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非保險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 明年2月1日...

2020-12-26 中國財經時報網

《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將於明年2月1日正式實施

銀保監會:非保險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

昨天,中國銀保監會發布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20年第13號),《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於2020年9月1日經中國銀保監會2020年第11次委務會議通過,將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辦法》規定,網際網路保險業務應由依法設立的保險機構開展,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保險機構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不得超出該機構許可證(備案表)上載明的業務範圍。

《辦法》共5章83條,具體包括總則、基本業務規則、特別業務規則、監督管理和附則。重點規範內容包括:一是釐清網際網路保險業務本質,明確制度適用和銜接政策;二是規定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經營要求,強化持牌經營原則,定義持牌機構自營網絡平臺,規定持牌機構經營條件,明確非持牌機構禁止行為;三是規範網際網路保險營銷宣傳,規定管理要求和業務行為標準;四是全流程規範網際網路保險售後服務,改善消費體驗;五是按經營主體分類監管,在規定「基本業務規則」的基礎上,針對網際網路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網際網路企業代理保險業務,分別規定了「特別業務規則」;六是創新完善監管政策和制度措施,做好政策實施過渡安排。

針對實踐中存在非保險機構打擦邊球、涉嫌非法經營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情況,《辦法》規定,網際網路保險業務應由依法設立的保險機構開展,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辦法》規定非保險機構不得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商業行為:一是提供保險產品諮詢服務;二是比較保險產品、保費試算、報價比價;三是為投保人設計投保方案;四是代辦投保手續;五是代收保費。

解讀

什麼是網際網路保險業務?

《辦法》明確了「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定義,即「保險機構依託網際網路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保險服務的保險經營活動」。《辦法》規定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一是保險機構通過網際網路和自助終端設備銷售保險產品或提供保險經紀服務;二是消費者能夠通過保險機構自營網絡平臺的銷售頁面獨立了解產品信息;三是消費者能夠自主完成投保行為。

如何定義自營網絡平臺?

自營網絡平臺是指保險機構為經營網際網路保險業務,依法設立的獨立運營、享有完整數據權限的網絡平臺。只有保險機構總公司設立的網絡平臺才是自營網絡平臺,保險機構分支機構以及與保險機構具有股權、人員等關聯關係的非保險機構設立的網絡平臺,不屬於自營網絡平臺,不得經營網際網路保險業務。

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範圍是什麼?

《辦法》規定,網際網路保險業務應由依法設立的保險機構開展,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

保險機構只要滿足《辦法》規定的條件,即可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不需要申請業務許可或進行業務備案。保險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藉助網際網路保險業務名義進行線下銷售的不適用本《辦法》。

銀行經營網際網路保險業務有哪些要求?

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可以經營網際網路保險業務。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經營網際網路保險業務,除了要滿足《辦法》對保險機構的一般要求外,還要滿足針對銀行的專門要求:一是應通過電子銀行業務平臺銷售;二是應符合銀保監會關於電子銀行業務經營區域的監管規定;三是不得將網際網路保險業務轉委託給其他機構或個人。

網際網路企業代理保險業務有哪些要求?

網際網路企業代理保險業務,要滿足《辦法》對保險機構的一般要求。此外,《辦法》還針對網際網路企業代理保險業務強化了以下要求:一是要求持牌經營,網際網路企業代理保險業務應獲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二是應有較強的合規管理能力、場景和流量優勢、信息技術實力等;三是應實現業務獨立運營,與主營業務實現業務隔離和風險隔離;四是不得將網際網路保險業務轉委託給其他機構或個人;五是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建立售後服務快速反應機制。

如何防範化解風險?

網際網路保險業務涉眾面廣、模式眾多、問題複雜,在促進行業發展的同時帶來新的風險隱患,也給監管帶來新的挑戰。

《辦法》將防範化解風險放在首位:一是堅持「機構持牌、人員持證」的原則,清晰界定持牌機構的權利義務、壓實主體責任,並以負面清單形式明確非保險機構的禁止行為;二是明確自營網絡平臺定義,要求投保頁面必須屬於保險機構的自營網絡平臺;三是強化信息披露要求,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四是強化網絡安全和客戶信息保護的要求;五是建立監管信息系統,加強信息報送,提高監管的及時性、有效性和針對性。

對網際網路保險業務售後服務有哪些要求?

