一審原判。江西省高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張玉環繼續回到南昌監獄服刑。

此後,張玉環及其親屬、代理人持續申訴。2019年3月1日,江西省高級法院作出再審決定。2020年7月9日,該案公開開庭再審。

法庭上,江西省檢察院出庭檢察官發表出庭意見,建議改判張玉環無罪。

出庭檢察官稱,原審認定的物證證明力不足,不能證明麻袋系拋屍工具,由本案證人張某等4人在發現屍體的水庫旁打撈的麻袋與在張玉環家中提取的麻袋,打補丁的方式不盡相同;張玉環衣服上的麻袋纖維也不具有排他性;不能證明麻繩系作案工具,僅有張玉環的第二份有罪供述對此提及,三份物證都不能直接證實張玉環實施了犯罪行為,因此無任何客觀證據。張玉環的兩份有罪供述前後矛盾,在作案地點、手段、拋屍時間等重要環節存在重大差異,真實性存疑。原審判決僅以一份有罪供述定罪,先供後證,與事實不符。綜上,建議法院改判無罪。

2020年8月4日,江西省高級法院作出判決,宣告張玉環無罪。

「『疑罪從無』,說起來很簡單,但在實踐中做到這點,絕非易事,特別是對一些歷史上形成的『瑕疵』案件。」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彭新林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

過去,我們很『保守』——絕對不能放縱犯罪,為此,不惜疑罪從有、疑罪從輕,一些留有餘地的判決,雖然沒有『人頭落地』,但卻存在冤枉好人的巨大風險。」彭新林說。

記者注意到,近年來,「疑罪從無」在檢察話語體系中是個高頻詞彙。2019年4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軍在政法領導幹部專題研討班作報告時表示,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訴可不訴的不訴、疑罪從無,這樣的檢察觀念必須牢固樹立;在2020年全國兩會期間,「疑罪從無」也寫入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討論「張志超強姦案」,認為原起訴、裁判證據不足,按照疑罪從無原則,支持山東檢察機關提出改判無罪意見。

「糾正冤假錯案的根據,不再單純是真兇再現或者亡者歸來,而是案件證據本身的不足,適用疑罪從無規定進行糾正。」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曾在文章中概括近年來糾正的冤假錯案的顯著特點。

專家聲音

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教授、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基礎理論研究基地執行主任王貞會:與「真兇歸來」相比,依據「疑罪從無」糾正的冤錯案件更能體現「保護無辜者」的人權保障立場。政法機關在對歷史上形成的冤錯案件進行深刻反思的同時,更是以壯士斷腕的決心,推進執法司法制約監督體系改革和建設,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張玉環案之所以能夠入選2020年度十大法律監督案例,不僅是對以往問題的回應,給了當事人一個說法,更是當下檢察工作的一種宣示——檢察官秉持客觀公正立場,既是犯罪的追訴者,也是無辜的保護者。

張玉環能獲得多少國家賠償?(自2020年5月18日起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金標準為每日346.75元。)

修改(一)《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等訴訟類司法解釋的決定

修改(二)《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等訴訟類司法解釋的決定

 《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

《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

《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民法典》 第五編 婚姻家庭

《民法典》 (一)

《民法典》(二)

《民法典》(三)

《民法典》(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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