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當前,如何實現公共利益與個人信息保護的平衡

2020-12-18 發現原創

作者:發現律師事務所主任 羅毅

發現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楊露

2020年新年伊始,一場突如其來的疫情席捲全國,舉國上下開啟抗疫攻堅戰。如今凜冬又至,疫情逐漸出現反彈之勢。據四川省衛健委通報,12月8日,成都市新增數例新冠肺炎確診病例。其中,一名20歲確診女性趙某引發廣泛關注,起因在於一張記錄著趙某近五日來行動軌跡的截圖。該截圖顯示趙某於兩日內多次出入數間酒吧,一時間,全網掀起關於當代年輕人夜生活應當如何度過的激烈討論。

拋開此論題,筆者更關注的是在這張被爭相轉發且來源不明的截圖中,不僅詳細記錄了趙某的行動路線,其真實姓名、詳細住址、身份證號碼等信息均赫然在列,而這些信息顯然並非疫情防控所必須公之於眾的內容。

對於此事,成都警方第一時間介入調查,涉案人員王某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被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這不禁讓人聯想到今年年初發生的返鄉者信息洩露事件,在新冠肺炎疫情爆發後不久,有超過 7000名武漢、湖北返鄉者的個人信息被大肆洩露,這些信息精確到個人姓名、身份證號碼、戶籍地址、家庭住址、手機號、車牌號甚至車票航班信息等,致使其人身和財產安全受到嚴重威脅甚或遭受實質損害。

疫情當前,沒有人能獨善其身,面對維護公共利益與尊重個體隱私的雙重壓力,利益平衡成為疫情防控工作的嚴峻挑戰。對此,本文重在探討疫情期間維護公共利益與保護個人信息的行為界限與利益衡平問題。

一、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定位

01

個人信息的法律內涵

在我國,以法律形式首先明確個人信息概念的是201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該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自然人個人身份的各種信息,包括但不限於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個人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等。」其後頒布的《民法典》在此基礎上,增加了具體個人信息的種類列舉,將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列入法條。

簡而言之,個人信息即可以識別特定自然人的數據,其關鍵在於可識別性和有載體性。個人信息所蘊含的法律保護權利十分豐富,能夠分別對應包含姓名權、隱私權、肖像權、名譽權等在內的具有人格性質的權利。一般情況下,自然人個人信息所涉及的公共利益微乎其微,法律對此保護的主要目標是個體利益。

02

我國關於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規定

除《民法典》對個人信息保護有較為原則性的規定,例如第一百一十一條:「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2018年5月頒布施行的《信息安全技術個人信息安全規範》是目前個人信息保護領域最重要的國家標準,該規範規定了個人信息的使用、收集和儲存,另外關於信息主體查詢、刪除等權利方面也有明確規定,對於個人信息保護起到了較大保障。此外,《婦女權益保障法》《電信和網際網路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服務管理辦法》《商用密碼管理條例》《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及行業規定,主要是從不同的行業領域對公民個人信息給予保護。

對於公共衛生突發事件中的個人信息保護,目前只有《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規定中的部分條文有所涉及。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中央網信辦發布了《關於做好個人信息保護利用大數據支撐聯防聯控工作的通知》,對公共衛生事件中個人信息的收集、使用進行法律規制。

總體來說,目前我國關於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規定具有操作性較弱、體系性不強的特點。2020年10月21日,全國人大法工委公開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徵求意見,這預示著醞釀已久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將於不久後出臺。屆時,我國公民的個人信息保護將會得到更加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個人信息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性

年初發生的疫情導致交通停運、企業停產、學校停課等一系列不良反應,給經濟和社會造成了重大不利影響。隨著疫情的蔓延,國際疫情局勢更加嚴峻,致使國際貿易也遭遇重創,進而導致不少企業裁員甚至破產,勞動仲裁案件猛增,公民個人生活質量下降。對於捲土重來的疫情危機,只有在儘可能短的時間內遏制疫情肆虐,才能將經濟損失降到最低。因此,從國家整體利益的角度看,對確診患者的個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的公開是必要的,在實踐中也是採用了此種公開方式來排查密切接觸者。從我國對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對於確診患者所公開的信息確實屬於法律保護的個人信息範疇,應當依法得到保障。但是筆者認為,適度公開確診患者的個人信息既具有法理依據,同時也具備現實必要性。

