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4月8日訊 深交所7日發布關於對寧波興瑞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興瑞科技(002937,股吧)」或公司;證券代碼:002937)的監管函。
經查,2020年3月27日,興瑞科技披露《關於確認公司2019年度外匯套期保值事項及授權開展2020年度外匯套期保值業務的公告》稱,公司於2019年開展了美元套期保值相關業務,累計鎖匯金額1,500萬美元,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10%以上。興瑞科技未在開展2019年度套期保值業務前對上述事項履行相應審議程序也未及時對外披露,直至2020年3月26日才召開董事會審議確認公司2019年度開展的外匯套期保值事項,並在3月27日對外披露。
興瑞科技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2.1條、第2.7條、第9.2條及《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5.1.7條、第7.2.3條、第7.2.4條的規定。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2.1條: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規則以及本所發布的細則、指引和通知等相關規定,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並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2.7條:本規則所稱及時,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本規則規定的期限內披露所有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以下簡稱「重大信息」)。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9.2條:上市公司發生的交易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應當及時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佔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10%以上,該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同時存在帳面值和評估值的,以較高者作為計算數據;
(二)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營業收入佔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營業收入的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一千萬元;
(三)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淨利潤佔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淨利潤的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一百萬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額(含承擔債務和費用)佔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一千萬元;
(五)交易產生的利潤佔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淨利潤的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一百萬元。
上述指標計算中涉及的數據如為負值,取其絕對值計算。
《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5.1.7條: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及時性原則進行信息披露,不得延遲披露,不得有意選擇披露時點強化或者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實際上的不公平。
《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7.2.3條:上市公司擬進行商品期貨套期保值業務的,應當就商品期貨套期保值業務出具可行性分析報告並提交董事會審議通過。公司可以聘請諮詢機構就公司進行商品套期保值業務出具可行性分析報告。
《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7.2.4條:上市公司進行商品期貨套期保值業務的,應當在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後的二個交易日內公告下列內容:
(一)董事會決議公告;
(二)商品期貨套期保值事項公告。該公告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擬進行商品期貨套期保值業務的目的、擬投資的期貨品種、擬投入的資金金額、擬進行套期保值的期間、是否滿足《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的運用套期保值會計方法的相關條件、套期保值業務的可行性分析、風險分析及公司擬採取的風險控制措施等;
(三)保薦機構就公司進行商品期貨套期保值業務的必要性、可行性、套期保值業務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合規、風險控制措施是否有效等事項進行核查所發表的意見(如適用);
(四)主管部門對公司進行商品期貨套期保值業務出具的意見(如適用);
(五)諮詢機構出具的可行性分析報告(如有);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寧波興瑞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監管函
中小板監管函【2020】第42號
寧波興瑞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0年3月27日,你公司披露《關於確認公司2019年度外匯套期保值事項及授權開展2020年度外匯套期保值業務的公告》稱,你公司於2019年開展了美元套期保值相關業務,累計鎖匯金額1,500萬美元,佔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10%以上。你公司未在開展2019年度套期保值業務前對上述事項履行相應審議程序也未及時對外披露,直至2020年3月26日才召開董事會審議確認公司2019年度開展的外匯套期保值事項,並在3月27日對外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2.1條、第2.7條、第9.2條及《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5.1.7條、第7.2.3條、第7.2.4條的規定。請你公司董事會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同時,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本所《股票上市規則》和《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等規定,誠實守信,規範運作,認真和及時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就其保證承擔個別和連帶的責任。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4月7日
(責任編輯:李顯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