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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2020年7月14日(周二),銀保監會通報影子銀行和交叉金融業務存在的突出問題,並進行答記者問。實際上今年以來銀保監會大致通報兩次,上一次則為「2020年7月4日銀保監會首次公開銀行保險機構重大違法違規股東名單」。
很顯然,這兩次通報所涉及的兩大問題,即「影子銀行和交叉金融業務」和「公司治理」均是銀保監會一年一度大檢查以及歷年監管部門的常態整治重點。具體可詳見筆者於6月25日所撰寫的一年一度的銀保監會大檢查來了,今年有什麼不同?。
一、何為影子銀行和交叉金融業務?
在具體分析之前,我們需要了解什麼是影子銀行和交叉金融業務。實際上在目前的政策文件或監管表述中,關於類似的表述大致有非標投資、類信貸、影子銀行和交叉金融業務等幾類,相互之間既有包含,亦有一定的交叉關係。關於非標投資、類信貸之前我們已經有報告進行過討論(詳見2020年5月26日的商業銀行表內投資及表內非標債權投資規模有多大?、2020年7月3日的最全解析:標與非標的認定規則來了以及2020年1月7日的類信貸業務全解),此次我們重點聚焦影子銀行和交叉金融業務。
(一)影子銀行是指銀行體系之外的信用中介機構和業務活動,具有信用轉換(通過通道等信用中介代替傳統的客戶從銀行體系獲得資金)、流動性轉換(將流動性較強的資產轉換成流動性較差的非標資產)和期限轉換(即構建以短補長的資金池)等特徵,進一步在業務上主要通過表外業務、理財業務、同業業務等業務形式表現出來,並支撐商業銀行通過這些業務來達到規避監管的目的。
(二)進一步,交叉金融業務是影子銀行的一種具體表現,而非標業務則可以理解為交叉金融業務的一部分,通道業務亦可理解為交叉金融業務的載體。顯然,影子銀行業務實際上是指一些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非法人產品(如貨幣基金、現金管理產品以及各類資管產品等)變相承擔銀行體系的信用創造功能,而其資金則主要來源於銀行體系,資產端則以各類通道和各類非標資產為主。
(三)事實上從國外來看,真正的影子銀行業務是以資產證券化為核心的信用業務,本身由於具有公開的二級市場,只要鏈條不是太長其風險大都可以控制,但是中國的影子銀行業務則由於缺乏公開的二級市場進行公允定價以及在此基礎上可以構建資金池使其呈現出鏈條較長、產品透明度較低、資金投向不明、風險較為隱秘、監管漏洞比較多、風險隔離舉措比較弱、跨行業和跨市場現象比較突出等特徵。
二、影子銀行業務規模近年來累計壓降多少?目前存量有多少?