從法學理論的角度來看

個人信息在疫情防控中的公開實際觸及到公共利益與個人隱私的邊界問題。個人信息概念的產生根源就在於對個人利益的考量與保護,因此個人利益是個人信息保護不可或缺的天然屬性。但在個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產生衝突的特殊情況下,需根據價值位階原理,衡平個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在一定範圍內對個人信息保護進行相應的調整,將公民對其個人信息的控制權移交政府,以達到提高社會管理效率,節約維持社會秩序成本的目的。這一點在我國法律規範中亦可找到可行依據,民法典第1036條規定在處理個人信息的行為中「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該自然人合法權益,合理實施的其他行為」,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從實踐角度來看

對確診患者個人信息的適度公開對疫情防控工作具有必要性,具體來說:

第一,就新冠肺炎的治療防控來說,新冠肺炎患者的個人信息,例如地理位置、行蹤軌跡、住宿信息、健康信息、病理信息等,是醫學專家分析疫情傳播和研究預防治療新冠肺炎的基礎數據。

第二,及時公布確診患者的行動軌跡有利於相關場所第一時間採取隔離、檢測措施,理論上可以做到限制潛在患者的流動和傳播,從源頭切斷病毒進一步傳播的可能性。

第三,在疫情爆發初期,出現部分確診患者刻意隱瞞其武漢旅居史,導致部分醫護人員和密切接觸者被隔離感染。不少地方公安機關對於此種惡性行為進行了立案偵查,一定程度的信息公開能夠有效避免此類事件的再次發生。

第四,對於廣大民眾來說,可以起到自我排查、增強自我防護意識的作用,並可減少因確診患者信息不透明導致的恐慌。

三、保障公共利益和保護個人信息的平衡

個人信息權利在疫情期間的讓渡並不意味著對個人信息保護的漠視。《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 12 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不得洩露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因此,即使是在抗擊疫情的特殊時期,任何有關保護個人信息的法律規定也並未宣告失效,違反法律對於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仍然會被追究法律責任。這就說明在疫情期間對確診病患個人信息的公開更需把握一定尺度和原則。

第一,把握主體合法的原則。具體體現在收集信息的主體的合法性以及公布信息主體的合法性。對確診患者信息的收集應當由專業醫護人員或者公安機關依法進行詢問和調查,其他任何主體不得對病患的個人信息進行非法收集。對於信息公布的主體,應為疫情期間對疫情防控工作負主要責任的政府機關,並通過官方渠道予以公布,任何其他組織和個人無權對確診患者的個人信息以任何方式進行洩露。

第二,把握範圍合理的原則。疫情期間公布確診患者的個人信息實際上已經造成對其合法權益的損害,在此背景下,必須把握公開信息範圍的合理性,力求把對患者個人的傷害降到最低。對於確診病例個人信息應當有選擇性地公開,其範圍應當限定在有利於疫情防治的限度內,例如患者在一定期限內的行動軌跡、旅居地點、病理情況等。對於防控疫情並無實質性作用的患者個人信息,如真實姓名、身份證號碼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應以任何方式予以公布,否則應當追究其法律責任。就像央視新聞中提到,不論成都確診女性是否需要為疫情傳播承擔責任,這都不是曝光其個人信息的理由。她的個人生活不該是公共話題,防疫才是。

第三,把握程序正當的原則。公布患者個人信息除了應當遵循公布主體內部的工作流程,更重要的應當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在對患者個人信息進行公布之前,應當採用合理方式告知其本人,告知內容應當包括公開信息的具體內容、發布時間、公開渠道等。

結語

在艱難持久的全民疫情防控工作中,我們既要竭盡全力萬眾一心抗擊疫情,也應保障公民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惡意侵害。這不僅需要政府部門的積極作為,更需要全體民眾的共同參與。對於普通個人來說,做好自身防護的同時,保持對每一位患者最基本的尊重和善意,就是對抗疫工作做出的最重要貢獻。針對新冠肺炎疫情期間的相關法律問題,發現律師也將持續予以關注。

聲 明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得視為發現律師事務所或其律師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見或建議。如需轉載或引用,請註明出處。

#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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