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彩禮應該返還嗎?

2020-12-22 澎湃新聞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彩禮應該返還嗎?

2020-12-11 11:32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彩禮指婚戀中送給對方的聘禮或禮金,

如果一方或雙方要解除婚約或者離婚,

就極易引發彩禮糾紛。

一旦出現這種情況,彩禮能退回嗎?

來看看大悟法院宣化法庭

成功調解的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李強(化名,男)與朱莉(化名,女)經人介紹相識並確立戀愛關係,2017年年底按習俗舉行了婚禮,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禮舉辦前,應朱莉及其父母的要求,李強母親按照 「瞧家」、「起媒」、「拿年庚」、「看日子」、「送上頭挑子」等農村婚嫁習俗,分五次給付彩禮共計13萬餘元,還贈送了價值一萬餘元的金首飾和玉手鐲。

婚禮舉辦後,雙方一起到寧波務工,共同生活期間因家庭瑣事不時發生爭吵。2018年10月,因李強父親逝世滿三年,朱莉從寧波返回後一直在娘家居住,年底李強才將其接回自己老家過春節。2019年元宵節後,雙方一同去寧波務工生活。後因朱莉患病,獨自返回大悟治療,在娘家居住休養。因雙方聚少離多,彼此溝通交流較少,感情日漸淡薄,李強遂以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為由訴至大悟法院,要求朱莉及其父母返還彩禮。

調解過程

案件受理後,承辦法官詢問雙方是否有重歸舊好,補辦結婚登記手續的意願時,朱莉和李強均明確表示不願意與對方繼續共同生活下去。因雙方對彩禮返還意見分歧較大,為防止矛盾擴大激化,承辦法官多次進行實地調查走訪,充分聽取雙方親友的意見建議,並耐心細緻地向李強和朱莉釋明相關法律法規,對他們動之以情,曉之以理,耐心細緻地進行思想疏導。

調解結果

2020年11月20日,雙方終於在心平氣和基礎上達成和解意見,朱莉及其父母當即退還李強彩禮七萬元及金首飾和玉手鐲。至此,這場因婚約財產引發的矛盾糾紛得以圓滿化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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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彩禮應該返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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