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之後,戀愛期間付出的錢還能要回來嗎?

2020-12-15 澎湃新聞

分手之後,戀愛期間付出的錢還能要回來嗎?

2020-11-03 17:30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湖南長沙一位家境殷實的已婚男子偶遇一位空姐

會發生什麼呢?

該男子對空姐展開了瘋狂的追求

送豪車、買奢侈品、發紅包

前後花費百萬,終俘獲芳心。

然而,在男子和原配離婚後,想和這位空姐結婚時

空姐卻反悔了

而且男子發現,其女友還將單位男同事帶回家過夜......

男子無法接受這個事實

於是他要求女子

返還戀愛期間為其花費的費用共計70萬元

那麼問題來了,在戀愛期間付出的錢還能要的回來嗎?

一、贈與

贈與分為無條件贈與和附條件贈與

不能要回

一些含有特殊意義的轉帳,一般被認為是表達情誼的無條件贈與行為,比如「520」、「1314」等的轉帳行為。

可以要回

但如果被認定為以共同生活或者締結婚姻關係為目的的附解除條件的贈與,在雙方分手後,因贈與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二、民間借貸

若能證明雙方存在民間借貸關係,這種情況下,可以要回。

三、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合法依據而取得利益的同時使得他人遭受損失。

情侶之間的轉帳往往多而雜,金額大小不一,多數也沒有其他證據佐證給付行為是借貸還是贈與。

在此情況下,金錢往來性質及目的往往難以言明,不宜將涉案錢款性質簡單認定為民間借貸或贈與。

因雙方分手後共同生活或者締結婚姻關係的目的已經不能達到,故屬於沒有合法依據取得的財產,應當認定是接受轉帳的一方構成不當得利,應當予以返還。

四、婚約財產糾紛

彩禮的給付都是以結婚為目的,若能舉證證實轉帳確為彩禮時,以下三種情況法院明確支持退還彩禮。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但不是所有的彩禮都能要回來!以下幾種情況彩禮不能要求返還。

(一)已經登記結婚並同居生活的。這種情形下因為已經達成了締結婚約的目的,因此離婚後彩禮不能要求返還。

(二)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的情況,離婚後彩禮也不能要求返還。

(三)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的,離婚後彩禮不能要求返還。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員因生活、生產需要並實際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雙方患病花費、共同經營投資等。

(四)在婚約存續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情況,離婚後彩禮不能要求返還。但是,在死亡前已經起訴的應予除外。

五、刑事詐騙

若一方隱瞞或者虛構事實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假借戀愛哄騙對方錢財

達到法定數額的

可能構成詐騙罪

這種情況

可以要回

最後小編想對準備戀愛和正在熱戀中的戀人們說一句,如果認定了心中那個人,就坦誠的、用心的去愛;如果自己還沒做好準備去愛,請及早的說出來,不要另有所謀,從而最終傷害了雙方。

原標題:《分手之後,戀愛期間付出的錢還能要回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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