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張三和李四2008年開始戀愛,次年年底舉行婚禮,張三給付了彩禮10萬元,但因為身處農村,對於結婚證沒什麼概念,因此遲遲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10年李四生育長子,2012生育次子,後因生活矛盾無法調和兩人分居,孩子一直隨父親生活。2019年7月,因雙方已感情破裂並長期分居,張三將李四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同居關係、分割財產並要求李四返還彩禮。
據查,雙方同居期間購買大眾牌汽車一輛,車輛購置總費用為170707.38元,其中張三出資75500元,李四出資95207.38元。
關注過此前我們對介紹彩禮的推文的話,或許可能有些印象,彩禮通常指的是以締結婚姻關係為目的贈與的財產。所以如果沒登記結婚當事人請求返還,法院好像應該支持。
這個說起來也沒錯,但它只是最一般的情況,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類似情形的考慮已經相對完善,所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對此作出的規定包括三種情形: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是否返還彩禮、返還多少彩禮應當結合男女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子女生育情況、給付彩禮的數額、財產的使用情況並結合當地風俗習慣、經濟條件等因素綜合認定。(二)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三)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本案中雙方雖未領證,卻按當地習俗舉行了婚禮,兩人還同居生活近十年並育有兩子,這在實質上已經構建了長期穩定的家庭關係,且根據雙方的陳述,在共同生活期間因租賃店面、兒子治病等產生了大額的支出,再結合小王給付彩禮的數額,以及本市的經濟條件、生活成本等因素綜合考量,這筆錢實際上已經盡數用於家庭支出了,綜上,法院對張三要求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