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市場大漲之時,佔據「先天便利」的「老鼠倉」就要出動了。
券商自營業務竟 然也現「老鼠倉」。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近日公開的一份刑事判決書顯示,中信建投證券原投資經理肖某彬自2014年6月至2017年12月三年多的時間內,他本人或指令其妻子先於或同期於其管理的公司自營帳戶買入或賣出數十隻相同股票,因涉內幕交易,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一年,並處罰沒收入合計84.24萬元。
在本次刑事判決之前,去年6月份,肖某彬就因證券從業人員違法買賣股票被證監會進行行政處罰,被判沒一罰三共計19.49萬的處罰。
本來是掌握著大型券商5億自營盤、年終獎超百萬的投資經理,一朝被「貪慾」所俘虜,不僅在金錢上得不償失,更葬送了大好前程。
趨同交易70隻個股,獲利28萬
據刑事判決書,2014年3月11日,肖某彬入職中信建投證券擔任交易部投資經理,後負責管理中信建投公司交易部四號自營帳戶,擁有部分投資決策權,知悉上述帳戶的投資決策和交易信息。
「我的主要職責是用公司自有資金進行股票 投資,剛開始我使用公司資金權限在一、二千萬左右,後期隨著我的業績好,最多我的使用權限在五億左右。」肖某彬在供述中表示。
2014年上半年,他通過其愛人趙某找到她的同事易某,以易某的名義開設證券帳戶供其使用。該帳戶內所有進入的資金都來源於肖某彬家庭資金,所有出去的資金都為家庭所用。開始時,肖某彬給趙某下達指令買賣哪知股票,口頭方式居多,打電話方式比較少,大約二三十次;後來,肖某彬在工作上時間比較充裕,就用手機自己下單交易。
法院查明,任職期間,肖某彬利用其所掌握上述未公開信息,使用其實際控制的易某名下證券帳戶,由其本人或指令妻子趙某,先於或同期於其管理的交易部四號帳戶買入或賣出相同股票,共計趨同交易股票70隻,趨同成交金額人民幣8138.42萬元,從中獲利28.08萬元。
肖某彬表示,「操作的個人帳戶和在公司管理的投資帳戶趨同交易的股票肯定有,但趨同多少只沒有概念。一般情況下,我特別看好的股票,又不在公司股票的黑名單之內,管理的公司帳戶交易這隻股票時,我使用的個人帳戶也會買一點。」
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肖某彬深知自己行為的違法性質,往三方存管帳戶轉錢十分謹慎。為避免銀行轉帳日後留下把柄,百萬年終獎取出現金後通過ATM機存入三方存管帳戶。
其妻子趙某證言顯示,2016年7月4日,肖某彬將100萬年終獎先存入其妻子其他同事的銀行帳戶,再取出現金存入易某證券帳戶。「因為肖某彬知道證券從業人員不能交易股票,他不想讓別人知道自己和易某證券帳戶有任何關係,所以我就把錢提現之後轉入易某帳戶。之所以選擇ATM存款而不是轉帳或網銀,目的就是為了撇清肖某彬與易某證券帳戶的關係,從而規避肖某彬的責任。」趙某表示。
北京市二中院認為:被告人肖某彬作為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利用通過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違反規定,進行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獲取非法利益,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
考慮到,肖某彬主動投案並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且能認罪悔罪,自願適用認罪認罰制度,退繳全部違法所得,並主動預交罰金,同時鑑於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故依法對其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北京二中院今年4月份做出一審判決,肖某彬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56.16萬元。此外,28.08萬元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去年已被證監會行政處罰
值得一提的是,2019年6月份,證監會就對肖某彬做出了行政處罰,作為證券從業人員,違法買賣股票,被證監會沒收違法所得4.87萬元,並處罰金14.62萬元。
證監會官網顯示,2014年6月25日至2017年12月19日期間,肖某彬控制並使用「易某媛」證券帳戶交易金額合計3094.58萬元,盈利4.87萬元。
在聽證時,肖某彬提出的申辯意見為:其一,其積極主動配合調查,對所有問題都如實交代;其二,其投入交易的金額不大,盈利不到5萬元,且2015年至2016年的交易頻率很低,情節相對較輕;其三,本案從投入金額、交易金額、盈利金額來看都不屬於特別大的金額,類似案例並未採取市場禁入措施,希望能參照其他案件適當量罰;其四,其主觀上已認識到自己的行為違法,希望能給一個改正的機會,且家庭負擔較重,懇請從輕或減輕處罰。綜上,肖某彬請求不對其採取市場禁入措施,從輕或減輕處罰。
證監會綜合考慮當事人違法行為的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對肖某彬提出對其不予市場禁入措施的陳述申辯意見依法予以採納。
在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兩個月後,2019年8月22日,肖某彬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同時退繳全部違法所得。
來源:券商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