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虛假訴訟say no!鄭州中院通報多起不誠信訴訟典型案例

2021-01-08 大河網

頂端新聞·大河報記者 段偉朵

28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鄭州市兩級法院打擊不誠信訴訟情況,通報了7起不誠信訴訟典型案例!

【案例1】劉某提供虛假證據案

基本案情:2020年3月15日,賈某駕駛車輛與劉某發生交通事故,賈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劉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賈某賠償車輛損失20461元、評估費1023元,提交了車損評估報告、維修費發票及維修結算單等證據予以證明。原審根據劉某提交的結算單及維修發票認定劉某已支出維修費用,判決賈某賠償劉某車輛損失。後賈某發現劉某車輛並未維修,以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原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等理由申請再審。在人民法院組織的再審聽證中,劉某承認其車輛未維修、未支付維修費用的事實。針對劉某向人民法院提交虛假維修結算單及發票,致使人民法院作出與事實不符的認定,並引發對方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誠信訴訟行為,原審法院對其依法進行制裁,處以罰款1萬元。

典型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訴訟當事人應當履行向人民法院如實陳述的義務,誠信訴訟、誠信舉證。當事人提交虛假證據,輕則使法官花費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對虛假證據進行認定,浪費司法資源,重則誤導人民法院作出與事實不相符合的認定,使對方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的公正性產生懷疑,損害司法權威。因此,必須嚴厲打擊不誠信訴訟行為,讓當事人為自己的不誠信行為付出代價。

【案例二】代理人劉某某提供虛假委託手續案

基本案情:在人民法院受理的鄭州市某建築設備商行訴河南某建築勞務有限公司、潘某某、段某勇、段某瓊、朱某某建築設備租賃合同糾紛案中,各方經法院組織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由河南某建築勞務有限公司、潘某某、段某勇、段某瓊、朱某某共同償還鄭州市某建築設備商行租賃費2059909.2元及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違約金80萬元,共計2859909.2元。鄭州市某建築設備商行委託代理人和河南某建築勞務有限公司、潘某某、段某勇、段某瓊、朱某某的共同委託代理人劉某某到庭參加調解並籤署調解筆錄,後法院於2018年7月5日製作調解書。2019年9月23日段某瓊、朱某某向法院申請再審,稱其二人均未籤署《授權委託書》委託劉某某作為其二人的委託代理人,且指印並非其二人所按,對上述調解書的內容均不知情。2019年8月26日,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鑑定中心鑑定意見書的鑑定意見為《授權委託書》上委託人處段某瓊、朱某某署名字跡與其所寫樣本字跡不是同一人所寫,不能確定同部位押名指印是否段某瓊手指所留,同部位押名指印不是朱某某手指所留。人民法院於2020年8月18日裁定上述案件進入再審,並於2020年8月20日作出罰款決定書對代理人劉某某的行為處以80000元罰款。

典型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一條明確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訴訟代理人作為訴訟主體的委託人,在訴訟過程中提交法庭的授權委託書應當真實,並在其委託代理權限內維護其委託人的合法權益。委託代理人向法院提交並非訴訟當事人籤字捺印的委託書,導致本案進入再審程序,浪費了司法資源,損害了司法權威性。本案中針對委託代理人劉某某提交虛假授權委託書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罰,體現了維護司法秩序、司法權威及社會誠信體系的決心及行動力。

【案例三】焦某芝等偽造債務構成虛假訴訟罪案

基本案情:2016年年初,被告人焦某芝因與焦某麗有民事糾紛,為保全自家財產,被告人焦某芝、焦某法、孟某、李某共同捏造焦某芝欠焦某法借款的虛假事實,並偽造了借款合同、收條等相關材料。2016年2月17日,焦某法以焦某芝欠其借款330萬元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同年2月29日焦某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人民法院依申請於3月3日裁定查封焦某芝房產一套;同年3月10日,人民法院經審理作出民事判決,判令焦某芝支付焦某法借款318萬元及相應利息。判決書生效後焦某芝的債權人申請檢察院抗訴,經調查發現被告人焦某芝、焦某法、孟某、李某存在惡意串通、偽造債務提起虛假民事訴訟的行為。最終被告人焦某芝、焦某法、孟某、李某因犯虛假訴訟罪分別被判處拘役至有期徒刑不等的刑期,原民間借貸案件經檢察院抗訴進入再審程序,並改判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該案的被告人結夥、惡意串通,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虛假起訴行為是虛假訴訟案件中的典型之一。被告人的行為嚴重破壞司法秩序,應當予以嚴厲打擊。該案的判決,對虛假訴訟的認定和裁判具有典型意義,警醒社會公眾虛假訴訟害人終害己的後果,有利於彰顯司法權威、維護正常的訴訟秩序。

【案例四】梁某向法庭作不實陳述案

基本案情:2015年5月4日,被告梁某作為借款人與原告胡某作為出借人籤訂借款合同;2015年5月7日,原告胡某通過中信銀行卡向被告梁某帳戶轉帳200萬元。原告胡某自認被告梁某於2018年2月13日向其償還本金30萬元。後被告梁某並未按承諾向原告胡某償還欠款,經多次催要未果,引起爭訟。在一審庭審中,被告梁某答辯稱其已向原告胡某償還本金50萬元,但胡某僅認可梁某償還了30萬元,對剩餘20萬元,原告稱未收到,同時被告梁某也未提交有力證據證明其已經償還,故一審法院僅認可已償還借款30萬元。被告梁某不服提起上訴。在二審中,經法庭多次對還款時間、方式、金額等細節反覆詢問,原告胡某的多次回答前後矛盾,最終胡某才承認其實際收到了被告梁某償還的本金50萬元,因此導致二審改判。原告胡某在一審時虛假陳述,違背了誠實訴訟原則,一審法院對胡某的不誠信訴訟行為處以30000元罰款。