《辦法》對網際網路保險業務售後服務的全流程提出經營要求和服務標準:一是要求保險機構配置充足的服務資源,保障與產品特點、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後續服務能力;二是要求保險機構充分披露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告知消費者售後服務能否全流程線上實現;三是對售後服務進行全面規範,提出批改、保全、退保、理賠和投訴處理等全流程服務標準,改善消費體驗。

相關投訴或舉報如何處理?

對於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投訴或舉報,《辦法》明確由投訴人或舉報人經常居住地的銀保監局負責,銀保監局可授權下級派出機構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相關監管工作。此舉便於投訴舉報第一時間得到處理,便於消費者與監管機構的溝通聯繫,有利於保護消費者權益,同時通過增加違法違規成本倒逼保險機構改進產品和服務。(記者 藺麗爽)

相關焦點

  • 銀保監會: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
    銀保監會:《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已於2020年9月1日經中國銀保監會2020年第11次委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網際網路保險業務應由依法設立的保險機構開展,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保險機構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不得超出該機構許可證(備案表)上載明的業務範圍。
  • 銀保監會:個人不得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
    中新網12月14日電 據銀保監會網站消息,銀保監會14日發布《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規定,網際網路保險業務應由依法設立的保險機構開展,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保險機構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不得超出該機構許可證(備案表)上載明的業務範圍。資料圖:民眾從一保險公司前經過。
  • 非保險機構網絡平臺不得設置保險銷售頁面!銀保監會規範網際網路保險...
    6月30日,銀保監會發布《關於規範網際網路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立足網際網路新形式與消費新行為,結合保險銷售可回溯管理經驗,規範網際網路保險銷售行為,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險機構應當在自營網絡平臺通過設置銷售頁面實現網際網路保險銷售,不得在非自營網絡平臺設置銷售頁面。保險機構可以在非自營網絡平臺設置投保申請連結,由投保人點擊連結進入自營網絡平臺的銷售頁面。非保險機構自營網絡平臺不得設置保險產品銷售頁面。
  • 銀保監會公布《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辦法》
    >   上證報中國證券網訊 據銀保監會12月14日消息,為規範網際網路保險業務,有效防範風險,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提升保險業服務實體經濟和社會民生的水平,日前,銀保監會發布實施《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 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落地 將於明年2月1日施行
    中國發展網訊 12月14日,銀保監會官網發布《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中國銀保監會表示,此舉意在規範網際網路保險業務,有效防範風險,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提升保險業服務實體經濟和社會民生的水平。
  • 銀保監會:《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20年第13號)《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已於2020年9月1日經中國銀保監會2020年第11次委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 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辦法發布 明年2月1日施行
    本報北京12月14日電(記者屈信明、歐陽潔)為規範網際網路保險業務,有效防範風險,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銀保監會14日發布《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近年來,隨著網際網路等技術在保險行業不斷深入運用,網際網路保險業務快速發展,但也出現一些問題和風險隱患,給行業和監管帶來挑戰。
  • 原標題:《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將於明年2月1日正式實施 銀...
    昨天,中國銀保監會發布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20年第13號),《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於2020年9月1日經中國銀保監會2020年第11次委務會議通過,將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 銀保監會發文,網際網路保險業務套「緊箍咒」
    為規範網際網路保險業務,有效防範風險,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提升保險業服務實體經濟和社會民生的水平,日前,銀保監會發布實施《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12月14日,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一、《辦法》修訂的背景是什麼,修訂所遵循的原則是什麼,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 中國銀保監會規範網際網路保險業務 朋友圈、直播賣保險需持牌
    非持牌機構不得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具體到監管內容方面,《徵求意見稿》明確了保險機構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條件:網際網路保險業務應由依法設立的保險機構開展,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保險機構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不得超出該機構許可證(備案表)上載明的業務範圍。
