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下發通知!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調整與工資支付請這樣做

2020-12-23 廈門網

@廈門企業用人單位

在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期間

碰上勞動關係調整與工資支付問題了嗎?

1月30日

廈門市人社局印發

《廈門市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期間

企業勞動關係調整與工資支付政策指引》

按照這份《政策指引》做就可以了!

廈門市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期間

企業勞動關係調整與工資支付政策指引

一起來看看吧!

因疫情導致職工無法提供正常勞動情形的處理

01

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的勞動關係處理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上述期間不計算在職工依法應享受的醫療期之內;

●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規定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02

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攜帶者的密切接觸者,經留驗排除後,留驗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由所屬單位按正常出勤照發。

03

企業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後,企業職工繼續在家休養的勞動關係處理有以下幾種情形:

●企業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後需要繼續在家休養的,持有醫療機構出具的病休證明,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職工醫療期和工齡長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職工病假期間的工資,但不得低於本市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上述情形中,職工無病休證明的,職工應當及時向企業說明情況,並按照企業規章制度的規定履行請假手續,根據實際情況可以請病假、年休假,或協商待崗、勞動關係中止等。

●職工無醫療機構病休證明,且無任何假期可用的,可以按照企業規章制度規定申請事假。

●提倡企業從職工關係管理的角度,給予職工人性化的關懷,給予帶薪事假,具體標準企業可以自主確定。

04

企業職工以擔心傳染病為由,未按時返回復工的,企業應從社會責任、人性化管理和職工流失成本等角度綜合考慮,根據實際情況採取靈活安排工作時間辦法調整用工方式,安排其申請病假、事假等手續或安排其休年休假;

●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安排職工在家辦公,並視為正常出勤,依法支付職工工資;

●職工不同意休假安排或不適宜安排其復工的,雙方可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待崗協議》、《勞動關係中止協議》或變更勞動合同,約定待崗勞動關係中止期間工資待遇、社會保險繳費和工齡計算等事項;

●企業也可引導職工主動辭職或協商解除勞動關係。

●雙方無法協商一致的,根據企業規章制度依法依規處理。

05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可以要求在重點疫情地區或途經重點疫情地區的職工暫時不返崗復工,並可要求其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隔離觀察和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職工應依法予以配合。

●在醫學隔離觀察期滿經確診無風險的,企業應當接受其返崗復工;企業安排職工延遲上班或在家自行隔離的,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

06

職工屬於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如果拒絕醫學隔離觀察、拒不配合治療或故意傳播傳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企業可以依據規章制度給予處分;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07

職工經治療後或隔離以後經確診無風險的,企業應安排職工返回原工作崗位參加工作;

●職工返崗後不能勝任原工作的,企業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後,職工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可以依法解除勞動關係。

08

職工因隔離、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無法按時返回復工的,應當及時向企業說明情況,並按照企業規章制度規定履行請假手續,企業不得以曠工為由對職工進行處理,但是可以要求職工提供醫院的診療證明、社區或村委會的書面情況說明或者地區交通限制通知等材料;

●職工因交通限制不能按時返崗時間較長,或者職工從重點疫情地區回到工作所在地並居家觀察期間較長的,企業可優先考慮安排職工休帶薪年休假或引導職工辦理事假手續。

09

職工到重點疫情地區執行工作任務,因疫情未能及時返回單位工作的,在此期間的工資待遇由企業按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支付。

10

企業因工作需要安排職工到重點疫情地區工作的,應提供必要防護條件並與職工協商一致,不得以職工不服從工作安排為由處理職工,但特殊工作人員(如醫護人員等)以及政府要求保障生產經營的企業職工除外。

因疫情影響停工停產情形的處理

11

企業因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

企業停工停產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職工本人正常勞動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工作的,按照雙方新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未安排職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本市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停工津貼。

12

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暫時無法支付職工工資的,在保障職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經與本單位工會及職工代表協商一致並形成書面協議,可以延期支付,延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並應當於協議達成後三日內向市、區人社部門備案。

春節延長假期的有關規定

13

春節延長假期的性質認定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二條規定了全體公民放假的法定節日,包括春節假期3天。因此,此次延長的3天假期不屬於國家法定節假日。

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需要適當縮短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按照該規定,延長的假期應該屬於縮短工作時間而形成的休息日。

14

因疫情防控、承擔保障等任務不能休假或企業根據工作需要安排職工加班的工資支付

標準工時制:應安排職工補休,補休時間不少於加班時間;不能安排補休的,屬休息日加班,應按照不低於職工本人日工資或者小時工資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工資報酬;未安排職工加班的,企業應視同正常出勤,依照勞動合同約定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工作時長計入所在周期核准出勤小時數,超出周期工作時長的需要支付150%的加班工資。

不定時工作制:無需支付加班工資。

企業要求職工提前返崗或延長工作時間有關情形的處理

15

企業因疫情防控需要職工提前返崗的,如防控用品生產企業加班生產或者政府要求的其他緊急保障防護措施需要加班等情況,屬依法延長工作時間,職工不按要求返崗,單位有權按照曠工進行處理。

16

除疫情防控要求之外的其它原因,企業要求職工提前返崗工作的,企業應與職工協商,不得因職工未提前返崗對職工進行處理。

17

因疫情防控、承擔保障等任務企業安排職工延長工作時間不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有關加班時間每天不超過1小時、特殊情況不超過3小時、每月不超過36小時規定的限制,但企業應提供條件保障職工身體健康。

18

涉及防控用品生產等企業需要加班的,春節期間除正月初一、初二、初三3天法定假期外,其餘假期加班的應當安排補休,補休時間不少於加班時間;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職工本人日工資或者小時工資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工資報酬。

19

支持防控用品生產等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特殊工時,企業應合理安排工作、休息時間。

企業可以通過網上的申請方式(福建省網上辦事大廳http://zwfw.fujian.gov.cn)申請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對於防控用品生產等企業申請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予以優先辦理。

其他受疫情影響的企業,也可以向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實行輪崗調休。

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有關工傷認定

20

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已參加工傷保險的上述工作人員發生的相關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和單位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法定標準支付。

21

企業職工由用人單位指派前往國家宣布的疫區工作而感染疫病的,應按「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情形認定為工傷。

22

企業職工在提供志願活動中感染疫病或受到其他傷害,應按「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視同工傷,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受理與辦理時限

23

違法舉報投訴與糾紛行政調解時效與辦理期限

●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時效期間申請勞動糾紛調解的,行政調解時效暫時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時效繼續計算。

●因受疫情影響,用人單位無法根據勞動保障監察詢問通知書、限期改正指令書、行政處理決定等法律文書規定的期限提供相關用工材料或者進行改正的,期限暫時中止,從中止期限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期限繼續計算。

24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時效與案件審理期限

●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暫時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因受疫情影響的當事人或代理人,無法按時到市、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參加庭審的,可以通過電話、郵寄等方式向仲裁機構提出延期開庭審理。

●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市、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25

為防控疫情,當事人可通過網上(電話)投訴舉報、網上申請調解、郵寄申請仲裁等方式提出合理訴求。全市各級勞動保障信訪投訴中心、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調解組織、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將先行通過網上調解、電話調解等方式依法主持開展調解,維護用人單位和職工的合法權益。

來源:廈門人社

編輯:楊韻、賴旭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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