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敢的呀,法庭上虛假陳述?後果很嚴重……

2021-01-09 澎湃新聞
怎麼敢的呀,法庭上虛假陳述?後果很嚴重……

2020-09-30 08:53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一個不小心,有人就創造了歷史。

成為了吉安全市首例。

不過這個首例,可不是什麼光彩的事。

有些人認為在法庭上說謊

無關緊要?

那可就大錯特錯了!

個別當事人為達非法目的作虛假陳述

非但難以「勝訴」

還有可能收到法院的「罰單」!

這不,近日,江西省安福縣一名當事人就在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中,對關鍵的還款事實作虛假陳述,違反誠信信用原則,安福縣人民法院依法對他作出了罰款一萬元的處罰決定。這是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施行後,吉安全市法院首例適用該規定對虛假陳述當事人作出處罰的案件。

據原告賀某訴稱,他將自身名下婚前房產以32萬元的價格賣給劉某。因劉某是賀某妻子的親妹妹,賀某在未收到房款情況下就向劉某過戶,且雙方未籤訂書面轉讓合同。事後劉某以各種藉口拖延,遲遲不予付款,賀某多次向其催要未果,遂起訴至法院。

庭審時,劉某堅稱房款中有12萬元為賀某償還自己的欠款,剩餘20萬元已分次通過其丈夫轉帳支付給了賀某妻子即劉某姐姐,並出示了相關轉帳記錄。主審法官通過認真的閱卷發現,劉某的陳述與其在公安機關的陳述前後矛盾,經過進一步的調查,認定劉某存在偽造證據證明其已付20萬元房款的事實。

當事人前後陳述自相矛盾?

跟法官玩起了「小動作」?

看看法官怎麼說

2020年5月1日,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正式施行,其中第六十三條規定:

當事人應當就案件事實作真實、完整的陳述。當事人的陳述與此前陳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並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能力、證據和案件具體情況進行審查認定。當事人故意作虛假陳述妨礙人民法院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本案中,劉某虛假陳述,不僅擾亂了訴訟秩序,浪費了司法資源,也損害了司法權威。為維護法律的嚴肅性,構建誠信訴訟環境,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及上述法律規定,對劉某處以罰款1萬元。

審判實踐中,當事人虛假陳述,主要表現為故意陳述虛假的案件事實、虛假否認、虛假自認以及陳述前後矛盾等情形。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施行,有利於規範民事訴訟秩序,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增強司法公信力,營造風清氣正的社會風氣。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庭是解決矛盾、平復糾紛之地

容不得任何謊言!

訴訟參與人都應當按照實施情況

如實陳述相關內容

任何作虛假陳述、違反誠信的行為

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供稿:安福縣法院

原標題:《怎麼敢的呀,法庭上虛假陳述?後果很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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