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30 13:30:40 來源:萬州區人民檢察院
聽說有人釣魚被抓了!
啊?釣魚也犯法?
聽說用的魚竿還是高科技。
哎呀!我經常也釣魚,趕緊看一下,不然哪天犯法了都不知道。
案情回顧
2020年3月4至7日,犯罪嫌疑人馮某連續在萬州區長江一級支流五橋河和龍寶河水域使用可視錨魚器非法捕撈水產品,期間共捕獲鯉魚四條(經稱量,共計重3.68千克)。3月7日,馮某被現場抓獲,現場查獲可視錨魚器一套(包括魚竿1根、視頻顯示器1個、視頻顯示線1根、錨鉤6顆),漁獲物鯉魚1尾(重1.26千克),後經進一步偵辦,從其家中查獲漁獲物2.1kg。4月9日,案件移送至萬州區檢察院。
據悉,此案是重慶市查獲的首例利用可視錨魚器並取得司法鑑定的非法捕撈水產品案。「馮某使用的可視錨魚器是新出現的一種高科技釣魚工具,《重慶市農業委員會關於禁止和限制使用的漁具和捕撈方法的公告(渝農發[2010]26號)》沒有作明確規定。」承辦檢察官王小慧介紹到。
審查起訴期間,檢察官綜合梳理了全案證據,認真審查了西南大學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鑑定意見,在網上查閱了大量材料,對查獲的可視錨魚器的性質、功能和工作原理進行了充分了解,並將取證要點和證據標準傳達給轄區其他區縣公安局,為日後類似案件的辦理起到了指導取證和統一標準的作用。
檢察官依法訊問了犯罪嫌疑人,聽取了犯罪嫌疑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並將禁漁期、禁漁區和禁用工具的概念、以及可視錨魚器的危害性對其進行了詳細解釋和宣傳。
「我對自己的行為很後悔,我自願認罪認罰,並願意繳納1000元的生態修復費。」犯罪嫌疑人馮某表示。2020年4月20日,萬州區檢察院以馮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起訴至法院,並根據犯罪事實、情節,於4月24日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起訴至法院,作出拘役一個月,緩刑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的量刑建議。
檢察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適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本案中馮某的行為已觸犯了該法律規定,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釣魚本是一項高雅的興趣愛好,正規垂釣應該是「一鉤一線一漂一竿」,但是禁漁期和疫情期間千萬要管住自己,儘量不要出門垂釣。
真正的釣者,享受的應該是「釣」的過程,而不在於魚。切莫為了貪圖結果,而使用高科技以及其他傷害魚類資源的禁用工具和方法,丟失了釣的樂趣,最終迎來的很有可能是牢獄之災。
拓展閱讀
「武鬥杆」是」利用尖銳鉤刺主動刺掛並捕獲魚類,《重慶市農業委員會關於禁止和限制使用的漁具和捕撈方法的公告(渝農發[2010]26號)》明文規定的禁用漁具。可視錨魚器是新出現的一種高科技釣魚工具,可以通過視頻觀察水底的魚類,配多顆特大號錨鉤,主動將尖銳的鉤刺穿插進入魚體,以掛刺的方式捕捉魚類。魚類出現在魚鉤附近,水下探頭就可以將水下畫面實時傳送回顯示屏,因此捕獲率極高,魚類難以逃脫。可視錨魚器利用尖銳鉤刺主動刺掛並捕獲魚類,其捕捉對象主要為較大的魚體,作業時會導致魚類嚴重傷害,相較於「武鬥杆」,可視錨魚器的捕魚效率更高、破壞性更強、危害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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