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釐清公民個人信息刑法保護邊界
刑法所保護的公民個人信息的範圍界定刑法修正案(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作為我國現行刑事法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主要規範,為回應司法實務中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的需求,已經考慮到將行為所針對的信息是否應納入刑法保護的範圍作為入罪的標準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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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與網際網路時代個人信息保護
清華大學教授勞東燕認為,個人信息本質上是個人數據,既涉及個人的利益,也涉及企業利益和國家安全,不能局限於部門法視野割裂性考慮,要從整體性視角出發,促進各部門法協同保護。浙江省桐鄉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陳國根表示,民法總則實施後的兩年多時間裡,雖然諸多學者將「個人信息」解讀為「個人信息權」,但民法典對此並沒有作出回應,研究者不應該有意或無意地忽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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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勇丨APP個人信息的刑法保護:以知情同意為視角
對此,有學者主張法律應著力保護「數據安全法益」,即數據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的保護,維護數據在社會往來中的安全性和可信賴性;在從法律上明確規定對個人信息的基本人格權益加以保護的同時,積極鼓勵對個人信息的經濟價值進行有效利用,並實現兩者之間的平衡。上述對個人信息所蘊含的法益屬性的認識,對於刑法中相關罪名的認定及區分彼罪來說是很關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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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錄|2020烏鎮·網際網路檢察論壇:民法典與網際網路時代個人信息保護
她認為,個人數據既涉及到個人信息方面的權益,也涉及到企業、產業的利益,還涉及到國家安全方面的利益,各部門法要考慮在整體的法律框架下進行協同保護。針對個人信息權益被廣泛侵犯的現象,勞東燕從個人信息國內保護現狀、現有的法律保護框架、如何構建合理的法律保護框架等方面提出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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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熱議數據安全犯罪:增設「妨害數據信用罪」打擊網絡爬蟲
針對數據爬取、流量灰黑產、個人數據保護等方面的問題,刑法學應該如何作出回應?來自清華大學、中國政法大學、浙江大學等機構的專家和網際網路企業代表就此展開了討論。 整體保護框架需要改進 公民個人信息保護與大數據產業發展之間、信息自由與信息安全之間該如何尋求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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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川:當前侵犯著作權犯罪特點及刑法保護趨勢
鑑於當前依託技術進行合法數據挖掘、利用與數據安全、隱私保護之間的邊界並不明確,亦有理論和實務觀點主張「爬蟲」只是一種中立技術手段,不應追究刑責。彙編作品等其他作品類型逐漸被納入刑法保護範圍。在當前知識經濟時代,各種智力成果紛紛轉化為經濟利益,著作權的保護對象必然有所擴大,刑事保護範圍也隨之擴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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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頭條|我的「臉」你不能說要就要!「人臉識別第一案」判了
媒體人沈彬發文表示,必須明確,包括人面部信息、指紋、虹膜在內的民眾生物信息,作為人格權的一部分,是受到法律保護的。物業公司、動物園等公共場所不能說要就要。收集個人信息必須符合「必要原則」和「最小夠用」的原則,能不用生物信息的,就不應該用。《網絡安全法》第41條明確規定:網絡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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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有公民個人信息的工商、稅務登記資料是否屬於刑法所保護的公民...