接下來,我們還需要了解目前的影子銀行業務規模大致有多少?以及這些年在監管的高壓下大致壓降了多少。這裡大致可有兩個口徑。
(一)存量可能在50萬億元附近、而近三年來累計壓降16萬億元左右
2020年7月10日,央行舉行上半年金融統計數據發布會時披露,截至2020年5月,銀行非保本理財、信託公司的資管產品、券商及其子公司的資管產品、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專戶產品、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資管產品、保險的資管產品、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的資管產品以及公募基金資產總量達到90.1萬億元(較年初增加了4萬億元左右)。
2017年底上述數據則為100萬億元左右(整個大資管行業),也即相較於2017年底,能夠直接看得到的壓縮規模大致在14萬億元左右。與此同時,銀保監會在2020年3月22日的國新辦新聞發布會上則披露近三年來影子銀行和交叉金融等高風險業務壓降了16萬億元,整體上看還是比較接近。
此外央行在發布會上也提及目前資管產品的同業資金來源比例大致在49.10%左右,如果我們不考慮到重複計算以及將這些同業資金來源主要納入影子銀行或交叉金融業務口徑的話,則意味著目前的存量規模應在50萬億以上(還包括其它一些表外業務和同業投資業務等)。
(二)信託、資管計劃以及同業理財分別壓降近5萬億、近7萬億和5萬億
影子銀行和交叉金融業務主要以表外業務、理財業務、同業業務等形式存在,具體體現為信託計劃、資管計劃以及同業理財等領域,這三類領域近三年累計壓降的規模分別為5萬億、7萬億和5萬億左右,合計達到17萬億,基本和央行的統計口徑相一致。此外根據公開信息統計,
1、信託資產餘額從2017年底的26.25萬億一路降至2020年一季度的21.33萬億,累計壓縮了4.92萬億元。其中單一資金信託由12萬億降至7.68萬億。
2、定向資管計劃從2016年底的14.69萬億一路降至今年一季度的8萬億元(累計壓縮6.69萬億)。
3、同業理財規模從2016年底的6萬億元一路降至目前的萬億元以下(2018年12月與2019年6月分別為1.22萬億和0.99萬億),累計壓縮5萬億以上。
需要說明的是,上述壓縮過程並沒有終止。
三、對於影子銀行和交叉金融業務,監管部門主要關注哪些點?
從銀(保)監管會官網上公開的信息來看,主要從2016年初才開始對影子銀行和交叉金融業務給予重點關注,但影子銀行業務最初始於2007年左右。實際上自2016年以來,監管部門對影子銀行和交叉金融業務便頻頻表態以及開始重點檢查和治理,大致的要點如下:
(一)計劃出臺三份相關文件,但至今未成型
在對影子銀行業務的治理上,監管部門曾計劃出臺三份相關政策文件,但直到目前也沒有成型,甚至2019年與2020年的立法工作計劃中也未涉及。
1、2016年7月29日,銀監會的2016年立法工作計劃中曾將《商業銀行類信貸及非信貸資產分類與撥備計提相關制度》和《交叉金融產品監管指導意見》納入其中,至今已無消息。
2、2017年5月9日,銀監會的2017年立法工作計劃中曾將《交叉金融產品風險管理辦法》納入其中,至今同樣沒有消息。
我想之所以沒有發布,可能與2018年4月27日資管新規以及後續一系列大資管行業的政策文件發布有關,也即影子銀行和交叉金融業務在政策層面主要通過大資管行業政策文件和定期不定期檢查來給予規範。
(二)2016年監管重點:主要聚焦於資管行業
2016年對影子銀行和交叉金融業務的監管重點主要聚焦於資管行業,但這一年的監管也只是處於宣傳造勢階段。
1、監管重點聚焦資管類產品,方向上使跨行業跨市場資金流動能夠「看得見、管得了、控得住」,並堅持穿透和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並將風險納入資本約束的範圍,使銀行與非銀金融機構、民間融資活動之間實施風險有效隔離。
2、當時的銀監會主席尚福林分別在城商行和股份行年會上指出要強化對交叉金融產品的投向、額度和交易對手的風險管理以及從交易對手、交易產品和交易集中度三個方面加強管理。
(三)2017年監管重點:真正起始之年,三三四檢查大幕正式拉開
