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頭條|我的「臉」你不能說要就要!「人臉識別第一案」判了

2021-01-19 瀟湘晨報

杭州野生動物世界將年卡中的指紋識別入園變更為人臉識別入園,被法學博士出身的用戶郭兵告上法庭,成為中國「人臉識別第一案」。杭州富陽區人民法院11月20日一審宣判,判令杭州野生動物世界賠償郭兵合同利益損失及交通費共計1038元,刪除郭兵辦理指紋年卡時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內的面部特徵信息,駁回郭兵提出其他訴訟請求。原、被告雙方在庭後都表示將會上訴。

案件源自2019年4月,郭兵支付1360元購買野生動物世界「暢遊365天」雙人年卡,確定指紋識別入園方式。郭兵與其妻子留存了姓名、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等,並錄入指紋、拍照。去年7月、10月,野生動物世界兩次向郭兵發送簡訊,通知年卡入園識別系統更換事宜,要求激活人臉識別系統,否則將無法正常入園。野生動物園將年卡用戶的入園方式從指紋識別再度升級為人臉識別。郭兵認為人臉信息屬於高度敏感個人隱私,不同意接受人臉識別,要求園方退卡。雙方協商未果,2019年10月28日,郭兵向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臉識別應用廣泛 安全問題令人擔憂

早在2017年,廣東首家「人臉識別借書」圖書館開館,落戶華師附屬天河實驗學校。負責人臉借書識別系統軟體開發的工程師說,一個機器人起碼可存「臉」幾十萬個,容量大,辨識時間也非常快。

2018年廣東高考報名,首次使用人臉識別技術採集考生相片和人臉特徵信息數據,以確保考生個人信息採集真實準確。

時至今日,鐵路安檢、公司、小區等地廣泛使用「刷臉」驗證。大數據時代,個人隱私信息的採集和應用邊界在哪裡?公共安全領域「刷臉」必須配合,但是,在生活工作中,比如進出公司、小區必須刷臉,這是否應該屬於公共安全的範疇,是有一定爭議的。

媒體人沈彬發文表示,必須明確,包括人面部信息、指紋、虹膜在內的民眾生物信息,作為人格權的一部分,是受到法律保護的。物業公司、動物園等公共場所不能說要就要。收集個人信息必須符合「必要原則」和「最小夠用」的原則,能不用生物信息的,就不應該用。

《網絡安全法》第41條明確規定:網絡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既然指紋就能識別消費者的身份,防止年卡被冒用,那麼,為什麼還要使用刷臉技術?這符合收集公民個人信息的「必要原則」和「最小夠用」標準嗎?

推而廣之,刷臉技術成為資本驅動之下的「風口上的豬」,不管有沒有必要,什麼場景都要加一個「刷臉」,刷臉成了各種場所中的時髦做法。不過,是否所有的刷臉場景都經得住考量?

▲新華網資料圖片

比如,小區住宅等一般性場所,刷門禁卡等就能起到安全防護的效果,並不需要拿走公眾的具有唯一性的指紋、臉面等生物信息。再比如,公廁衛生紙常被多拿、偷拿,但為此就讓公眾「刷臉」,也不符合法定的收集個人信息的「必要原則」。

實際上,人臉識別作為一項新技術,不是說不能用,而是要有明確的限制條件與應用場景,不能被濫用。比如有學者就提出:人臉識別技術應用的底線是,除了特定部門的執法活動之外,任何機構、企業和個人都無權通過人臉識別調查和追蹤個人的私人生活。

清華教授拒小區人臉識別門禁 給出理由

新冠疫情從多個維度改變了社會生活,流行起來的,除了口罩、消毒藥水,還有小區的人臉識別門禁。今年上半年,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勞東燕遇到類似的狀況,但她決定對人臉識別說「不」。

作為一名法律學者,勞東燕發揮了自己的長項:她寫了法律函,分別寄到物業公司和居委會。後來,街道方面邀請她談話,在會談中歷數人臉識別的各種好處;她則列舉了種種風險,認為在小區安裝人臉識別裝置並無必要,而且不經同意收集人臉數據,也違反現行的法律規定。

在勞東燕看來,很多推動人臉識別落地的機構,可能並沒有意識到隨之而來的風險有多大。「如果人臉數據被洩露、被濫用,不僅不會改善社會治安,反而可能使相關的違法犯罪活動激增。」她說。

