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無故剋扣工資可以申請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嗎

2020-12-11 文開齊律師團隊

導讀:雖然《勞動合同法》有規定,用人單位不能無故拖欠或剋扣勞動者的工資,然而如今還是有很多公司存在這種違法的現象。最近我們也接到了很多用戶的諮詢,表示自己的公司存在著無故剋扣工資的跡象,但卻不知道該如何處理,今天我們將通過一則案例,來和各位分析一下,當碰到用人單位無故拖欠或剋扣工資的時候,該如何通過正確的方式維權。

基本案情:李先生自1995年10月7日入職該公司,李先生的底薪較低,在職期間維持基本生活主要靠平時、周末加班及賺取各種福利費,但自2019年6月起公司不再允許李先生加班,同時公司存在無故剋扣李先生工資、未依法為李先生繳納社保等情形,導致李先生生存困難,故此申李先生被迫於2019年9月10日向公司郵寄了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於2019年9月11日解除了與公司之間的勞動關係。

案件結果:經本委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如下調解協議:公司同意於2019年12月27日前一次性轉帳支付李先生調解款合計15000元(大寫人民幣壹萬伍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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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酈明道(化名)因公司連續兩個月扣除其績效考核工資且不說明理由,他主動向公司郵寄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要求在解除雙方之間勞動關係的同時,由公司向其支付離職經濟補償金30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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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酈明道(化名)因公司連續兩個月扣除其績效考核工資且不說明理由,他主動向公司郵寄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要求在解除雙方之間勞動關係的同時,由公司向其支付離職經濟補償金30餘萬元。隨後,因到新單位入職需要,酈明道要求公司向其出具離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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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雙方籤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該《勞動合同》約定,寧某的工種為磨工,月基本工資1050元,獎金根據全廠效益另計。2010年9月的一個工作日下班之前,寧某在車間打掃衛生時,忘了關掉磨床電源,致使棉紗捲入磨床內,造成損失2000餘元。事後,寧某接受了車間的批評,也做了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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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場法案 | 員工醫療期滿後,用人單位在什麼情形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之後雙方多次通過電子郵件溝通相關事宜,胡某表示醫療期滿公司雖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但對於公司計算經濟補償的金額有異議。胡某直至2019年3月19日都未返崗,公司於該日通知其解除勞動合同,並向胡某支付了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及醫療補助費。胡某認為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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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員工違反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其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嗎?1997年年底,金某通過職業技能的培訓進入大連一家製造企業。事後,金某有些想不通:「我是無固定期限合同員工,單位不能解除合同,而且我在單位幹了這麼長時間,因為打架就被解除勞動合同,太不近人情了。」金某認為單位的做法違法,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於是向大連市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4萬多元。仲裁委員會經審理認為,單位解除與其勞動合同合法有效,駁回了金某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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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 事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這100個勞動用工法律問題請收藏!(下)
    A:《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同變更勞動合同的條件一樣,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就可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哪一方首先提出解除的請求後果完全兩樣,勞動者首先提出解除請求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首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 張軍律師|用人單位擅自降職降薪導致勞動者離職,應當補償!(真實...
    2019年9月6日,甲公司收到金先生郵寄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書中表示對甲公司單方面口頭通知降職降薪的決定不接受,要求甲公司立即糾正對金先生的錯誤行為,並表示已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交訴狀,正式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申請,並要求獲得相應經濟賠償。後甲公司出具回復通知,表明同意解除勞動合同,但不認可金先生解除合同的理由,也不同意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