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是調解協議,為什麼有的調解協議可以申請強制執行?有的不行?
調解協議,都是雙方當事人自願協商籤訂的,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會有兩種調解協議,一種是在法院主持下的調解,也就是訴訟程序中的調解;一種是雙方在某個中間人或者某些政府機構下的調解,這種調解沒有經過訴訟程序。那麼這兩種調解,到底有什麼區別呢?如果其中一方不履行調解協議,哪個調解協議更有效力呢?
下面法律微言用簡單直白的語言解釋一下:
1.法院主持下的調解協議到底有什麼不同?
在法庭審理中的調解協議,雖然在紙面上,與我們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是一個意思,但是,這兩種調解協議的效力,是完全不同的。在法院主持下的調解協議,是當事人籤訂的,在籤訂之後,還要法院出具正規的「調解書」,調解書跟調解協議的不同之處就在於,它是一個正式的法律文書。法院的審判權不僅體現在判決或者裁定之上,在法院支持下達成的調解書,也是法院審判權的體現。
而當事人沒有經過訴訟程序,自己私下裡達成的,或者有中間的政府機構或者中間人調解的調解協議,是沒有什麼強制執行力的,如果一方當事人想要落實調解協議,或者想要強制對方履行調解協議,只能再去法院起訴。此時,他們之前達成的調解協議,就只能作為證據之一,提供給法庭了。
總之,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之下,原被告在自願的協商的基礎上,籤訂了調解協議,法院會出具調解書,這也是《民事訴訟法》第89條的規定,「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是指人民法院製作的,記載當事人之間協議內容的法律文書。它既是當事人相互協商結果的記錄,又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重要標誌。
2.調解書如何才真實有效?
在訴訟階段,只要原被告達成了調解協議,那麼法院一定會為雙方出具調解書的,然後,法院的訴訟程序就終結了。(一般會以原告撤訴的方式終結),所以在庭審中的調解協議,一般都會有調解書。那麼這個調解書什麼情況下才真實有效呢,法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是這樣規定的,滿足以下條件,調解協議有效:
其一,當事人雙方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年滿18周歲或者年滿16周歲有獨立民事責任的人);
其二,雙方當時的意思表示都是真實的(是雙方的真實意願,沒有受到脅迫、威脅等);
其三,雙方當事人制定的調解協議,不能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損害國家、公共、第三人的利益;(比如甲把乙打成重傷,後來甲乙籤了調解協議,如果甲賠償50萬,乙就不報警,這個調解協議就是無效的,因為打成重傷是犯罪行為,不能因為甲乙籤了協議,甲的行為就不受刑事追訴了)
其四,人民調解委員會強迫調解的,調解協議無效(因為不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
其五,因重大誤解或者顯公平而訂立的;
如果調解協議,滿足了上述條件,就是真實有效的,法院就肯定能出具調解書。
3.調解書能不能申請強制執行?
答案是,絕對可以!
我們來看看調解書的法律後果:
其一,能夠結束訴訟程序。調解書一旦製作,民事訴訟程序就此終結,法院不能再繼續審理,下判決了;
其二,當事人的糾紛結束。調解書意味著雙方的民事糾紛,就此解決,雙方的權利義務就此固定;當事人不能再以同一事實、同一理由再行起訴;
其三,調解書不能提出上訴,法院如果對當事人下了判決或者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是可以上訴到上一級人民法院。如果雙方籤訂了調解協議,法院下達了調解書,那麼意味著雙方自願達成一致了,就不能反悔了,即使反悔了,也不能提起上訴,要求法院再對此事進行解決;
其四,調解書具有給付內容的,是具有和法院判決裁定一樣的法律效力。也就說法院主持下的調解書,等同於判決,如果其中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調解書中的義務的時候,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直接到法院執行局,申請強制執行。
我是法律微言,關於調解,如果你還有什麼問題,可以關注我,留言或者私信,有問必答,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