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帶貨查驗義務不能止於「看看證書」 - 中國城市報-人民網

2020-12-23 人民日報

  12月15日,羅永浩通過其個人微信公眾號發布公告稱,其11月28日銷售的「皮爾卡丹」品牌羊毛衫部分送檢後鑑定為非羊毛製品。羅永浩承諾對「所有購買該產品的消費者,代為進行三倍賠付」。他斥責該批羊毛衫的供貨方涉嫌偽造文書和涉嫌偽造假冒偽劣商品、涉嫌蓄意欺詐,並已向公安機關報案。

  這些天,前有辛巴,後有羅永浩,都因直播帶貨或者說直播帶「假」翻了車。羅永浩在第一時間坦然承認問題,給出三倍賠付方案,確實展現出一定的維權誠意,被不少網友贊為「有擔當」,也不同程度地安撫了消費者的心,維護了羅永浩自身及其團隊的形象。

  然而,這種售後維權的「態度誠懇」或「承擔責任」並不能掩蓋羅永浩在此次直播帶貨之前或事中的失察失驗責任。羅永浩稱,在與供貨方合作前,已經籤署了完備的法律協議及合同,也檢查了各種證書(含品牌授權書、經銷授權書、正品檢驗報告),是供貨方「涉嫌偽造文書,涉嫌偽造假冒偽劣商品,涉嫌蓄意欺詐」。貌似羅永浩已經盡到了相關查驗核實義務,羅永浩也是被人所騙,直播售假的責任完全在供貨方,其實不然。

  目前,對於直播帶貨的性質到底屬於廣告代言,還是屬於銷售,尚沒有清晰的法律界定,必須結合具體的場景、行為、合同、責任等要素進行分析,但無論是從廣告代言的角度還是從銷售的角度,代言人或銷售者都必須履行嚴格的查驗責任或產品相關事實確認責任、質量把關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並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據此,即便直播帶貨的性質是代言推薦,主播的推薦、證明也必須符合事實和法律。為了達到這一法定要求,主播在直播之前就得好好做做查驗功課,不僅應該查驗相關的證照、合格證明、檢測報告等,還應該通過相關權威平臺、渠道驗一驗這些文書的真實性,並對所推薦的商品進行檢查比對,而自行抽檢部分商品是最保險、最靠譜的方法。

  如果直播帶貨的性質是銷售,主播的責任就歸《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解釋。該法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九條明確規定:「銷售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銷售者應當採取措施,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主播作為銷售者,更得使用綜合手段認認真真地查驗所進或所售商品的品質情況,承擔起證書核驗、質量把關等責任。

  不論從哪個角度審視,直播帶貨的查驗義務都不能止於「看看證書」,不能止於「合同約定」,不能止於表面文章,而必須有更實質、更有效的事實核證、質量把關措施。顯然,羅永浩在此次直播銷售「皮爾卡丹」羊毛衫過程中,所履行的商品查驗義務不到位、不深入、有漏洞,沒有達到法律的要求,這是羅永浩或其團隊的失職之處,值得所有的帶貨主播及其他直播從業人員深思。

  尤其是網紅主播、頭部主播們,帶貨量大,影響力大,涉及到的消費者數量多,主播們更該愛惜自己的信譽羽毛,嚴格履行對相關商品或服務的全面查驗核證義務,並帶動直播全行業商品查驗規則的完善升級。這有利於規範直播行為,維護消費者權益和直播從業者的合法權益,有利於直播帶貨模式的健康發展。當然,立法部門、監管部門、行業協會等也有必要進一步明確直播帶貨的查驗責任,拉出查驗義務明細清單,給直播查驗和監管維權提供更規範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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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這種售後維權的「態度誠懇」或「承擔責任」並不能掩蓋羅永浩在此次直播帶貨之前或事中的失察失驗責任。羅永浩稱,在與供貨方合作前,已經籤署了完備的法律協議及合同,也檢查了各種證書(含品牌授權書、經銷授權書、正品檢驗報告),是供貨方「涉嫌偽造文書,涉嫌偽造假冒偽劣商品,涉嫌蓄意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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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經濟日報評論:帶貨主播莫忘質量責任
    其直播帶貨所銷售的「皮爾卡丹」品牌羊毛衫經鑑定為非羊毛製品。雖然他第一時間坦然承認問題,給出3倍賠付方案,但這並不能掩蓋羅永浩在此次直播帶貨之前或事中的失察失驗責任。羅永浩的責任不可推卸。《廣告法》規定,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並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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