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報首席記者 孫科
三人在黃河灘購買了一批楊樹,找人砍伐了180多棵,隨後,他們分別被判刑3年,這是為啥?
「6.5世界環境日」到來之際,6月4日,鄭州中院召開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新聞發布會,通報了鄭州全市法院開展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的有關情況,並發布環境資源保護典型案例。
鄭州中院供圖
【數字】
去年以來,鄭州全市法院共審結環境資源案件1401件
發布會上,鄭州中院黨組成員劉祖一介紹,2019年以來,鄭州全市法院共審結環境資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1401件。
值得一提的是,鄭州中院積極推進環境公益訴訟和生態損害賠償案件審理工作,2019年,鄭州全市法院共受理各類環境公益訴訟案件9件,審結8件。在審結的公益訴訟案件中,2019年以來,共判被告(被告人)賠償1060.98萬元用於生態環境修復。
此外,鄭州中院還嚴厲打擊破壞環境資源犯罪。2019年以來,鄭州全市法院共審結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犯罪案件212件,其中審結汙染環境罪案件8件,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案件76件,盜伐、濫伐林木罪案件62件。
【案例】
無證砍伐自己購買的樹木,他們分別獲刑三年
除了具體數字,鄭州中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呂家祥還發布了典型案例。
2018年12月,被告人鄭某某、馬某、程某某以35000元錢的價格,從肖某某手中購得鄭州滎陽市高村鄉官峪村三組黃河灘的一批楊樹。
2019年2月9日至11日,三被告人在沒有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的情況下,僱傭他人於擅自將購買的楊樹採伐183棵,經鑑定被伐183棵楊樹的立木蓄積為:70.5831立方米。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鄭某某、馬某、程某某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未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任意採伐林木,數量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濫伐林木罪。
滎陽市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鄭某某、馬某、程某某犯濫伐林木罪,各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五千元。
據鄭州中院法官介紹,三名被告人買的是楊樹所有權,但未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任意採伐林木就違法了,「比如自家房前種的樹也不能私自採伐,要辦證。」
提醒:個人所有或者個人購買的林木,也是國家森林資源的一部分,砍伐需辦證
呂家祥表示,濫伐林木罪,是指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並核發採伐許可證,或者雖持有採伐許可證,但違背採伐證所規定的地點、數量、樹種、方式而任意採伐本單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為。本案三名被告人濫伐林木數量已經達到了司法解釋規定數量巨大的標準,因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
呂家祥提醒,屬於個人所有或者個人購買的林木,也是國家森林資源的一部分,如需採伐,必須申請採伐許可證,按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採伐。
(河南商報編輯 吳冰 吉倩倩 張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