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案知法】敢妨害民事訴訟,趕緊圍觀,該漲漲「見識」了

2020-12-11 澎湃新聞

妨害民事訴訟行為,是指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在民事訴訟過程中,故意幹擾、破壞訴訟秩序,阻礙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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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討論一下

有關妨礙民事訴訟的相關法律知識

01

【案例一】黃某訴馬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黃某與馬某系朋友關係,黃某稱馬某向自己借款兩次,第一次是2013年11月2日借款100萬元,第二次是2014年5月21日借款100萬元,兩筆借款馬某均出具了借條。2014年8月5日馬某償還了第二次的借款100萬元,同日黃某在攀枝花自己的辦公室將第二次借款的借條原件還給了馬某。因馬某第一次的借款100萬元逾期未償還,所以黃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馬某償還借款本金100萬元及利息。

馬某辯稱:自己確實收到了黃某的200萬元。第一次的100萬元系借款,自己向黃某打了借條,第二次的100萬元不是借款是投資款,這筆款自己沒有給黃某打過借條,且已歸還了黃某部分投資款。2014年8月5日已經償還了黃某第一次的借款100萬元,黃某稱2014年8月5日收到還款後在攀枝花將第二次借款的借條還給了馬某不是事實,這100萬元是自己在貴陽某農業銀行櫃檯轉款償還黃某的。當時自己在貴陽,沒有在攀枝花,出於對朋友的信任,還款後自己讓黃某把第一次借款100萬元的借條撕毀,但黃某卻並未撕毀借條,現在黃某不講誠信又用該借條起訴要求還款,法院應不予支持。

為了查明案件事實,西區法院委託貴陽當地法院到馬某2014年8月5日轉款的銀行調取了馬某轉款100萬元給黃某的轉款憑證,該憑證上有馬某的親筆籤名。此證據證明馬某2014年8月5日在貴陽,未在攀枝花,而黃某在庭審中陳述 「2014年8月5日在攀枝花自己的辦公室將第二次借款的借條原件還給了馬某」不是事實。在證據面前黃某承認馬某僅向其借了100萬元,另100萬元系投資款,在馬某償還100萬元借款後自己並未將借條撕毀,並繼續用該借條起訴要求馬某償還借款。黃某在庭審中作虛假陳述應予制裁,西區法院鑑於黃某能夠深刻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違法性,依法對黃某虛假陳述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作出了罰款500元的決定。

02

【案例二】王某訴程某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案

王某稱2014年7月進入程某經營的西區某服務站工作,與服務站沒有籤訂書面勞動合同。程某在2016年7月之前都能按照雙方的約定按時發放工資,但從2016年7月起就開始拖欠工資。所以王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決:程某支付拖欠的工資85224元、雙倍工資差額88000元、經濟補償金23306元。王某向法院提供了工資表、考勤表等證據證明其向程某提供了勞動的事實。

程某稱:王某提供的考勤表有偽造嫌疑,系相同或相近的時間內形成。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程某向法院申請對工資表、考勤表的形成時間進行鑑定。

經法院向工資表、考勤表的製作人核實查明,王某向法院提交的工資表、考勤表均系短時間內偽造,工資表、考勤表上記載的內容也系短時間內填寫。在證據面前,王某承認工資表、考勤表系其自行偽造,因此程某撤回了鑑定申請。西區法院對王某偽造證據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作出了罰款2000元的決定。

上述兩個案例中的黃某、王某

在收到法院的罰款決定書後

均當場表示服從法院的罰款決定

並繳納了罰款,還深刻認識到了

自己行為的違法性

保證今後將引以為戒,誠信訴訟

普法小課堂

什麼是妨害民事訴訟行為?

妨害民事訴訟行為,是指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在民事訴訟過程中,故意幹擾、破壞訴訟秩序,阻礙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違法行為。

哪些行為屬於妨害民事訴訟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妨害民事訴訟行為有以下幾種:

1.必須到庭的被告,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如離婚案件、撫養費案件中的被告就是必須要到庭的被告。

2.違反法庭規則、擾亂法庭秩序。如未經準許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像、攝影或者以移動通信等方式現場傳播庭審活動,哄鬧、衝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 毆打審判人員。

3.妨害訴訟證據的收集、調查和阻攔、幹擾訴訟進行。如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該行為包括在人民法院哄鬧、滯留,不聽從司法工作人員勸阻;故意毀損、搶奪人民法院法律文書、查封標誌;哄鬧、衝擊執行公務現場,圍困、扣押執行或者協助執行公務人員;毀損、搶奪、扣留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其他執行公務器械、執行公務人員服裝和執行公務證件;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查詢、查封、扣押、凍結、劃撥、拍賣、變賣財產;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為)。

4. 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5. 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拒不履行協助義務。如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者其他財產;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行為。

妨害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會怎樣處理?

《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對哄鬧、衝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對妨害訴訟證據的收集、調查和阻攔、幹擾訴訟進行,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駁回其請求,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單位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並可以予以罰款。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上述二案例中的當事人故意虛假陳述、偽造證據對案件審理會有什麼影響?

在民事案件審理中,如果當事人故意虛假陳述或者偽造證據,會干擾法官對事實的認定,影響案件事實的查明,給法院查明客觀真相製造障礙,極大地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

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自己的訴訟行為有哪些方面需要注意?

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在參加民事訴訟活動時,一定要遵法守法,遵守誠實信用原則,誠實善意地行使訴訟權利和履行義務,就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作真實、完整的陳述,切莫無視法律規定,否則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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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聽案知法】敢妨害民事訴訟,趕緊圍觀,該漲漲「見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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