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在執行過程中,因執行情況的複雜性,侵害到其他案外人的合法權益也是難免的事情,那麼案外人的利益被侵害後該如何救濟,這個就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了,不同的情況救濟途徑是不同的,今天小編就給大家具體說說。
對於執行程序,就是執行生效的法律文書,其執行內容是確定的,權利義務也是確定的,所以對於執行程序而言,起因和結果是確定的,中間過程是不確定的,這是執行案件的特殊性,也是和審判程序的本質區別,在執行階段案外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情形,和執行有關的也就是執行的過程了,因為起因,也就是執行依據是審判時候確定的,結果也很簡單,執行到位情況,過程是自由裁量的,自由裁量也就是重災區,容易出問題的地方。
所以說,對於執行案件,能侵害到第三人合法權益的地方也就是在執行措施和手段上了,這個階段侵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權益,案外人的救濟途徑是比較多的,比如異議複議,比如異議之訴,比如執行監督,然而這些都是針對執行行為而言,也即是說對執行行為不服,是可以通過這些途徑救濟的。
執行法院對案外人異議的初步處理在於通過相對簡單的程序先行解決一部分異議事項,注意異議複議都是形式審查,不牽扯到實質性問題,如果案外人對於處理結果不服可以通過訴訟途徑來救濟,當異議複議被法院駁回的時候,案外人的主要救濟途徑也就是案外人異議之訴了。
對於案外人的異議之訴,這個就不是形式方面的審查了,是是值得審查,這個就要分情況來說了,因為異議之訴可以是執行階段的問題,也可以是起因和結果的問題,比如起因的執行依據,他也是可能出錯的,所以這個時候就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了。
如果案外人主張的權利和判決依據有衝突,也就是說侵害他的利益的是審判階段已經確定的執行依據,這就涉及了判決是否合理的問題,如果案外人只是對執行階段做出的執行措施不服,比如以物抵債裁定等,與執行依據無關,也就是說審判階段是沒問題的,那這就是執行階段的問題,所以這個一定要區分開。
對於對執行階段執行措施不服的異議之訴,可以自接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是對執行依據不服,案外人提起異議之訴的目的是排除對判決標的物的執行,這個時候異議之訴的被告就是申請人了,當然如果被執行人也反對案外人的請求,那就只能把他倆都高了,通過訴訟一攬子把這個問題解決了。
所以說,作為案外人,在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時候,首先要弄明白到底是誰侵害了你的合法權益,誰侵害了高誰,法院執行錯誤,法院糾正,申請人和被執行人侵害了你的權益誰侵害告誰,這個在打官司的時候一定要先弄清楚,其次要弄清楚每個救濟途徑的差別,異議複議就是形式審查,解決程序問題,異議之訴是解決實質性問題,當然最重要的,還是要準備充足的證據,弄明白不同情況救濟的不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