點擊播放 GIF 0.0M本案爭議焦點Q:關於載有公民個人信息的工商、稅務登記資料是否屬於刑法所保護的公民個人信息的問題本案焦點A:公民個人信息其最根本的特徵在於能夠識別個人身份或者體現個人活動。被告人吳某某非法獲取、出售的工商、稅務登記信息中的個人姓名、身份證件號碼等信息能夠單獨或者彼此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系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公民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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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會觀察|個人信息保護是法律文明的重要體現
隨著網際網路的普及,網民數量的增加,如何防止個人信息被濫用?如何實現收集個人信息共享數據和個人信息保護的平衡?民法典首次在民法層面就個人信息保護問題作出明確、直接的立法規定,在我國《刑法》與《網絡安全法》之外,為公民的個人信息保護提供了進一步的法律依據,補齊了長期以來我國民事法律制度中的一塊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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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刑法的刑法學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原副主任郎勝指出,未來的刑法學研究應該注意以下兩個方面:首先,刑法學的研究要緊扣時代脈搏,融入社會和時代發展的洪流。其次,刑法學研究要著力解決實踐中存在的問題,迎接實踐的挑戰。未來的法學研究應該適應時代的需求,為全面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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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個人信息保護法保護的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徵求意見稿已經發布,根據筆者最近幾年辦理個人信息相關案件遭遇到各種對個人信息的誤解和望文生義來看,很有必要研究清楚《個人信息保護法》保護的個人信息是什麼?為什麼要保護個人信息?第一,個人信息包含廣義和狹義的個人信息,《個人信息保護法》保護的是狹義的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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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民法與物性刑法的融合發展
如果說《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改只是在立法上使環境犯罪保護法益由人類中心主義轉為生態中心主義,那麼,《解釋》的出臺則昭示環境犯罪的保護法益在司法上已徹底由人類中心主義轉為生態中心主義。 總之,民法綠色原則體現人與自然和諧的人文觀念,對環境犯罪保護法益的解釋具有重要影響。據此,環境犯罪的保護法益既要顧及生態安全,也要重視人類的主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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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臉遊園、刷臉回家、刷臉看房……「刷臉」 無處不在 誰來保護...
我們如何在享有技術便利和保護個人信息安全之間找到平衡?帶著這些疑問,讓我們先來回顧這樣幾個案例。 畫面中,法庭公開開庭宣判的這起案件,被稱為「人臉識別第一案」。去年,因杭州野生動物世界的年卡門票由指紋識別被「強制」升級為「刷臉」識別,浙江理工大學的特聘副教授郭兵將動物世界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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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原則:刑法價值與啟示
而在刑法領域,對危害原則進行系統性研究的是美國當代法哲學家喬爾·范伯格。喬爾·范伯格在《刑法的道德限制》中,細緻入微地論述了危害原則,並把其視為是限制刑罰權的道德法則。通過《刑法的道德限制》一書,範伯格使危害原則發展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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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Why程序猿,要有刑法思維?
《刑法修正案(九)》設立了獨立的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是網絡犯罪分工細化背景下的產物。新技術的出現和發展極大降低了網絡犯罪的門檻,這些技術的提供者很難認定為共犯而加以制裁,許多案件中,相關嫌疑人和技術人員甚至都不認識,此時要認定提供技術開發的人員,構成相關的共同犯罪,存在取證或定罪上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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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樹德 | 權威刑法抑或自由刑法(上)
(2)刑法的對象是國家。刑事法律要遏制的不是犯罪人,而是國家。也就是說,儘管刑法規範的是犯罪與刑罰,但它針對的對象卻是國家。」刑法不只是用來對付『有害社會的(Sozialschaulich)』行為,而且是用來馴服『利維坦』(Leviathan)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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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保護個人信息不是「走鋼絲」
個人信息保護立法提速。在10月13日至17日舉行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上,備受社會關注的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即將亮相。對這部重要法律,各界已呼籲多年。能否滿足公眾期許,切實嚴格保護個人信息,減少侵犯個人信息的違法行為,是檢驗這部法律質量的「試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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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護數據安全 個人信息保護「交規」日臻完善
央行科技司司長李偉也在6月份舉行的第十二屆陸家嘴論壇上表示,金融科技的創新首先要高度重視個人隱私的保護,也包括個人金融信息的保護,把數據安全作為發展金融科技的一個底線和紅線。事實上,中國已於今年在個人信息保護的頂層設計方面邁出了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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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客觀主義與主觀主義
即法律要追求利益、價值,這種利益與價值,表現在刑法上就是法益,刑法的目的正是通過對侵害或者威脅法益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以保護法益的。而侵害或者威脅法益的行為,不是單純的內心;給法益造成侵害的行為總是比給相同法益造成威脅的行為要嚴重。因此,重視行為及其結果,有利於實現刑法的合目的性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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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有利於被告人」的刑法解釋規則之提倡
……在當代社會,人權保障和社會保護都應當互相協調,從而在更大程度上實現刑法的社會機能」。[5]由此,「是否有利於被告人」從來就不能是一個解釋結論的甄別規則。還有學者指出:「刑法要同時實現法益保護與自由保障兩個機能,因此,判斷解釋結論是否合理,要看是否在法益保護與自由保障兩方面求得均衡,是否在善良人的大憲章與犯罪人的大憲章之間尋得協調,而不可能在任何場合都作出有利於被告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