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市龍潭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一起強姦案與以往案件不同,本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事實如下:
案件回顧
被告人譚某某為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於2020年8月初通過手機簡訊聯繫等方式購買所謂能讓女人發情的「性藥」。後被告人譚某某於 2020年8月 12日晚20時許,通過用手扣開房門的方式非法侵入被害人信某某租住的房屋內,確認是被害人信某某在此居住後離開。
2020 年8月14日18時許,被告人譚某某為偷窺被害人信某某隱私,再次非法侵入被害人信某某家中,在照明燈上安裝攝像頭離開。2020 年8月14 日晚21時許被告人譚某某攜帶「性藥」第三次非法侵入被害人信某某家中,將「性藥」投放在半瓶「大連」汽水中,之後躲在屋內,等待被害人信某某回家誤喝「大連」汽水後,欲與被害人信某某發生性關係,被害人信某某當晚22 時回家發現被告人譚某某後大聲呼喊並抓住被告人譚某某衣服,被告人譚某某掙脫後逃離現場。經鑑定,從送檢的譚某某投放於信某某飲用大連汽水中檢出氯氮平成分。
本案涉及兩個主要問題,一個是罪名問題,一個是犯罪形態問題。
罪名問題,本案公安機關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的罪名是非法侵入住宅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非法侵入住宅只有嚴重妨礙了他人居住安全與生活安寧的非法侵入住宅行為,才能以犯罪論處。同時,非法侵入住宅的行為往往與其他犯罪行為結合在一起,如入室盜竊、搶劫、強姦、殺人等等。對這種情況,應以行為人實施的目的行為定性,本案譚某某進入信某某家中目的是為了通過下藥手段達到與被害人信某某發生性關係,根據刑法總則關於牽連犯、吸收犯、想像競合犯的相關理論,結合司法實踐,非法侵入住宅是譚某某強姦犯罪的手段,手段行為應被目的行為吸收,同時,強姦罪屬重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屬輕罪,從罪、責、刑相適應角度也應該以強姦罪對譚某某定罪處罰。
犯罪形態問題,本案因被害人及時發現沒有喝下犯罪嫌疑人事先倒入汽水中的「性藥」所以沒有讓犯罪嫌疑人得逞,那麼這種情況,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是犯罪未遂還是犯罪預備呢?
犯罪未遂和犯罪預備同屬犯罪未完成形態,二者的相同點是犯罪分子的犯罪行為均沒有達到犯罪既遂狀態,且沒有既遂的原因均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造成。二者的不同點就在於犯罪未遂是犯罪分子已經著手實施犯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沒有得逞。犯罪預備是犯罪分子有為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犯罪預備行為,但還沒有著手實施犯罪,未能著手實施犯罪時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想必大家已經可以看出二者最重要的區別就是犯罪分子有沒有著手實施犯罪?
那麼什麼是犯罪行為的著手呢,從法學理論上說就是犯罪行為對被侵害的法益具有現實、緊迫、直接的危險時,該犯罪行為就可以認定為犯罪著手了。
結合本案,本案屬典型的利用其他手段使被害婦女不知反抗或者無法抗拒從而與婦女發生性行為的「迷奸」型犯罪。因該犯罪本質上仍屬於違背婦女意志,與婦女發生性關係,故本質上仍侵害了婦女性方面的權利,所以應加以嚴懲。
但這種「迷奸」型犯罪因為沒有肢體或言語暴力,或暴力手段不明顯而不同於典型的暴力、脅迫型強姦行為,故在實踐中對該「迷奸」型犯罪的犯罪著手的認定就具有爭議。有觀點認為,該種犯罪的著手應為被害人喝下犯罪分子預先準備好的下有所謂性藥或具有昏醉、麻醉作用的水、飲料時才是犯罪行為的著手。還有的觀點認為是被害人喝下犯罪分子預先準備好的下有所謂性藥或具有昏醉、麻醉作用的水、飲料昏迷後,犯罪分子脫掉被害人衣物,意圖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時才是犯罪行為的著手。
筆者不同意上述觀點,根據華東師範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柏浪濤關於強姦罪的論述,強姦罪的實行行為為強制手段(侵犯婦女意志自由、壓制其反抗)加姦淫行為(侵害婦女的性權利)。而在「迷奸」型犯罪中,柏浪濤教授認為如果婦女準備喝或隨時會喝時,便會產生這種緊迫危險狀態,此時下迷藥的行為便構成強姦罪的強制手段的著手,也即強姦罪的著手。
筆者同意柏浪濤教授的觀點,筆者認為在「迷奸」型犯罪中,下藥並使被害婦女準備喝或隨時可能喝到的行為應相當於暴力型強姦中的強制手段,二者的本質都是侵犯婦女的意志自由,壓制其反抗,二者都使被害法益產生現實、緊迫、直接的危險,故應認定為強姦犯罪行為的著手。
結合具體時空要素具體判斷,本案中,被害婦女在自己家中被人在飲用的汽水中下藥,其處於孤立無援的處境,獲救可能性小,犯罪分子在汽水中下藥後並躲藏在被害人家中的行為,對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及性權利等法益已經產生現實、緊迫、直接的危險,但犯罪行為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沒有得逞應屬犯罪未遂。
本案經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並已以強姦罪對被告人判處刑罰,被告人表示認罪,悔罪,並當庭表示不上訴。
最後提醒大家「迷奸」型犯罪最重要的證據之一就是迷藥,所以被害人如果發現自己被侵害或是可能被侵害要學會及時保存迷藥固定證據,並將證據及時交給警方。同時提醒大家尤其是女性,要留心別人遞給自己的食品或飲品,以防被某些犯罪分子侵害。
審核/張新宇 責編/殷玥瓛
編輯/紀東圻 來源/省檢察院《檢察之聲》編輯部
文字/吉林市龍潭區人民檢察院 王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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