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正逢2020全國高考第二天,網傳有考生突然「發瘋」撕了別人答題卡。年年高考,這場面咱真沒見過。
#平頂山通報高考生答題卡被毀#
7月9日,平頂山招生辦證實,7月8日11時25分,高考文綜/理綜科目考試臨近結束,平頂山一中考點一女生突然情緒失控,先後將其座位右側、後側考生的答題卡撕碎。考場兩位監考教師及時制止,並穩定了考場秩序,按程序啟用備用答題卡,按規定補足兩位考生被耽誤的考試時間,兩位考生將損毀卡的內容謄寫在新答題卡上。目前,該辦已將該生違規情況上報河南省招生辦公室,將依規對該考生進行處理。
高考時撕毀他人試卷、答題卡是種什麼行為?
二十年前,人們形容高考是「千軍萬馬過獨木橋」,雖然高等院校擴招讓這句話名不副實,但隨著近年高校梯級分布趨勢凸顯,「211」「985」的風頭正在被「雙一流」取代,去一線城市進名校愈發競爭激烈。對於考生個人而言,高考是實現鯉躍龍門階層躍升的入口,多少人由此改變人生軌跡,一線生機,無限可能。
高考既考知識,也考心態,答題卡被撕的兩名考生何其不幸要蒙受無妄之災,很難說兩位考生受到驚嚇會不會影響下午的發揮。因為題目不會做,心態崩潰,自覺考不上就拉別人墊背,損人不利己的人是自私的,其行為卑劣且違法。
違反哪些法律法規?將承受哪些後果?
1、視為作弊,成績作廢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第九條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
2、取消資格,未來禁考
《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管理處罰暫行規定》
第九條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當年考試資格,情節嚴重的,不準參加下一年度的全國統一考試:(七)考試期間撕毀試卷或答卷的……
第十條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當年考試資格,並從下一年起兩年內不準參加全國統一考試:
(一)擾亂報名站(點)、考場、評卷場及考試有關工作場所秩序的;
(二)拒絕、阻礙考試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
(三)威脅考試工作人員安全或公然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的;
(四)偽造證件、證明、檔案以取得考試資格的。
3、擾亂秩序,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擾亂、妨害考場、評卷場及考試有關工作場所秩序的;(二)侵犯考試工作人員、考生人身權利的; (三)故意損壞考試設施的。
擾亂考場秩序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如果該生考試時不滿18周歲,初次違犯則不予執行處罰。
4、可能構成民事侵權
被撕答題卡的兩名考生如因行為人而落榜,受到損失的,可以受教育權受到侵犯提起民事訴訟,主張侵權責任賠償。
網友:行為性質惡劣,應該判刑坐牢!
網友情緒化地表達憤怒,此種觀點不正確也不現實。
1、罪刑法定,勿做「雲法官」
對損毀他人試卷、答題卡的行為能否適用刑法,唯一的評判標準只有《刑法》,網民爭當「雲法官」說了不算。
《刑法》涉及考試作弊的第二百八十四條,其中組織作弊、提供作弊器材、幫助作弊、向他人非法出售或提供試題(答案)、替考明確為犯罪,「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單純作弊以及類推解釋的作弊不屬於本條罪名。
2、不觸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尋釁滋事罪
高考答題卡非可流通商品,不具有經濟價值,不能評價為「財物」,自然不符合尋釁滋事罪中的「任意損毀公私財物」,同理,故意毀壞財物罪也夠不著。
行為人只造成一個考場中的局部混亂,且結果上看也已經及時補救,算不上「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所以尋釁滋事罪也不可用。
3、搜索中國裁判文書網,未見同類刑事案件判決書
每個人的高考都是最美好的回憶,以夢為筆,汗水化墨,書寫無悔青春答卷。人生無比重要的轉折點不該成為汙點,希望今後不會再發生類似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