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是指公檢法等機關對案件進行登記處理的一種行為。可是同樣是立案公檢法機關的立案卻有不同的含義。
首先,我們看看法院立案是什麼意思。法院立案種類繁多,可以是立民事案件,也可以是立刑事案件、行政案件,還可以是立執行案件。所謂的民事案件立案就是說當事人之間如果存在民事糾紛且屬於法院的管轄就可以到法院立民事案件。立案時還需要按照起訴的標的額計算繳納一定的訴訟費。這裡收取的費用都是正規費用,法院會向你開具統一的訴訟費發票。除了訴訟費之外不需要再交其他費用。民事案件立上之後會有一個案號,過一個星期左右你就可以根據該案號具體查詢案件分到哪個員額法官手裡。然後就是開庭審理、法院裁判等環節。行政訴訟立案與民事立案流程一樣,只不過是案件類型不一樣,是民告官的官司,民事訴訟是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糾紛和財產糾紛。法院還有一部分刑事案件的受理權,主要是刑事自訴案件,也就是公安機關不強行介入的案件,主要是重婚罪、遺棄罪等等。
公安機關立案是說的刑事案件,公安機關是不能插手普通的經濟糾紛,除非該行為已經犯罪。公安機關受理了絕大部分的刑事案件。對於當事人舉報或者公安機關發現可能會構成犯罪的案件,公安機關一般會先行進行偵查,經過確認很可能會構成到最後才會正式立案,立案後會向受害方也就是報警方出具一份正式立案通知書。然後開始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詢問、逮捕等強制措施。相比較法院立案,公安機關立案後採取的手段就更加具有強制性,面臨的法律後果就更加嚴重。
在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前,檢察院承接著職務犯罪立案偵查的功能。主要受理:1.貪汙賄賂犯罪。是指修訂後的刑法分則第八章規定的貪汙賄賂罪和其他章節中明確規定按照刑法分則第八章貪汙賄賂罪的規定定罪處罰的犯罪。2.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修訂後的刑法已將瀆職罪的主體修改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瀆職犯罪」,是指刑法分則第九章規定的瀆職罪。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4.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但是改革後這些案件的偵查權都由國家各級監察委行使。但是檢察院還保留一些偵查權:「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