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持牌、人員持證,銀保監會為保險直播「立規矩」

2020-12-16 新浪財經

來源:一財網

12月14日,新修訂的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辦法正式落地,將於明年2月1日起施行。

14日,銀保監會正式發布《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辦法》(2020年第13號)(下稱《辦法》)。此前,2020年9月28日至10月28日,銀保監會就《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據了解,絕大多數意見已採納或已納入相關監管制度。

網際網路保險業務涉眾面廣、模式眾多、問題複雜,在促進行業發展的同時帶來新的風險隱患,也給監管帶來新的挑戰。

《辦法》將防範化解風險放在了首位,堅持「機構持牌、人員持證」的原則,清晰界定持牌機構的權利義務,壓實主體責任,並以負面清單形式明確了非保險機構的禁止行為;同時,明確自營網絡平臺定義,要求投保頁面必須屬於保險機構的自營網絡平臺;強化信息披露要求,保障消費者知情權等。

值得注意的是,網際網路保險發展迅速,監管制度也為未來預留了政策空間。《辦法》表示,銀保監會將根據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發展階段、不同保險產品的服務保障需要,另行規定保險機構通過網際網路銷售保險產品的險種範圍和相關條件。

重點涵蓋五方面

網際網路保險業務在快速發展的同時也暴露出一些問題和風險隱患,給行業和監管帶來挑戰。在此背景下,銀保監會發布實施《辦法》。

《辦法》首先界定了網際網路保險業務,即「保險機構依託網際網路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保險服務的保險經營活動。」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的保險業務,即為網際網路保險業務:一是保險機構通過網際網路和自助終端設備銷售保險產品或提供保險經紀服務;二是消費者能夠通過保險機構自營網絡平臺的銷售頁面獨立了解產品信息;三是消費者能夠自主完成投保行為。

《辦法》重點規範內容包括五個方面:

一是,釐清網際網路保險業務本質,明確制度適用和銜接政策;

二是,規定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經營要求,強化持牌經營原則,定義持牌機構自營網絡平臺,規定持牌機構經營條件,明確非持牌機構禁止行為;

三是,規範保險營銷宣傳行為,規定管理要求和業務行為標準;全流程規範售後服務,改善消費體驗;

四是,按經營主體分類監管,在規定「基本業務規則」的基礎上,針對網際網路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網際網路企業代理保險業務,分別規定了「特別業務規則」;

五是,創新完善監管政策和制度措施,做好政策實施過渡安排。

眾安保險常務副總經理兼董事會秘書王敏表示,中國的網際網路保險創新發展一直走在全球前列。當前監管部門高度重視數位技術及數字經濟發展,《辦法》的出臺,為建立保險業網際網路化生產關係的宏觀環境提供了有利條件,為保險業加快數位化和線上化轉型奠定了堅實基礎。

保險直播需合規

疫情激發了消費者買保險的意識,疫情後,用線上直播的方式來拓展用戶,成為眾多保險平臺的新嘗試。

近日,復旦發展研究院中國保險與社會安全研究中心等發布的《中國網際網路保險代理人生存狀況調查報告》顯示,有94.2%的網際網路保險代理人認為直播對業績有提升。

然而,在直播保險、短視頻營銷活動中也存在大量風險。比如,有的機構混淆線上線下保險業務進行監管套利,有的保險短視頻、直播內容存在誤導宣傳。這一營銷方式的合規隱患也引起了監管部門的重視。

此前,多地監管部門為直播帶貨「立規矩」。今年6月,北京銀保監局出臺《關於保險網絡直播和短視頻風險提示的通知》要求保險機構,嚴格落實網際網路保險監管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做到集中運營、統一管理;保險機構應充分「了解你的合作方」,識別和分析其保險短視頻、直播運營模式,不得委託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從事保險銷售活動;不得出現不實陳述或誤導性描述,不得片面或誇大宣傳,不得違規承諾收益或承擔損失等。

此後,銀保監會發布《關於防範金融直播營銷有關風險的提示》提醒社會公眾,應注意甄別金融直播營銷廣告主體資質,選擇正規金融機構和渠道購買金融產品;認真了解金融產品或服務重要信息和風險等級,防範直播營銷中可能隱藏的銷售誤導等風險。

針對當前保險機構從業人員普遍通過微信朋友圈、公眾號、微信群、微博、短視頻、直播等方式參與網際網路保險營銷宣傳的現象,《辦法》規定,保險機構從業人員經所屬機構授權後,可以開展網際網路保險營銷宣傳。

《辦法》強化了持牌機構管理責任,提出保險機構應為網際網路保險營銷宣傳建立一系列管理制度;保險機構應開展營銷宣傳信息審核、監測、檢查,並承擔合規主體責任;保險機構應按照相關監管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執業登記和管理,標識其從事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資質;保險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慎重向消費者發送網際網路保險產品信息。另外,《辦法》要求網際網路保險營銷宣傳活動應符合《廣告法》、金融營銷宣傳以及銀保監會相關規定。

而關於從業人員營銷宣傳,《辦法》明確要求,從業人員應在保險機構授權範圍內開展網際網路保險營銷宣傳;從業人員發布的營銷宣傳內容應由所屬保險機構統一製作;從業人員應在營銷宣傳頁面顯著位置標明所屬保險機構全稱及個人姓名、執業證編號等信息。

關於營銷宣傳內容,《辦法》也做出了針對性規定,包括應遵循清晰準確、通俗易懂、符合社會公序良俗的原則等。

「該辦法既劃定剛性底線,又設置柔性邊界,預留充足發展空間,相信《辦法》的出臺對全行業的良性規範發展以及全球保險行業監管的升級和創新都具有重大的意義。」王敏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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