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愛情我們走到了一起
也因為愛情我們分手了
那分手後,我們彼此送對方的禮物是否要歸還呢?
正方:歸還
第一種情況是我們已經真的不愛了,也不想去挽回,那這禮物就必須要還。除非一方「相愛」的出發點就是為了「禮物」,那就不是愛人,而是愛物、愛錢,和相愛這個命題相違背。
1、既然我們已經分手了,意味著我們不再愛了,既然都不再愛了,那為什麼還要留著對方送的禮物呢?是想貪小便宜嗎?
2、分手了,意味著這段感情已經成為了過去式,應該和他說拜拜了。我們不能生活在過去,要讓它徹底翻篇,留著那些禮物不是徒增煩惱嗎?每當看到這些禮物的時候,我們是否會想起那些曾經的傷害、那些曾經的痛?
3、分手了,雖然我們可能還是朋友,但在相愛時期的禮物都見證了我們的「愛」,隨著「愛」的結束也應該讓它回歸「故土」,因為這份「愛」已消散,不需要它再繼續見證。
第二種情況是我們一方還愛著,還想挽回這份感情。那禮物更應該歸還,而且要分多次歸還。因為歸製造了再次接觸的機會,而且每一件「禮物」都是「愛情」的見證,可以讓他/她回憶起那些美好的時光,再加上煽情的話語和動作,也許他/她那顆沉寂的心會被再次點燃,「愛情」也會再次回歸。一次不行,就多還幾次,直到把手裡的「禮物」全部還完。如果他/她還沒有一點反饋,那就放手吧!讓他/她拿著他的東西滾蛋吧!因為他/她並不愛你。
所以不管我們是否還愛著,既然分手了,就讓「禮物」物歸原主吧!
反方:不歸還
如果雙方都不愛了,「禮物」贈送是發生在「戀愛」期間,分手後歸還,那不成了分手後送「禮物」了嗎?都分手了,還送啥禮物呀?
1、既然是「禮物」,從送給我的那一刻起,它已經歸我了,它現在的所有權是我,不是你,我為什麼要歸還?歸還那不就是我再「送」給你嗎?分手了,我為什麼要送你「禮物」?
2、「戀愛」期間,我也有付出,而且是我的青春,還有我的清白(女孩子),我付出那麼多,這點小禮物難道不是我該得的嗎?這是你「戀愛」期間的贈予,憑什麼要我歸還?
如果一方還愛著,那禮物更不能歸還了。首先愛著的那方留著這些「禮物」可以留下一個思念,每當想他/她時,還可以看看這些禮物,「睹物思人」,「物」可以是一種感情的寄託。如果你不愛了,對方愛著你,那你把禮物歸還,不是在他/她的傷口上撒鹽嗎?本來分手對他/她的傷害已經夠大了,你再把禮物還回去,會對他/她受傷的心靈造成二次傷害。你非要這麼殘忍嗎?
不管是否還有一方相愛,分手了就過去了,不要去翻舊帳,禮物就讓它成為過去式吧!所以我的觀點是分手後禮物不歸還。
說奇葩:
前段時間有一則「白嫖」故事,戀愛期間男友給女友花費86萬多,分手後男友要求其歸還。女友以自己付出了青春和貞潔為由拒絕,男友遂將其告上法庭,經過法院一審、二審,最終判決女方歸還84萬的「彩禮」,這裡是「彩禮」而不是「禮物」,也就是法院認定這筆錢當中的84萬是具有彩禮性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