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連結:一圖讀懂:延川縣治溝造地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項目後期管護管理制度
各鎮人民政府、大禹街道辦、社管中心,縣政府有關工作部門:
《延川縣治溝造地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項目後期管護管理制度》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延川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4月21日
延川縣治溝造地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項目後期管護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規範我縣治溝造地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項目(以下簡稱「治溝造地項目」)後期管護工作,確保工程正常運行並長期發揮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延安市治溝造地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項目管護暫行辦法》等相關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管理制度。
笫二條 後期管護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部門指導、鎮街主責、村組實施、群眾主體;
(二)堅持每年檢查,及時修復,不留隱患的原則,確保項目區基礎設施長效使用;
(三)堅持「誰經營、誰受益、誰管護」的原則,治溝造地項目產權必須落實到村,後期管護具體責任人為項目區的土地承包經營人(個人或單位);
(四)堅持責、權、利相統一,明確後期管護各方的利益與責任;
(五)堅持因地制宜,積極推行土地流轉新機制,紮實有效做好後期管護工作。
第三條 後期管護的內容
(一)土地平整工程:對耕地的管護,深翻出現石塊要及時清理,做到不發生挖沙取土、植樹和挖塘養魚等破壞耕地行為,不得出現棄耕、撂荒現象;
(二)灌溉、排水、田間道路工程:對灌排設施和田間道路進行管護,排洪渠發生淤積要及時清理疏通,有衝毀的要及時修復,防止土地荒漠化、鹽鹼化,滿足項目區生產需要;
(三)農田防護和生態環境保持工程:林草措施要及時跟進完善,淤地壩和土擋牆有衝毀的要及時修復,防止水土流失和汙染土地,確保土壤的肥沃程度穩中有升;
(四)骨幹壩工程:參照《延川縣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辦法》《延川縣小型水利工程維修養護資金管理辦法》,由受益鎮(街)人民政府或村委會進行管理,配備專職管護人員,並由縣水務部門納入全縣小型水利工程維修養護範圍,進行統一指導和監管。
第四條 後期管護的方式
(一)治溝造地項目(含骨幹壩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固定資產移交至鎮(街),由縣治溝造地辦會同項目區所在村委會辦理項目管護移交手續;
(二)後期管護工作具體由項目區所在地村委會(或村民小組)負責落實。村委會在鎮(街)人民政府的監督指導下,同土地承包經營人籤訂責權明確的後期管護協議,並向鎮(街)人民政府備案;
(三)縣治溝造地辦督促鎮(街)和村委會及土地承包經營人按協議落實好後期管護責任,若發現有撂荒現象和管護不到位的,及時報縣政府責令相關鎮街和村委會予以整改;
(四)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隨意侵佔已建成的治溝造地土地,自然資源部門要優先將治溝造地建成後的高標準農田劃入基本農田保護範圍。
笫五條 損毀工程維修
治溝造地項目交付使用兩年內因工程質量問題出現損毀的,由治溝造地辦責令施工單位無償進行修復。
因自然、人為等因素,造成損毀的,由承包經營人自行修整。
第六條 縣治溝造地辦的職責
(一)負責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的管護移交工作,對後期管護進行定期巡查和專項檢查;
(二)負責解答和解決項目區村組在管護工作中遇到的業務、技術性問題。
笫七條 項目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職責
(一)負責領導、督促落實後期管護工作的開展,配合縣治溝造地辦做好後期管護移交工作;
(二)指導村委會調處糾紛、化解矛盾,制止破壞項目工程及耕地行為,消除耕地撂荒現象;
(三)組織人員定期對後期管護工作進行巡查、檢查。
笫八條 項目所在地村委會的職責
(一)項目所在地村民委員會為治溝造地項目後期管護第一責任人,主要負責土地經營權的發包和後期管護工作的開展;
(二)負責治溝造地項目後期管護工作的落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三)制止各種破壞項目工程及耕地行為,保障各種工程設施能夠正常運行、使用,確保項目區內耕地用於農業種植;
(四)對在管護期內管護對象確實無意耕種的,負責重新確定承包經營人進行耕種,確保項目區內耕地不閒置、不荒蕪;
(五)工程出現損毀的,及時向鎮(街)人民政府報告;地坎出現垮塌的,督促農戶自行修整;每年組織村民對灌、排水渠進行清淤,保證灌排渠的正常使用。
第九條 土地承包經營人的職責
(一)嚴格落實後期管護協議,對承包範圍內耕地、工程設施(含周邊工程設施)進行管護;
(二)對各種破壞工程設施及耕地的行為進行制止,並及時報告村委會或所在鎮(街)人民政府;
(三)工程出現自然損毀的,及時報告村委會;
(四)地坎出現垮塌的,及時修整;
(五)不能出現承包經營地閒置、荒蕪現象,倡導綠色耕種,多施農家肥、少施無機肥,切實提高地力。
笫十條 責任追究
(一)縣政府每年對治溝造地項目管護工作進行考核,對不履行管護責任或者管護不到位的鎮(街),在年度目標責任考核中予以扣分;因管護不到位導致項目區耕地棄耕、撂荒的,由政府責成限期整改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二)對落實土地承包經營人並籤訂後期管護協議而未落實管護工作或者管護不到位的村民,取消其享受扶貧、民政救助等相關政策;導致項目區耕地棄耕、撂荒的,由所屬鎮(街)人民政府責令項目所在地村委會督促土地承包經營人履行管護職責;
(三)對承包經營人不按既定用途使用土地的,村委會有權收回土地並重新組織對外發包;
(四)除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外,對改變土地利用方式的,村委會有權終止承包合同。
笫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