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父母要不要考合格證的說法,相信很多人都聽過。最早引發這種爭議的還只是新手父母各種粗心,導致孩子出現意外,後來竟然慢慢發展到父母虐待孩子。最近女嬰多次墜樓,父親重男輕女的新聞也同樣屬於這個問題,當父母考證或許還很遙遠,撤銷監護權這事在國外也早已落錘敲定,可在我國雖有法律支持,可落到實處的卻是少之又少。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有一條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如果不履行監護責任甚至侵害未成年權益,多次教育不改的,法院可以撤銷其監護權。除此之外,《民法總則》,《意見》當中也有關於撤銷監護權的一系列規定,那麼到底最終施行的怎麼樣呢?讓我們今天來看看真正意義上,撤銷監護權的第一案。
2015年,張蘭在回家路上遇上了「劫道」的。一個小姑娘突然從路邊跑出來攔住她,還一直喊著餓。張蘭覺得這孩子可憐,就把她帶回家裡做飯給她吃。沒想到過了幾天,這孩子又來找她要飯吃。
小孩可能信任張蘭,於是邊吃邊將自己的遭遇告訴了她。小孩叫小麗,父母有矛盾後她被父親帶回來家生活,可他父親也沒個固定收入,所以經常四處打工,對她一點也不關心。不僅如此,父親常常打罵她,後來甚至對她動手動腳,脫她的衣服。張蘭聽了小麗遭遇後很同情這個孩子,便答應她可以常來家裡吃飯。時間一長,張蘭和小麗也有了感情,她實在看不下去小麗受苦,決定向有關部門求助。
隨後,當地有關部門介入後,小麗暫時有了讀書的地方,其父親最終因為虐待,侵犯小麗被判刑11年。可小麗的日子並沒有好起來。其母親在離開他們後並未看過小麗,也不願意支付撫養費更不願意撫養小麗。在這種情況下,當地部門發起了撤銷小麗父母監護權的訴訟。經過一番庭審調查,法院最終支持訴訟,將小麗的監護權判給了當地民政局。判決下達後,小麗不願進入社會福利機構,張蘭也願意收養小麗,所以她跟民政局籤訂協議,小麗交由張蘭撫養,民政局給予補助,並給小麗解決上學戶口的問題。
事實上,對於撤銷監護人資格一事,我國早在1986年的民法中就已經規定,可在隨後的幾十年時間裡,這項規定卻仿佛被凍結,從未啟用過。造成這種情況的主要原因是中國人的傳統思想,大家覺得打罵孩子是家務事,其他人不好干涉,即便真的父母不稱職,也儘量做調解和教育,萬不得已才會走到撤銷監護權。可如今社會上出現這麼多不稱職的父母,撤銷監護權也算是對孩子最後的一點保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