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年,經常在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中,看到被判承擔還款責任的被告一臉委屈加懊惱地對著法官說:「法官,這錢真的不該我來還。錢不是我借的,我只是借了個名字給他用,我真沒用過這個錢啊。」
啥,名字還能借?這些腸子都悔青了的被告沒逗你,他們以前真的借過。
老賴想用錢,自己又沒有,銀行有啊,利息還很低。於是老賴向銀行遞了個申請,銀行一查,老賴不良記錄太多,不能貸。老賴一想,自己不能貸,找別人幫個忙唄。於是老賴找到了一直生活在鄉下的二老表:二老表,請你幫個忙,把你名字借我用用,我用你的名義去銀行貸筆款,不過你放心,錢我會自己還的。
二老表一想,老賴老表在外創業這麼些年,風光的很,現在竟然還能想得起我這個窮親戚,這點小忙能不幫嗎,不就是去籤個名的事嘛。於是,老賴以二老表的名義向銀行遞了申請,順利通過銀行審核,二老表去銀行在貸款合同上簽了自己的名,銀行按合同約定向二老表發放了貸款。錢一到帳就被老賴拿走了,二老表也以為名籤了這個忙就算幫完了,直到接到法院的傳票,二老表才知道,這個忙幫大了。幫他籤名只是個開始,替他還債才是結局。
名字能借嗎?當然不行!他向你借的是名字嗎?當然不是!他向你借的是你的人還有你名下的財產。
名字,不能借,更不能隨便籤。籤名前,一定要看清楚對方給你籤的是什麼,一定要想清楚,籤名後自己可能要承擔些什麼。在辦理民間借貸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中,經常見到一些被判決需要與債務人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的擔保人悔不當初,責怪自己不該籤名,可世上沒有後悔藥。所以,若以後有人再有人對你說:老表給我擔個保唄,就籤個名的事。你得想清楚,這可不單單是籤個名的事,是需要承擔責任的。答應之前你得仔細思量,若你願意替他還也有足夠的能力替他還,那你就籤,否則,請你打住!
法律小常識:姓名能將你與他人區別開來,也是你從事民事活動,行使法律賦予的各種權利和承擔相應義務的前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條規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看清楚,法條中就沒有規定可以借給他人使用哦!你的名字,你可以自己用,也可以許可他人使用(比如明星許可商家將自己的名字印在商品廣告、外包裝上),但相應的責任還得由你自己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