2017年是郭樹清主席任職銀監會的起始之年,也是資管新規首次問世和影子銀行監管進入具體操作的起始之年。特別是2017年3月2日,剛剛上班第三天的郭樹清在國新辦新聞發布會上便指出「部分交叉金融產品跨市場層層嵌套,底層資產看不見底,最終流向無人知曉」。隨後以《關於銀行業風險防控工作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17〕6號)為標誌的三三四檢查大幕正式拉開。
1、要求控制業務增量,同業業務要實行總部統一管理、集中審批且需要制定統一的合作機構名單、產品投資目錄(嚴禁在名單和目錄之外開展業務)。
2、實施穿透管理,建立交叉金融業務監測臺帳,新增同業投資業務不得進行多層嵌套,並要求足額計提資本和撥備。
3、對存量同業投資業務進行整頓,要求制定包括應對策略、退出時間表在內的整改計劃。
4、重點關注多層嵌套以及SPV投資(即關注商業銀行的非標投資等),並要求將最終債務人納入統一授信和集中度風險管控以及強化資本撥備計提。
(四)2018年以來的監管重點:進一步具化為四類業務,並例行開展「回頭看」行動
在2017年嚴監管之後,2018年後的每年監管部門均例行開展「回頭看」行動,並將檢查重點進一步具化為違規開展同業業務、違規開展理財業務、違規開展表外業務、違規開展合規業務等四大領域。
1、違規開展同業業務
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同業治理改革不到位(是否實行總部集中統一管理、集中審批以及合作名單、目錄機制等),以及違規突破監管比例規定或期限控制開展同業業務。
(2)違規多層嵌套或充當通道,通過與銀行、非銀金融機構合作,隱匿資金來源和底層資產,不掌握底層基礎資產信息和實際風險承擔情況,違規投向限制性領域,未通過同業代持、互持或充當資金通道導致資金空轉,按照「穿透式」和「實質重於形式」原則進行風險管理並足額計提資本及撥備,或未將最終債務人納入統一授信和集中度風險管控;
(3)開展業務時接受或提供了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的第三方金融機構信用擔保,或違規籤訂「抽屜協議」「陰陽合同」、兜底承諾等,存在隱匿最終投向、突破投資範圍與槓桿限制、期限錯配等情形。
(4)通過同業投資或吸收保險資管計劃等虛增一般存款,通過同業繞道虛增資產負債規模、隱匿業務風險。
2、違規開展理財業務
表外業務的整治亂象主要依據資管新規、理財新規,具體包括以下幾點:
(1)理財治理改革不完善、不到位以及過渡期整改不到位、未嚴格執行速發計劃,理財老產品、同業理財、保本理財規模反彈、存量資產速發進展緩慢。
(2)老產品投資新資產未能優先滿足國家重點領域和重大工程建設續建項目以及小微企業融資需求,老產品發行規模違規突破存量產品的整體規模。
(3)母公司向理財子公司劃轉理財產品存在產品不合規、程序不規範、利益輸送、調節風險指標等問題。
(4)理財新產品存在池化運作、投資非標資產出現期限錯配、相互調節收益、剛性兌付、投向限制性領域、淨值計量不準確、信息披露不到位、違背投資者適當性原則或違規銷售等問題.
(5)結構性存款不真實,通過設置「假結構」變相高息攬儲或進行套利。
(6)利用本行自有資金購買或承接本行發行的理財產品,利用自有資金為本行理財產品提供融資或擔保;理財產品直接投資信貸資產,直接或間接對接本行信貸資產收益權。
3、違規開展表外業務
主要按照表內業務的監管標準來對表外業務進行監管,具體包括以下幾點:
(1)表外業務和表內業務未制定嚴格統一標準,存在故意模糊界限、隨意騰挪、相互承接風險的行為。
(2)違規開展通道業務,利用各類信託計劃、資管計劃、委託貸款等,規避資金投向、資產分類、撥備計提、資本佔用等監管規定或將表內資產虛假出表。
(3)違規銷售代銷或代銷不合規的金融產品,代銷業務實質承擔信用風險,或違規開展為本行授信項目提供融資或承接本行表內外資產的「假代銷」業務。
(4)違規開展資金來源(如委託人為金融AMC和經營貸款機構)或資金用途不符合規定的委託貸款,以及委託貸款和自營業務未嚴格隔離風險、未實行分帳核算和分級授權管理。
(5)以信貸資產或資管產品為基礎資產,通過SPV以打包、分層、份額化銷售等方式,在銀行間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以外的場所發行類資產證券化產品,實現資產非潔淨出表並減少資本計提等。
4、違規開展合作業務
具體包括以下幾點:
