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現狀
現實生活中,用人單位在辭退員工時的理由層出不窮。昨天的文章《聲稱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能夠隨意辭退員工?合法嗎?》中我們已經簡要介紹了「員工不能勝任工作」而被辭退的情形。而另一種不得不說的辭退理由,即是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在此情形下,是否所有的違法行為都可以適用?刑事處罰中的緩刑、罰金等處罰是否適用?用人單位是否可以隨時辭退?今天我們結合一份案例,一起來探討。
經典案例
劉某原系S集團公司Y站職工,自1994年進入S公司系統工作,多次進行崗位調整,並於2010年後到Y站工作,在職期限獲得過內部現金生產者榮譽,並多次受到單位和有關部門獎勵。
2013年1月4日,劉某被Y市基層法院認定犯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肆萬元。但劉某在職期間並未向S公司、Y站告知其刑事處罰的情況。
2019年10月,S公司Y站受到公安機關發送的單位涉刑人員登記表,得知劉某的刑事處罰情況。2019年11月12日,S公司黨委以劉某受到刑事處罰為由作出了開除黨籍的處分。2019年12月2日,S站工會審議後,S公司以劉某被追究刑事責任為由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並送達至劉某。
此外,S公司內部的《職工獎懲辦法》、《勞動用工管理辦法》中約定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單位可以按照規定的程序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2019年12月11日,劉某向所屬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劉某不服,遂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院經一審、二審的審理後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劉某在2013年的刑事處罰,Y公司並不知情。在2019年10月收到公安機關的涉刑人員登記表後方得知劉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Y公司遂依據法定程序解除與劉某的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此外,劉某提出要求Y公司發放2019年11月的績效工資5000元的主張,根據Y公司內部規定之明確規定,開除黨籍處分的,免發3個月工資。Y公司免發11月績效工資於法有據。
最終法院駁回了劉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應對建議
結合案例,在面對企業、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為由辭退或解除勞動合同時,我們建議您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用人單位能否以勞動者違法而辭退?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在以下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在試用期期間被足夠證據明確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員工嚴重違反勞動記錄或者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等;嚴重失職,徇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了重大損失;員工因自身違法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
由此可見,用人單位是可以在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時,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即辭退員工的。
但是,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並沒有賦予用人單位更大的解除權。當勞動者因違法其他民商事法律、行政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而受到相應處罰(如:打架鬥毆受到公安部門的治安處罰)時,用人單位並不能藉此解除勞動合同。出現其他法定解除條件如違反用工規範、協商解除等法定情形的除外。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辭退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在這種情形下也是必須經過法定程序的。
2、緩刑是否適用?
實踐中常見的爭議在於,部分勞動者認為緩刑、罰金、及免於處罰的情形,用人單位是否還有權依次解除勞動合同?
事實上,早在1995年勞動部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29條已經明確指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指: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的、被人民法院判處處罰的、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三十二條免予刑事處分的。勞動者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也就是說,一旦被認定觸犯刑法,不管是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緩刑、罰金等處罰的,還是因情節輕微而被人民檢察院免於起訴(已在96年刑訴法修訂後取消)、人民法院免於刑事處分的,都屬於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用人單位均有權適用勞動法第25條解除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能否隨意辭退?
用人單位無權在偵查、取保候審期間辭退。實務中,我們常常遇到勞動者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或取保候審期間,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涉嫌觸犯刑法而解除勞動合同。筆者認為,這種情形實際上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若用人單位在勞動者立案偵查、取保候審期間單方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實際上是對「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做了擴大解釋,其行為實質上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向勞動者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
用人單位在刑事判決後辭退應遵循法定程序。用人單位在行使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時,應當通知工會聽取工會意見,並書面通知勞動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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