  • 網際網路保險新規出爐:非保險機構不得提供諮詢、代辦保險等行為
    來源:WEMONEY研究室(ID:wemoney1)12月14日,中國銀保監會正式下發《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下稱:《辦法》),將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2020年9月28日至10月28日,銀保監會就《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 銀保監會:網際網路保險業務強化持牌經營原則
    ,銀保監會12月14日發布實施《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定義是「保險機構依託網際網路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保險服務的保險經營活動」,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的保險業務,即為網際網路保險業務:一是保險機構通過網際網路和自助終端設備銷售保險產品或提供保險經紀服務;二是消費者能夠通過保險機構自營網絡平臺的銷售頁面獨立了解產品信息;三是消費者能夠自主完成投保行為。
  • 《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落地,明年2月1日起施行
    千呼萬喚,新修訂的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辦法正式出臺。  12月14日,銀保監會網站發布《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下稱《辦法》)。《辦法》共五章83條,具體包括總則、基本業務規則、特別業務規則、監督管理和附則,主要內容與銀保監會9月份公開徵求意見的版本相差不大。《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對於這一《辦法》的發布,國內首家網際網路保險公司眾安在線(06060.HK)常務副總經理兼董事會秘書王敏表示,中國的網際網路保險創新發展一直是走在全球前列。
  • 《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辦法》明年2月正式施行 哪些紅線碰不得?
    央廣網北京12月14日消息(記者柴華)據中央廣播電視總臺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導,銀保監會12月14日正式發布了《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將於2021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意在規範網際網路保險業務,有效防範風險,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提升保險業服務實體經濟和社會民生的水平。
  • 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辦法發布明年2月1日施行
    本報北京12月14日電  (記者屈信明、歐陽潔)為規範網際網路保險業務,有效防範風險,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銀保監會14日發布《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近年來,隨著網際網路等技術在保險行業不斷深入運用,網際網路保險業務快速發展,但也出現一些問題和風險隱患,給行業和監管帶來挑戰。
  • 機構持牌、人員持證,銀保監會為保險直播「立規矩」
    來源:一財網12月14日,新修訂的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辦法正式落地,將於明年2月1日起施行。14日,銀保監會正式發布《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辦法》(2020年第13號)(下稱《辦法》)。此前,2020年9月28日至10月28日,銀保監會就《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據了解,絕大多數意見已採納或已納入相關監管制度。網際網路保險業務涉眾面廣、模式眾多、問題複雜,在促進行業發展的同時帶來新的風險隱患,也給監管帶來新的挑戰。
  •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辦法》答記者問
    《辦法》規定,網際網路保險業務應由依法設立的保險機構開展,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保險機構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不得超出該機構許可證(備案表)上載明的業務範圍。《辦法》所稱的保險機構,包括保險公司(含相互保險組織和網際網路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保險中介機構包括保險代理人(不含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人。
  • 《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辦法》2021年2月起施行
    中證網訊(記者 程竹)銀保監會網站12月14日消息,銀保監會當日發布《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共5章83條,將於2021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 網際網路保險新規出爐,明年2月1日起不能隨意在朋友圈發保險廣告
    各位,你們在微信朋友圈、QQ空間、直播平臺,是否經常看到各種保險從業人員發布的保險廣告?不過,這些泛濫的廣告從明年2月1日起,就不能隨意發布了。12月14日,中國銀保監會在其官網發布《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辦法》共5章83條,具體包括總則、基本業務規則、特別業務規則、監督管理和附則。紅星資本局了解到,《辦法》從多方面對保險業務進行了規範。其中,「保險機構應加強網際網路保險營銷宣傳管理」等成為該《辦法》亮點。
  • 中國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辦法》答記者問
    《辦法》規定,網際網路保險業務應由依法設立的保險機構開展,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保險機構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不得超出該機構許可證(備案表)上載明的業務範圍。《辦法》所稱的保險機構,包括保險公司(含相互保險組織和網際網路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保險中介機構包括保險代理人(不含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