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時男友送了我一部手機,現在分手要我還回去?我不想還……

2020-12-22 法善諮詢

在戀愛時,男女雙方互贈禮物是非常普遍的行為。但是你有想過,贈送了貴重禮物,萬一分手了,還能要回來嗎?

法善最近就收到了這樣一個諮詢,小慧和小張在一起快一年了,在快到一周年的時候,小張為了讓對方開心,就花了五千塊給她買了一部心儀已久的手機。

小慧收到手機後非常開心,兩個人的關係也日漸升溫。

但是久而久之,可能是出於感情的疲倦,兩人開始覺得感情有些淡了,首先是小慧提出了分手,小張想了想也答應了,但是有一個條件:那就是把送你的手機還給我。

小慧心想,憑什麼啊,這是你送給我的,我現在用著好好的,我就不還!

小張知道小慧的想法後,就說:「送你那是因為你是我女朋友,現在我們分手了,送你的東西就得還我!」甚至威脅到:「你要是不還我,我就去告你!」

小慧害怕了,於是就找到了法善:我不想還,他告得了我嗎?

不用擔心,你這種情況不用還!

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為了培養感情而互送禮物或是支出金錢的消費活動,一般屬于贈與性質,但分手時戀愛期間所贈財物是否應該返還,需要予以區分。

比如「1314、520紅包」、紀念日小禮物等,一般應認為是維繫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雙方的共同消費,屬於一般贈與,贈與物的所有權自交付時起轉移,贈與物交付給對方之後不能要求返還。【這種情況下,分手後是不能要回贈予財物的】

但是如果贈送貴重物品的,例如珠寶、房車之類,則需要判斷贈與人在贈與時是否是出於結婚的目的。若是以結婚為目的或者因婚約贈送財物,男女雙方若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或解除婚約的,贈送的財物應當返還。反之,如果贈送的貴重物品不屬於彩禮,也不是出於結婚的目的,就屬於戀愛期間的自願贈與,一般不能主張返還。

所以你懂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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