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要認真地對待權利?這是德沃金在《認真對待權利》一書中提出的問題,這個問題似乎容易回答,但又很難完美回答。德沃金同時提出:對於權利都那麼認真是否明智?這也非常值得人們思考。不可否認,權利是至關重要的,不僅因為它代表對人的尊嚴、自由、平等乃至生命的尊重,而且更意味著對因此而產生的權利救濟方式及法律本身的選擇與尊重。如果不能認真地對待權利,似乎也不能認真地對待法律;如果權利救濟缺乏理性、文明的考量,似乎也是對現實法律的背離。
無救濟是否真的就無權利?
當今世人常談權利,權利本位已深入人心。那麼到底應怎樣認真對待權利?「無救濟則無權利」,這一法諺從古流傳至今,從西方傳到國內,已為世人所極力推崇。這似乎表明了救濟的重要性,即「救濟先於權利」,或者說權利是有前提的,即「沒有救濟的權利非權利」。正如德沃金所言:「權利是使法律成為法律的東西」,在合法範圍內行使權利是權利人自由意志的體現,若權利被侵犯,權利救濟則是當然之義。
生活中,人們有諸多權利,但權利都可能面臨著被侵犯或者限制行使的局面。此時,權利的救濟就顯得極為重要。但是,從東西方法律文化的差異角度來講,大陸法系並不是完全接受「救濟先於權利」這一觀點。在大陸法系國家,實體權利先由明文立法所設定,一般而言,權利先於救濟,沒有實體權利的存在,法院不能加以補救,這在諸多的司法案例判決中有所體現。這與大陸法傳統一直以來所認為的實體優於程序、原權利先於救濟權的傳統理念有關,實際上是以無權利則無救濟為基本原則。不過,「無救濟則無權利」這句古老的法諺告訴我們:法律對公民權利規定得再完備、列舉得再全面,如果在這些權利受到侵犯之後,無法獲得有效的法律救濟的話,那麼,這些法律上的權利都將成為一紙空文,此時權利被侵犯,會面臨告狀無門的困境。因此,法律絕對不能僅僅滿足於在書面上規定權利,還必須建立權利救濟途徑,使得那些權利被侵犯的人,能夠獲得司法救濟的機會。可見,司法救濟對公民權利保障如此重要,說明救濟先於權利的重要性。但是不是沒有救濟就真的沒有權利了,權利本身就不存在了?儘管理解上有不同的觀點,但無論如何,在現實生活中,權利救濟這一整體觀念都顯得那麼重要。一般認為,權利救濟是在權利主體的權利遭受侵害的時候,主體自己採取或者通過公權力部門採取一定的補救措施消除侵害,使得權利人獲得一定的補償或賠償的活動。通過救濟來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是一種方式還是一個前提?可以確定的是,這種對權利的救濟一定要在法律所允許的範圍內進行,否則不具有合法性。
私力救濟的存在形態
《認真對待權利》一書中探討了正義和權利這一話題,似乎法律正義的追尋與權利救濟本身就密不可分。權利救濟分私力和公力救濟兩個層面。當然,私力救濟在適用上是有著嚴格條件的,適用不當,則會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這也是為什麼我們看到網絡上普遍認為某人似乎是正義的化身卻仍然被法律追責的原因所在。私力救濟在古代社會的應用較為明顯,在現代社會也是存在的,儘管不如公力救濟方式那樣體現強有力的公信力。對於私力救濟,從人類的復仇文明發展史來看,早期的權利救濟方式主要是同態復仇式的私力救濟,即所謂「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甚至是「以命抵命」。相較於更原始的血親與血族復仇(具有空間時間的無限性、直到對方被毀滅為止的無限復仇),其文明程度有所提高;因為在復仇的對象與時間上,不再體現為無限性,而表現為一定的理性制約;在這基礎上的新方式為代償復仇,即以金錢方式代替殺人或傷害的復仇,此即西方近代以來更多見的形態,也是社會中更理性的復仇或救濟形式。
公力救濟優先於私力救濟
顯而易見,私力救濟存在著諸多缺陷,尤其是衝突解決的公正性得不到保證。儘管人類早期社會的私力救濟也存在著一定的規則,甚至還存在一定的程序,也儘管私力救濟在個別情況下也許可以大致獲得實體上的公正,但是,大量的事實和司法案例說明,私力救濟是一種缺乏制度保障的衝突解決方式。在這種原始的衝突解決方式中,由於衝突當事人基於謀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本能,很難完全站在客觀、公正的立場尋求衝突的解決,最終決定衝突解決結果的,往往不是案件本身的是非曲直,當事人的孰是孰非,而是衝突各方人數及實力的對比。實踐中不乏這樣的例子,這正呈現出私力救濟的不足,但這似乎並不是在否定私力救濟的作用,而是要表明公力救濟在現代文明社會的重要性。
所以,事物之間的孰優孰劣似乎不好輕易下定論,需依情況判定。在權利救濟中一般採取的原則是公力救濟優先於私力救濟,嚴格限制特定條件下的私力救濟;在現代社會,以國家公權力為主導的司法機構進行的權利救濟取代了私力救濟而成為權利救濟的主要狀態。而通常情形,司法救濟又是公力救濟中的最終選擇。司法的本質體現為救濟,司法救濟是國際公認的權威救濟方式,也是國家法定的最後救濟手段。《世界人權宣言》指出:「任何人當憲法或法律賦予他的基本權利遭受侵害時,有權由合格的國家法庭對這種侵害行為作有效的補救。」當然這是應然的理想狀態,法定和實然的情形又另當別論。不過,司法救濟是解決糾紛的最後的有效途徑,是保障權利人權利的法定最後手段是沒有異議的,也印證著人們熟知的那句話:「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由此,國家給予權利人獲得尊重的權利,並由法律真正加以保障,同時配以良好的權利救濟方式,如此認真地對待權利,方能認真地對待法律。
(作者為黑龍江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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