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上午,內蒙古敖漢旗原政法委副書記潘衛國酒駕致4死3傷案第二次開庭。
受害人家屬及其代理人認為,潘衛國的行為屬於逃逸致人死亡。最新的司法鑑定認為,如果得到及時救治,受害人生存可能性較大。
但潘衛國及其辯護人對此並不認可。
「被告人潘衛國事發後是否逃逸致人死亡,是否盡到合理的救助義務」成為此次庭審的焦點。
▲1月15日,內蒙古自治區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再審敖漢旗原政法委副書記潘衛國酒駕致4死3傷案,潘衛國(被告席,左)向受害者家屬致歉。圖片來源/庭審直播截圖
酒駕致人死亡後,政法委副書記找人頂包
2020年4月4日清晨,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敖漢旗發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趙某海等4人乘坐一輛汽車去掃墓途中,與對面一輛逆向駛來的轎車相撞。
趙某海乘坐的汽車中,駕駛員及兩名乘車人當場死亡,趙某海受傷送醫後經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
上遊新聞(報料微信號:shangyounews)記者從趙某海家人處獲悉,死者中兩人為親兄弟,其餘人為堂兄弟。
肇事汽車駕駛員潘衛國及乘客閆中華受傷,因故障開門下車的第三車駕駛人楊某也受傷,此次事故造成三輛汽車不同程度受損。
交警事後調查發現,肇事者潘衛國系敖漢旗委政法委常務副書記,閆中華無業,二人系朋友關係。
此後,赤峰市委宣傳部對這起交通肇事案進行了通報。
通報顯示:公安機關調查初始階段,肇事車輛內乘客閆中華稱自己為駕駛員,後經公安機關偵查,肇事車輛駕駛員為潘衛國,閆中華系冒名頂替。
後經遼寧省朝陽市建平縣醫院法醫司法鑑定所鑑定顯示,潘衛國血液中酒精含量為30.13mg/100ml,屬飲酒後駕車。
事故認定書顯示:案發時,潘衛國駕駛的大眾牌小型普通客車沿內蒙古省道210線由南向北行駛至529公裡處時,遇楊某駕駛的華泰特拉卡牌小型越野客車在道路東側非機動車道內停車。
楊某開啟左前車門時,潘衛國向左躲避駛入對向車道,與相對方向行駛的趙某海乘坐的比亞迪轎車相撞,之後又與華泰特拉卡牌越野車及下車的楊某相撞。
交警認定,潘衛國對此次事故負主要責任,楊某負次要責任,趙某海等人無責任。
▲2020年4月4日,赤峰市敖漢旗發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敖漢旗原政法委副書記潘衛國酒駕致4死3傷。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公訴人:量刑建議6年至7年
案發次日,潘衛國被敖漢旗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6日,敖漢旗公安局對潘衛國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執行逮捕;5月8日,赤峰市人民檢察院商請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巴林左旗人民檢察院對全案依法審查起訴,同日,潘衛國被免去敖漢旗委政法委常務副書記職務,幾天後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2020年5月12日,巴林左旗人民檢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對被告人潘衛國提起公訴,以包庇罪對被告人閆中華提起公訴。
該案由於潘衛國的身份及酒駕、事發後找人頂包等關鍵詞引發關注。
2020年7月14日,該案在巴林左旗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並在網絡同步直播。
公訴人認為,潘衛國構成交通肇事逃逸,其從重情節為交通肇事逃逸造成嚴重後果,法定從輕情節為如實供述,對潘衛國量刑建議為6年至7年有期徒刑。
公訴人認為,閆中華構成包庇罪,法定從輕情節是如實供述,量刑建議為6個月至1年有期徒刑。
同時,受害方提出了附帶民事訴訟,其中,受害者趙某海家屬請求法院判令,潘衛國和楊某共同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住宿費、誤工費等合計145萬餘元。
庭審中,潘衛國駕車造成事故的原因及「頂包行為」成為控辯雙方的爭論焦點。
公訴人出示的視頻證據顯示,交警在醫院給潘衛國和閆中華做酒精呼氣檢測儀檢測時,潘衛國稱肇事車輛是他的,但事發時開車的是閆中華,閆中華也稱是由自己駕駛。
檢測結果顯示,潘衛國呼出的氣體中含有酒精,閆中華檢測結果為零。
潘衛國說,事發後,他確實想找閆中華「頂包」,但後來感覺對不起組織,對不起受害人,對不起家人,於是及時找到閆中華,向公安機關如實供述了一切。
潘衛國的辯護律師辯稱,該案中,潘衛國犯罪後果比較嚴重,但其屬於過失犯罪,在公安機關詢問後期主動供述,具有自首情節。
閆中華的辯護律師也辯稱,閆中華具有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的情節。
潘衛國當庭痛哭,並向受害人及其親屬道歉,表示願意認罪。
然而,該案當庭並未宣判。
▲2020年4月4日,赤峰市敖漢旗發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敖漢旗原政法委副書記潘衛國酒駕致4死3傷。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原告律師:事發近3小時才送醫,受害人未及時救治而亡
趙某海的兒子說,第一次庭審結束後,死者家屬們曾向有關部門反映稱,事故發生後,趙某海雖然受傷,但如果得到及時搶救仍有生還希望,然而潘衛國離開了現場,最終導致趙某海死亡。
2020年9月,受害人家屬提出了二次開庭的申請。
10月28日,內蒙古自治區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下達的通知書顯示,該院依法受理受害人近親屬要求對趙某海的死亡原因進行鑑定、搜集對事故發生時連續的執法記錄儀及潘衛國經過路段的監控視頻資料的申請。
該案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代理律師認為,被告人潘衛國具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從重處罰情節。在發生交通事故後,潘衛國沒有盡到合理的救助義務,致使傷情較重的趙某海在發生事故後近3個小時才抵達醫院,因未能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治,最終造成死亡的嚴重後果。這與潘衛國的逃逸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因此潘衛國不具有法定或酌定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
同時,原告的代理律師認為,閆中華明知潘衛國酒駕,造成嚴重交通事故,而為其提供虛假證明,掩蓋罪行,使其逃避法律制裁,主觀惡性較大,且幹擾了公安機關儘早查明案件事實,應被認定為包庇罪,應當從重處罰,並不具有如實供述的從輕情節。
上遊新聞記者獲悉,此後,辦案機關又針對此情況補充證據,展開了重新調查。
2020年11月25日,敖漢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委託內蒙古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鑑定中心對趙某海的死亡後果是否與未得到及時救治存在因果關係進行司法鑑定。
爭議焦點一:司法鑑定意見能否構成量刑依據?