典型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規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三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就案件事實作真實、完整的陳述」。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應對其所陳述內容負有保證客觀、真實的義務,不能故意虛假陳述,隱瞞重要事實,甚至惡意串通,歪曲、捏造事實。本案中,原告胡某向法庭做虛假陳述的行為不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更會受到良心、道德的譴責,同時還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甚至刑事處罰。近年來,隨著案多人少的矛盾凸顯,當事人虛假陳述會擾亂承辦法官的辦案思路,加重司法工作負擔,浪費有限的司法資源。

【案例五】鄭州某某商貿公司濫用管轄權異議案

基本案情:鄭州某銀行二七支行與鄭州某某商貿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糾紛一案,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0年5月26日立案,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確定開庭時間後將開庭時間告知各方當事人。訴訟過程中,被告鄭州某某商貿公司以約定管轄條款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導致約定無效為由,向鄭州中院提起管轄權異議,請求將本案移送鄭州某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鄭州中院經審查認為,鄭州某銀行二七支行的住所地在鄭州市,鄭州某銀行二七支行提起本案訴訟標的額為4500萬元本金及相應利息,按照《最高額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的約定,應當由鄭州某銀行二七支行住所地的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同時本案的原告和被告各方的住所地或居住地均在鄭州市,無論是按《最高額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的約定,或是按照被告住所地來確定管轄法院,亦或是按照級別管轄的規定,鄭州中院對本案均有管轄權。鄭州某某商貿公司的異議申請也是請求將本案移送至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就是請求由鄭州中院進行管轄。故在鄭州中院已經受理本案的情況下,鄭州某某商貿公司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申請純粹是為了拖延訴訟,對鄭州某某商貿公司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申請,無需再製作裁定書,對鄭州某某商貿公司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申請不予處理,並對其予以口頭訓誡。

典型意義:鄭州市兩級法院近年來案件快速增長,案件數量多,如當事人惡意拖延訴訟,會影響案件的審理進度,損害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對進一步規範訴訟秩序,保障訴訟權利作出要求,其中提出了要主動預防、及時制裁擾亂庭審秩序、妨礙正常訴訟活動的各種行為,以更好的維護司法權威、彰顯司法文明、培育法治信仰。本案通過對相關當事人惡意拖延訴訟的行為進行訓誡,對濫用管轄權異議的申請不予處理,有效維護了司法權威,節約了司法資源。

【案例六】河南某農商行虛假「平帳」浪費司法資源案

基本案情: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原告河南某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鄭州某商貿有限公司等保理合同糾紛一案中,查明某農商行與案外人籤訂《債權轉讓協議書》,將案涉金融借款債權轉讓給案外人,案外人按照某農商行的指示,將債權轉讓款轉至商貿公司在該農商行貸款帳戶,某農商行扣劃該款用於償還商貿公司借款本息,使得商貿公司尚未清償的貸款從帳面上看已經實際清償。某農商行隱瞞案件主要事實、證據,妨礙案件審理,本院對某農商行作出罰款50000元的決定。

典型意義:商業銀行作為專業的金融機構,應當遵循銀行業相關管理規範做到審慎管理,並在訴訟過程中如實向法院陳述案件事實、提交相關證據。本案中,該農商行為了規避監管而籤訂虛假債權轉讓協議的「平帳」行為給法院查清案件事實增加了困難,其在法庭多次詢問借款是否實際償還後,才向法庭陳述案件實情,鄭州中院據此對其進行罰款,給銀行從業人員敲響了警鐘,促使銀行等專業金融機構加強日常合規監管。

【案例七】孫某永濫用鑑定申請拖延訴訟案

基本案情:在我院審理的上訴人孫某永與被上訴人曹某麗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孫某永向曹某麗出具借條,載明:「今借曹某麗現金伍拾萬元整(500000),月年底利息7500元(柒仟伍佰元整)」。一審法院判決孫某永於一審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償還曹某麗借款本金50萬元及利息(自2019年9月1日起按照每月7500元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二審中,孫某永上訴稱其中「月年底利息」中的「月」字不是其書寫的,是曹某麗自己書寫並申請鑑定。本院依法委託鑑定機構進行了鑑定,鑑定意見為借條中關於「月年底利息」中的「月」字是孫某永所寫。孫某永的該虛假陳述行為,已經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故對孫某永罰款100000元。孫某永不服,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了其複議申請。

典型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應就案件事實作出真實、完整的陳述。如果當事人虛假陳述、捏造或者虛構事實,很可能會誤導法庭,使案件的審理偏離正常軌道。法官為準確查明案件事實,保障雙方當事人平等的訴訟權利,往往需要花費更多的時間和資源來證實當事人虛假陳述的相關事實是否真實存在,有的時候甚至還要啟動司法鑑定程序,從而浪費大量的時間、精力甚至金錢,影響審判的公正高效。因此,必須嚴厲打擊虛假訴訟行為,讓當事人為自己的不誠信行為付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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