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極星固廢網訊:近年來BOT之所以再度引起政府相關部門廣泛重視,主要因為較高的整體效益、減輕財政負擔及國外成功經驗等因素的影響。BOT的作法並非近代首創,十九世紀中葉法國政府便以特許的方式,大量推動民間投資興建自來水廠。本研究分析了BOT的概念、內涵與發展,以及在案例項目中的應用。
一、BOT的概念與發展
國外的BOT計劃最早為1984年土耳其總理Turgut Ozal 為促進該國的基礎建設及工業計劃而提出的民間投資模式,此後許發展中國家,如馬來西亞、泰國等紛紛採用BOT 方式進行公共建設,作為降低公共部門向外舉債、增加外人對本國基礎建設及工業投資的手段;此外包括英、法、愛爾蘭、香港等國家或地區,也曾利用BOT方式作為民營化公共建設的有效途徑。
二、BOT的內涵
BOT作為特許模式(concession model),理論基礎為英國經濟學家 Edwin Chadwick的Competition-for-the-Field 原理,該原理認為提供獨佔性公共設施服務可以特許權競標(competitive concession tendering)。之後美國學者H.Demsetz 發展特許權競標模式(franchise bidding model) 來代替對自然獨佔的管制,並主張開放市場,因為競爭將比管制措施更能達到目的。
根據新加坡南洋大學Tiong (1995)定義 BOT為:「一種將基礎公共建設民營化的實行,由政府將特許權交給民間投資者,組成所謂的特許公司,由它在特許期間內負責融資、興建、營運與維護,直到最後將完整的營運設施無償移轉給政府」。所謂 BOT即興建―營運―轉移(Build-Operate-Transfer)的簡稱, BOT是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的主要模式,公共建設由政府規劃,而由民間機構 (即所謂特許公司)自行聚集資金,取得特許權合約進行公共建設的興建,興建完成後政府準其營運,營運一段時間之後移轉歸政府所有。
基於「政府資源有限」、「民間力量無窮」的理念,近來重大建設大多採用 BOT模式辦理,其主要目的即是政府基於財力與效率的考慮,希望建設在民間參與投資下,能在工期方面提早完工,在成本方面節省支出,在品質方面能提高品質。大型重大建設以 BOT方式執行可以達到二個主要目的:1.降低政府財政負擔;2.發揮民營企業經營效率。由這種政府與民間共同參與的良性合作方式可突破政府財力及法令規章的限制,並善用民間充沛資金與經營效率的優勢,也是目前政府推動重大建設的政策走向。
三、BOT在北京高安屯垃圾焚燒發電廠項目上的應用
北京高安屯垃圾焚燒發電廠項目是北京市第一家大型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是目前亞洲單線運行最大的生活垃圾焚燒發電BOT項目。本項目位於北京市朝陽區高安屯垃圾無害化處理中心內,佔地約70畝。日處理垃圾量:1600噸,全廠設2條處理能力為800 噸/天的焚燒線;裝機容量為:30兆瓦(2×15 兆瓦);年運行時間按8000小時記,設計年發電量:220,000,000 千瓦時,可服務人口400多萬;本項目特徵為:項目使用爐排爐技術焚燒處理北京市生活垃圾。同時,利用餘熱轉換成蒸汽發電、供熱,尾氣排放達到國際先進水平,灰渣按照中國國家環保規定處理。
北京高安屯垃圾焚燒發電廠項目運用BOT模式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投資特殊性
投資開發商未來取得的是北京高安屯垃圾焚燒發電廠項目的使用權而非所有權。其投資利益主要來自經營期間的產品規劃及經營管理上的獲利,而非未來土地增值的利益。這樣可以使投資者著眼於永續經營的態度,而非只是單純的投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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