據媒體報導,讓人擔憂的人臉識別信息的安全問題,之前已有相關犯罪案件發生,在當事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數以千萬計的人臉信息數據被售賣;有些不法人員盜取面部特徵信息,騙過了金融機構的支付系統;手機上一些換臉的軟體的興起,收集人臉信息後,他們可能利用深度偽造的技術,通過淫穢色情等不法方式利用面部特徵信息,從而損毀個人名譽,造成很惡劣的影響。「刷臉」技術廣泛應用的背後,應當追問是否「合法、正當、必要」。

人臉數據一旦洩露,就是終身洩露

勞東燕的主要研究領域是刑法學。這兩年,有關人臉識別的爭議性社會事件頻頻出現,讓她關注到這一新技術應用中的風險與法律規制問題。去年,她撰寫的一些分析人臉識別的法律文章,因為擊中了很多人的心聲在網上盛傳。近一年過去,隱憂仍在,而且變得更凸顯了。

這些擔心並非杞人憂天,現實中早有相應的案例。裁判文書網公開信息顯示,從2018年7月開始,有犯罪分子通過非法購買公民個人信息並製作相應的「換臉」視頻,突破了支付寶的人臉識別認證。2019年,又有「00後」男孩繞過了廈門銀行App的人臉識別系統,使用虛假身份信息註冊多個帳戶並倒賣牟利。

在勞東燕看來,以上事件不過是冰山一角。隨著海量的人臉數據被收集,人臉數據或許會和電話號碼、身份證號一樣,成為違法犯罪分子所使用的新手段。

讓勞東燕憂慮的是,從民眾到部分企業、管理者,似乎都還沒有充分的風險意識。比如她的小區要安裝人臉識別系統時,業主們在群裡討論。讓大家反應最大的,不是刷臉,而是上傳房產證信息的要求。「其實,人臉數據的收集所帶來的風險,要比上傳房產證大得多,二者根本不可比擬。」

技術應用不應偏離個人信息保護原則

如果說人臉識別的一端是一些民眾對於便利的嚮往,那麼另一端則是企業的變現衝動與政府的新型治理需求。

勞東燕認為,用人臉識別提升社會治安水平的初衷是好的,但人臉識別所涉及的,並不是個人隱私與公共安全的平衡問題——每個人就是「公共」的組成部分,人臉識別的推廣運用,本身就會給公眾的人身財產安全帶來「無法估量的風險」。「其間的問題在於,我們可能既不再享有任何隱私,也因此喪失絕大部分的安全。」

值得注意的是,生物特徵識別信息無法更改的特性,將使得受害者更難獲得有效救濟。「人臉數據具有不可更換性,因為我們無法換臉。一旦洩露就是終身洩露,即便採取法律手段維權成功,也難以恢復原狀。」她說。

與技術的快速發展相對的是,現有的法律保護框架,難以對人臉識別實現有效的規制。「基本上徵得同意之後,你的個人數據就跟你沒有關係了,之後所有的風險都需要由你自己來承擔。」她說,考慮到現實中,很多人都是在不知風險的情況下表示同意,或者由於必須使用相應App而不得不給予同意,以同意機制為基礎的法律保護框架更是顯得無力。

科技可以讓生活越來越方便,但黑技術應用都不應偏離個人信息保護本位的原則,刷臉能不用就不用,而不是拿了公眾的「臉」之後其他再說,這應該是常識。從這個意義上說,「中國人臉識別第一案」原告勝訴,有著標誌性意義,但如何規範各種應用場景下的人臉識別,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來源 | 晶報APP綜合

統籌:沈強

【來源: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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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家發11月20日,被稱為「人臉識別第一案」的郭兵與杭州野生動物世界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一審宣判,判決野生動物世界賠償郭兵合同利益損失及交通費共計1038元,刪除郭兵辦理指紋年卡時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內的面部特徵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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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杭州野生動物世界刪除原告郭兵相關面部信息,並賠償郭兵合同利益損失及交通費共計1038元……」11月20日,隨著浙江省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的一審宣判,郭兵的朋友們發來「祝賀勝訴」的簡訊,但他卻對這起被媒體稱為「中國人臉識別第一案」的一審判決結果不服,已經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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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國內媒體報導,2019年10月,浙江理工大學特聘副教授郭兵因不滿杭州野生動物世界採用人臉識別方式入園,而以侵犯隱私權和服務合同違約為由將杭州野生動物世界告上法庭。此案被稱為「人臉識別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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