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當事人達成的口頭調解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020-12-23 大河客戶端

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 李釗 通訊員 李徵光

生活中,口頭協議比較常見,但當事人對財產損害達成的口頭調解協議是否有效呢?近日,河南新蔡縣人民法院就審結了一起涉及口頭調解協議是否有效的案件,法院認定雙方當事人對車輛損害後的賠償問題達成的口頭調解協議有效,並依法判決被告汪某賠償原告孫軍鵬損失1400元。

原、被告系鄰居。4月27日上午9時許,被告汪某的大傘砸到原告的寶馬轎車,造成車輛右後門車窗玻璃整體破碎,後原告更換車門窗玻璃、貼膜及工時費共計3030元。立案前,新蔡縣公安局澗頭派出所對本案進行了調解,並達成了口頭調解協議,即被告賠償原告2200元,雙方同意。當時被告就支付給原告800元,後雙方因為履行發生爭議,原告不再同意按照原口頭協議繼續履行,並起訴到法院要求被告汪某賠償修理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4200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雙方在派出所主持下達成的口頭調解協議是否有效的問題。原、被告對在派出所主持下達成口頭調解協議,並約定被告賠償原告2200元,雙方同意,且當時被告向原告支付了800元,這一事實雙方均無異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本案雙方當事人雖未訂立書面的調解協議,但雙方當事人對車輛損害後的賠償問題達成了口頭協議,而且被告已經履行了合同的部分義務,所以雙方之間的調解協議已經依法成立。該合同不屬於需要辦理批准、登記手續才生效的合同,即該協議從成立時即生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現被告還剩餘1400元未付,應當及時進行清償。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判決後,雙方均服判息訴,被告汪某及時將案款進行了支付,原告孫某亦對被告汪某表示諒解。

來源:大河客戶端 編輯:餘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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