今年1月15日第二次庭審時,公訴方出具了由內蒙古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鑑定中心籤發的《司法鑑定意見書》。
庭審中,這份鑑定意見能否作為量刑依據成了爭論焦點。
《司法鑑定意見書》顯示,根據法醫學屍檢所見和醫院CT檢查所示,趙某海頭部僅有頭皮擦傷和右眼瞼青紫腫脹,顱骨和腦內組織無明顯損傷,該損傷不構成致命傷;趙某海胸部左側有多發肋骨骨折,但無血氣胸、肺臟破裂、縱隔偏移等危急情況,不至於造成趙某海快速死亡。脾臟破裂出血量多是其致死的主要原因。
最後給出的鑑定意見是:如果趙某海得到及時救治生存可能性較大。
潘衛國及其辯護律師對這份《司法鑑定意見書》提出了異議。
辯護律師認為,該《司法鑑定意見書》並非重新屍檢得出的結論,而是根據趙某海的病歷和警方提供的材料得出的,是否「及時救治」存在多種可能性,比如醫療手段、醫療條件以及醫生是否存在醫療過失等。
同時,該《司法鑑定意見書》採用了不明確的結論說法,推斷性的表述,因此認為,該《司法鑑定意見書》屬於不準確、不充分的鑑定意見,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不能作為量刑依據。
▲1月15日,敖漢旗原政法委副書記潘衛國酒駕致4死3傷案第二次開庭,公訴方出具的《司法鑑定意見書》顯示:如果趙某海得到及時救治生存可能性較大。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爭議焦點二:被告逃逸是否導致受害人死亡?
趙某海的代理律師認為,事故現場的執法記錄儀顯示,事發後,趙某海仍然可以說話、能移動,結合司法鑑定意見,足以證明趙某海若能得到及時救治,生存機率較大。且有視頻證明,在趙某海有明顯外傷的情況下,潘衛國仍離開現場,放任了趙某海死亡事情的發生。
事發後,潘衛國沒有第一時間報警,也沒有撥打120,沒有第一時間報告現場傷者情況。120接到他人報警後,因不了解現場情況,只派出了一輛救護車,且第二輛趕來的救護車上也沒有可救護的設施。因此,潘衛國的行為屬於逃逸致人死亡。
潘衛國辯護律師認為,在警方未抵達現場前,潘衛國始終沒有離開。潘衛國當時得知有人撥打了120,因此再未撥打。而在案證據顯示,120指揮中心接到報警時,已得知是三車相撞,但該中心沒有有效派遣車輛,才導致了趙某海沒有得到及時救治,這跟潘衛國沒有關係。
潘衛國辯護律師認為,該案中潘衛國構成逃逸,是因為潘衛國和閆中華隱瞞了潘衛國是真正駕駛人而構成的犯罪,而非兩名被告逃離現場構成的逃逸。且趙某海的死亡是交通事故引發的,而非逃逸引發。因此,潘衛國的行為不屬於逃逸致人死亡。
但趙某海家屬認為,潘衛國是公檢法的領導幹部,有處理此類事情的經驗,然而,潘衛國為逃避法律責任,沒有任何施救的行為,最終導致趙某海送醫過晚而死亡。
趙某海的代理律師認為,趙某海的脾臟出血屬於漸進性的,不是致命傷。潘衛國為了逃避法律追究,選擇離開現場,其行為導致受害人始終處於危險狀態,躺在冰冷地面上數小時,錯過了最佳救治時間,潘衛國的不作為行為導致受害人傷情惡化最終死亡,該結果系潘衛國逃逸所致。潘衛國酒後駕駛機動車,並在事故發生後為逃避法律追究,指使他人冒名頂替並潛逃,屬肇事後逃逸,均屬於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節,應從重處罰。
該案當庭未作宣判。
趙某海的兒子告訴上遊新聞記者,此前,當地相關部門曾就民事賠償進行過調解,他們當時已經同意了潘衛國家屬提出的賠償數額,並願意籤署諒解書,但「他們壓根沒有誠意,所以沒談成」。
趙某海的兒子說,此案已經過去9個月,死去的4名親人都未安葬,4個家庭幾十口人的生活也被打亂,然而,潘衛國的家人至今也沒來過他們家進行任何慰問,他們對民事賠償已經不抱太多希望,只求法院能公平公正審理,儘快有個結果,好讓親人早日入土為安。
上遊新聞記者 賈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