(1)選擇交易合作對手不審慎,未按規定建立合作機構名單制,具體包括違規開展銀信類業務、網絡借貸資金存管相關業務不規範以及違規與非持牌機構開展業務(未有效履行資質審查、盡職調查及後續監督義務等情形)。
(2)違規接受未取得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第三方機構提供擔保、增信服務以及兜底承諾等變相增信服務。
(3)違規為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提供資金發放貸款,或與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違規直接或變相投資以「現金貸」「校園貸」「首付貸」等為基礎資產發售的類證券化產品或其他產品等。
四、此次通報的重點(一)沒有提的要求,相當於劃出紅線
此次通報只是對之前歷次檢查結果的一次通報,並沒有提出新的監管要求,相關監管重點可參見前文的分析。從通報內容來看,和之前的檢查重點也比較一致,具體如下:
1、新規執行不到位,過渡期整改不到位,新業務違背禁止剛性兌付要求等。
2、風險隔離不審慎,理財資金違規承接表內不良資產,理財產品間通過非公允交易調節收益等。
3、同業業務專營及授信管理不到位,同業交易對手選擇不審慎,同業投資多層嵌套,隱匿業務風險等。
4、非標投資業務管控不力,資金違規流入股市,違規投向限制性領域等。
5、發行的金融產品超出內控水平和管理能力、盡職管理不到位等。
此外還包括結構性存款、委託貸款、銀信業務、銀保業務、信保業務及投資者保護等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當然這裡需要特別提及的是,銀保監會還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給予了明確(如不當銷售、投資者適當性和信息披露以及自負盈虧等問題),應主要是受到之前中行原油寶等事件的影響。
(二)通報目的:不得搞資金空轉、拉長融資鏈條、提高融資成本
通報和例行檢查可為銀行業務發展劃出紅線之外,還有以下目的或要求:
1、明確不得再拉長融資鏈條、提高融資成本。
2、嚴格執行國家政策,不得再利用通道等方式搞資金空轉、脫實向虛。
3、通過對影子銀行和交叉金融業務的整治,使風險逐步收斂,可以為下一次政策的實施提供足夠空間。
(三)提出了「一二五」要求
此次通報銀保監會特別提出「一二五」要求,當然這一要求同樣可見諸於之前的監管文件和新聞通稿,並無新意。
1、所謂「一」,即堅持回歸本源、專注主業。「二」則是指「兩個堅決」(即堅決深化改革、推動創新、完善影子銀行和交叉金融業務治理以及堅決打擊違法違規行為、持之以恆拆解高風險影子銀行業務、規範整治結構複雜金融產品)。顯然這裡的「推動創新」提法是一個莫大(博客,微博)的諷刺。
2、「五」則是指「五個嚴禁」,同樣是之前歷次檢查的重點,也無新意。
(1)嚴禁多層嵌套投資、資金空轉,結構複雜產品和業務死灰復燃;
(2)嚴禁監管套利、假創新和偽創新行為,發行超出風控水平和管理能力、盡職管理不到位的金融產品,如前一段時期的資金空轉事件等(詳見2020年4月24日的追尋此輪資金空轉之禍與破解之道以及2020年6月9日的如何看待央行和銀保監會近期對資金空轉問題的整治?)
(3)嚴禁選擇性落實新規要求,過渡期整改不積極不到位,過渡期內新增資金池運作、長期限的非標資產,母行與理財子公司間產品劃轉不合規、利益輸送、風險交叉傳染;
(4)嚴禁資金違規流入股市,違規投向限制性領域(7月11日的銀保監會新聞發布會也有此提法,詳見7月11日銀保監會答記者問釋放了哪些信號?)。
(5)嚴禁不當宣傳和銷售,降低投資者準入門檻,嚴重侵害金融投資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主要指私募產品公募化銷售、信息披露不合規、保本兜底以及中行原油寶事件等)。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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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王治強 HF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