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網訊 近日,湖南省平江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故意傷害案,湖南平江男子鄭某因感情糾葛,竟引爆煤氣罐,導致其女友多處皮膚燒傷,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189960.22元。
2019年8月19日23時許,鄭某因與其女友曾某有矛盾準備自殺,遂把放在家中一樓的煤氣罐拿到二樓臥室,將煤氣罐內的液化氣體釋放,並關閉門窗,其母親見狀後請求住在附近的鄭某甲(鄭某的姑姑)和鄭某乙(鄭某的表弟)做鄭某工作,並打電話通知曾某要其回來,鄭某甲和鄭某乙趕至現場做鄭某工作,並打開門窗,其母親遂將煤氣罐拿回一樓,隨後曾某趕至現場,鄭某在見到曾某後,便拿出藏在身上的打火機並打火,引發爆炸,致使曾某、鄭某甲、鄭某乙受傷。經嶽陽市漢昌司法鑑定所鑑定,曾某的損傷程度屬輕傷一級,鄭某甲的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鄭某乙的損傷程度屬輕微傷。
曾某受傷後在平江縣第一人民醫院、湖南中醫藥大學第一附屬醫院住院治療85天,產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189960.22元,曾某向平江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鄭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予追究其刑事責任。鑑於被告人鄭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且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從寬處理。同時由於被告人鄭某的犯罪行為而使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曾某遭受經濟損失,對被告人鄭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還應當賠償曾某的經濟損失。因此平江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