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後到底還能要回送出去的禮物嗎?

2020-12-22 嘎亮說天下

520剛剛過去沒多久,在朋友圈以及各種社交媒上各種「撒狗糧」甜的讓筆者牙齒也差點化掉。可就在這一大波「撒狗糧」中,筆者在網上卻看到這樣一篇報導:說的是杭州的徐女士就被前男友俞先生告上了法庭,理由是索要當初談婚論嫁時送給她的86萬元的巨額彩禮。

徐女士在接到法院的傳票後也是滿肚子的委屈,說雖然這兩年裡男飯給他各種買禮物、給自己錢,但戀愛期間自己也對俞先生付出了自己的青春和時間。徐女士表示男方的外表其實並不是自己喜歡的類型;不僅比自己大11歲,身高方面還比自己矮出5公分。當初在一起就是看中俞先生出手闊綽和大方。俞先生為了討徐女士歡心,戀愛期間還送了一輛價值40萬的汽車給她。可沒想到的是下半年兩人的感情出了問題,俞先生要求歸還汽車,徐女士拒絕後。俞先生一氣之下將其告上了法庭並且要求戀愛期間所有送出去的禮物總計86萬餘元。最後法院一審宣判俞先生勝訴,但徐女士表示並不接受判決,並決定上訴。

筆者看法:

筆者覺得當初兩個人在一次不管出於何種目的都應該是基於兩個人的心是否在一起。而事件中俞先生和徐女士顯然不是,兩人最後必定以失敗收場。但是不管出於何種目的,俞先生的做法從法律上來講是沒有任何毛病。筆者以為徐女士雖然在兩年期間付出了時間和青春,即是上訴勝利那逝去的青春也再也無法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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