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23 16:41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原創 興國縣人民法院 興國縣人民法院
12月23日上午,興國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並當庭宣判,被告人張某峰犯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判令張某峰賠償環境資源損失費用人民幣一萬零九百元,並在省級以上媒體公開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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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查明:2020年3月,被告人張某峰在興國縣高興鎮某村組河灘上開荒種植芋子、臍橙等作物。張某峰認為周圍生長的野生樟樹和雜樹會影響其農作物生長,便使用柴刀於2020年3月底將周圍的野生樟樹和雜樹共計25株砍掉。
2020年4月6日,興國縣高興鎮林業工作人員發現樹木被砍後報案,民警經調查發現被告人張某峰有作案嫌疑,於同日將被告人張某峰傳喚到案。經鑑定,被告人張某峰非法採伐野生植物25株,其中20株為香樟,屬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立木蓄積計0.461立方米;5株為楓楊,為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立木蓄積計0.476立方米;環境資源損失費用為10900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峰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砍伐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樹木20株,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被告人張某峰的犯罪行為,造成了珍貴林木資源損毀,破壞了生態環境,侵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故其除應承擔刑事責任外,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遂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現,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此次庭審採取了巡迴審判的方式,法院將庭審搬到了被告人所在村莊,當地80多名村民旁聽了庭審,達到了「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此外,為進一步提升群眾法治意識,興國法院還在庭審現場旁設立了普法宣傳點,向群眾發放普法宣傳冊300餘份,接受法律諮詢20餘人次。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
【非法採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製品罪】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及其製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定的「珍貴樹木」,包括由省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確定的具有重大歷史紀念意義、科學研究價值或者年代久遠的古樹名木,國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貴樹木以及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樹木。
第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情節嚴重」:
(一)非法採伐珍貴樹木二株以上或者毀壞珍貴樹木致使珍貴樹木死亡三株以上的;
(二)非法採伐珍貴樹木二立方米以上的;
(三)為首組織、策劃、指揮非法採伐或者毀壞珍貴樹木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法官寄語
保護野生動植物資源,就是保護我們自己,上述這個案例,再次提示廣大人民群眾,加強對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的保護意識,勿鋌而走險,為一已私利,非法砍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從而觸犯法律,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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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國法院動態
原標題:《興國一男子為開荒砍伐這些保護樹木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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